在当代政治日益社会化的变迁中,政治权威的形成和维持越来越有赖于社会力量的性质及其结构序列。社会力量的性质、作用方向、作用方式及其力量对比状况,社会利益的分化、冲突及其组合状况等,已经日益成为政治权威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反过来,政治权威又依其特有的公共性和调控性特征,集聚和改变着社会中的利益组合和力量对比关系。政治与社会的这种互为建构特征表明:任何类型的政治权威都有其存在的深厚社会基础,认识这一基础是形成和维持政治权威的理论前提。 一、政治权威及其社会基础的一般性界说 权威和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界定,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注:汉斯·格思、赖特·米尔斯合编:《马克斯·韦伯论文集》,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1964,第180页。 )。而权威则是“一个人在相信他或她施加影响的权利的合法性基础上要求别人服从的可能性”(注:[美]D.P.约翰逊著,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第279页。)。很显然, 权力是一种“强迫性控制”(注:[美]邓肯·米切尔主编,蔡振扬等译《新社会学辞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22、23页。),而权威则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因此,权力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物质性力量,它借助暴力的、奖惩的等各种手段,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和结果,使他人的行为符合于掌权者自己的目的,并且,无论权力的作用对象是否同意,权力主体都有一种强迫其服从的冲动和能力。而权威则主要是一种精神性力量,其作用主要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它主要借助掌权者的威信在公众情感、信仰等方面的影响作用来发生作用。它是以自觉自愿的服从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认同性。从权力和权威的简单对比中,可以看出权威所应有的含义和特征:即权威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影响力。它具有认同性、合法性和自愿服从性的特征。而权威的合法性“归根到底是个信念问题,这种信念关系到权威在其中得以运用的制度体系的正义性,关系到运用者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充任权威角色的正义性,关系到命令本身或命令的颁布方式的正义性”(注:[美]邓肯·米切尔主编,蔡振扬等译《新社会学辞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22、23页。)。由于确立了这样一种信念,因而,权威总是表现为一种令人信服的权力和威望。 政治权威是一种公共权威,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体系的政治管理主体地位得到了社会力量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表现出的对政治管理客体的制约能力。它除了具有一般性权威的认同性、合法性、自愿服从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公共性和合法的强制性的特征。和一般性权威一样,政治权威的深厚基础也在于它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各种社会力量确信某一政治权威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 在政治学或政治社会学的视野中,对政治权威社会基础的解释,重点是要说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即社会势力怎样形成政治权威。围绕着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作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深刻的洞察: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治权威的最深厚的基础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受经济关系决定和影响的社会关系之中。在一切剥削阶级存在的社会中,由于政治权威属于剥削者阶级所拥有,被剥削群众与这种政治权威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因而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政治权威,总是为这种维护特定阶级利益的政治权威披上神秘的或神圣的外衣,从而使被统治者确信这种权威的正当性,专制社会的“君权神授”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民主权”等学说就是其典型代表。而当剥削阶级占主导的社会被消灭以后,对社会的统治权转移到了人民手中,实现了人民的主权地位,政治权威属于人民所有,服从政治权威就是服从人民自身。因此,只有在剥削阶级被消灭以后,才能形成真正的政治权威,政治权威也才有了合法性的基础。而这一点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面变革,也有赖于社会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 另一位对政治权威及其社会来源作出经典贡献的思想家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之后,西方国家对此问题的研究或多或少都与马克斯·韦伯的思想遗产有关。韦伯认为,政治权威与合法性有关,“合法性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注:于海著:《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 )。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它被人们认为其统治具有“正当”理由时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伯根据这种正当性信念将政治权威分为三类并分别论述了其不同的社会基础。一是传统型权威。这类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注:[美]D.P.约翰逊著,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第282页。)。 它来自于自古就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人们对此类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这类权威主要存在于传统社会中,它是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高、社会相对封闭、社会联结的纽带主要是血缘、宗法以及个人忠诚的社会中的产物。二是魅力型权威。它是以领袖人物的非凡才能为基础的。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因而被视为“天纵英明”。魅力型领袖及其追随者都相信他们具有天赋的神圣权力,能同宇宙中最强大最神秘的力量保持联系。由于对此超凡力量和品质的认同,因而形成了对这种权威的自觉服从。这种类型的权威多存在于社会处于“失范状态”时,在这种“失范”状态下,一方面为某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创造了大显身手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创造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三是法理型权威。这类权威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它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注:[美]邓肯·米切尔主编,蔡振扬等译《新社会学辞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22、23页。)这种权威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它是现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