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的政治哲学诠释:定义、性质与类型

作 者:
黄璇 

作者简介:
黄璇,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系讲师。北京 102249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同情,是指看到或想象到他人的不幸经历或处境时,由于感同身受而引起的难过情感。从定义上看,同情与怜悯、同理心、移情、伙伴感等近义词不尽相同。从性质上看,作为一种政治美德的同情是一种善的情感;从类型上看,同情大致能划分为情感的、意志的与德性的三种类型。作为德性的同情,是作为情感与意志的同情的升华。它强调同情的内心私密体验与外在共同道德经验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包含了对善的动机与实践的共同考量。作为自然情感与社会道德结合的载体,成为美德的同情具有重要的正义指向。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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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情是扭转现代理性政治路向的重要突破口。要了解这一被卢梭誉为天然美德的道德情感,需要从厘清同情的基本定义、基本性质和具体类型出发。除了“为他人感到悲伤和痛心”这种最直观的意思以外,同情还有哪些内涵?另外,同情可以是一种情感本能、一种道德心理、一种意志、一种德性,而作为政治美德的同情究竟属于同情的哪个范畴?这些都是在界定同情的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分析同情的定义与内涵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同情”与“怜悯”的差异。《现代汉语词典》对“同情”的解释是:“对他人的不幸遭遇或处境在情感上发生共鸣,并给予道义上支持或物质上帮助的态度和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怜悯”的解释是“对遭遇不幸的人表示同情”。从意思上看两者没有明显区别。但是从词语的常用语境来看,怜悯给人的感觉更多的是强者对弱者、地位优越者对地位卑下者、男性对女性所表达的同情感,如“怜贫惜老”、“怜香惜玉”等。而“同情”更多的是一种平等的双方在偶然地位不对等情景中的情感认同与情感联系,也更富道德蕴涵。

      阿伦特这样区分同情与怜悯:“同情(compassion)是因别人的痛苦而痛苦,似乎痛苦是会传染的;怜悯(pity)则是毫无切肤之痛下的悲痛”。①与此同时,阿伦特把卢梭视为将同情引入现代政治的第一人。在卢梭的文本语境中,法语pitié表示的是:任何有感知的生物在看到同伴遭遇苦难时,一种与生俱来的感同身受的自然情感。不管后世的研究者如何评价,卢梭始终没有表示过同情是建立在优越感和不平等地位上的情感。他把同情视为改变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地位的重要“武器”。因此,用“同情”而不是“怜悯”来作为pitié的中文解释似乎更为妥当。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卢梭所有著作的大陆中译本中,pitié都被翻译成“怜悯”,而在几乎所有研究卢梭的国内外文献及其中译本中,都没有将卢梭的pitié与英语中的compassion进行区分,也没有明确说明pitié更多地符合汉语中“怜悯”的解释,而不符合“同情”的解释。

      在英语中,与同情相关的概念就有好几个,像compassion,pity,empathy,sympathy,fellow-feeling。将它们分别列举并解释其内涵,有助于使本论题中的“同情”获得确切而恰当的定义。

      纳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对具有同情涵义的几个英语概念作出了辨析,它们分别是compassion,pity,sympathy与empathy。Compassion(中文一般译为“同情”、“怜悯”)是由于意识到他人不该遭受的不幸而引起的一种痛苦的情感。Compassion有着独特的认知结构,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对不幸程度(size)的判断——即相信或估计到一件非常严重的而不是微不足道的坏事发生在某人身上。第二,对非免责(nondesert)的判断——即遭遇不幸的人们并不是由于他们自身原因而致使不幸发生的,他们不该遭受如此不幸。第三,对幸福(eudaimonistic)的判断——即遭遇不幸的人物,在同情施动者的人生目标与计划中是具有重要意义,是一种善的目的。遭遇不幸的人的善应当得到增进。②

      关于pity(中文一般译为“怜悯”、“同情”、“可惜”),纳斯鲍姆指出,它的原意与compassion相同,但现在它已经演变为具有以高傲和优越的态度对待正在遭受痛苦之人的涵义。而这种微妙的涵义变化无论是在古希腊时期的戏剧文本语境中,还是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各类文本语境中,都是没有的。这也许正是后续研究卢梭的各种文献难以明确说明,卢梭在使用pity时究竟是表示同情还是表示怜悯的原因所在。相比而言,compassion并没有产生这种语义变化。事实上,自法国大革命以后,希望延续希腊罗马政治理论传统的卢梭,他所使用的pitié已经很少被作为具有现实指向的口号性概念广泛传播,取而代之被广泛使用的是由pitié延伸出来的fraternité——博爱。这与此前提及的pitié语义产生一种基于不平等关系的转变不无关系。③

      empathy(中文一般译为“同情”、“共感”、“共鸣”、“同理心”)是对他人经历的一种想象性重构,不论他人的经历是高兴的还是悲伤的,愉悦的还是痛苦的,又或者是不好不坏的,也不论想象者把他人的情况想成是好的、坏的还是无关紧要的。作为一种“同理心”、“共感”的empathy,要表示的就是这样一种全盘移情的心理状态。这就与compassion所强调的是对他人痛苦经历的感同身受有明显不同。也就是说,empathy并不像compassion那样包含着对他人状况的一种判断,它不注重对他人的经历做出特定评价。④亚当·斯密的同情概念似乎就采用了empathy的涵义,尽管他用sympathy来表示同情。斯密认为,sympathy的原意与pity、compassion一样,都是用来对别人的悲伤表示同感(fellow-feeling)的词语。但sympathy的含义在斯密的伦理思想脉络中得到了扩展——“现在用来表示我们对任何一种激情(比如快乐、高兴与激动)的同感也未尝不可”。⑤换言之,亚当·斯密的sympathy更倾向于具有empathy的涵义——无论是他人高兴的还是悲伤的、好的还是坏的经历都应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不同的是,empathy并没有对他人的经历做出价值判断,而在斯密的sympathy中,价值判断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斯密强调:旁观者在产生同情心时是需要理智与判断力去进行换位思考的,这就必然涉及对他人经历的价值评估与程度定位。⑥

      舍勒在讲述同情的现象学时,延续了亚当·斯密的用法,使sympathy一词具有empathy的特征。舍勒指出,sympathy的本质是一种对他人的情感价值与状态表示同情性的理解、并做出回应的“伙伴感”(fellow-feeling)。“伙伴感”(fellow-feeling)一词早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被认为与compassion是同义的。⑦但是在舍勒的语境中,他人的情感价值与状态不仅包括痛苦、悲惨等消极因素,也包括高兴、愉悦等积极的因素。这与compassion仅表示对他人痛苦处境的感同身受是有所区别的。舍勒强调,这种伙伴感(fellow-feeling)既不是一种在共同的“价值-情境”经历中有着同一感受、相同敏感度的“共情”(community of feeling),也不是一种通过表情动作不自主地模仿他人情感状态、却并未对他人悲喜经验有所认知的“情感感染”(emotional infection),更不是一种将自我与他人完全等同起来的、以他人或自己为中心建立起持久移情习性的“情感认同”(emotional identification)。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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