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今中外教育史上,任何一种教育理想或思想几乎都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而利用教育作为国家政治改革或社会政策的一项工具也已有一段很长的历史。教育平等最初是作为一种理想提出的,随后再具体化为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教育实践。自19世纪末以来,教育平等成了许多国家教育政策中的一个主导思想;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更高举起“教育民主化”的大旗,以推动本国教育、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 教育之所以被重视,深受进步的自由主义观(Progressive Liberalism)或民主主义观(Democraticism)的影响。其基本思想是,把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例如:社会分层、环境恶化、异化的工作、非人道的工作条件、必要社会服务的不充分供应、不公平的分配等,看成是可以通过开明的社会调节手段加经缓和。而这些手段中最突出的是两条:教育,以及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 一 教育平等观的产生与发展 教育平等的思想和观念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教育平等思想的最初成形,可以追溯到古代。从历史上看,“平等”的观念可谓源远流长。(注:例如,在我国,孔子也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到了“有教无类”的思想。)古希腊雅典的公民教育就已隐含了民主教育的思想;在柏拉图的《理想国》这本西方最古老、最有系统的政治与教育专著中,已经闪耀着开放式社会和自由教育的思想,他在关于正义的讨论中,强调了国家领袖人才并非是凭出身和财富的世袭人才,其决定性标准是一定的知识和品德,而这只能通过严格的和选择性的教育制度才能达到。 近代社会曙光初现之际,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致力于把新兴的市民阶级的“平等”要求推广到教育方面来,谋求教育权利的平等。17世纪,夸美纽斯提出“人人都应学到关于人的一切事项”;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更基于“天赋人权”的思想赋予“教育平等”以“人权”的意义;至18世纪末期,教育平等的思想开始在一些西方国家(例如英、法、美等国)转化为最初的立法措施;经过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终于在法律上否定了教育特权,确认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教育平等观的第三个重大发展是在19世纪下半叶西方工业化国家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尽管在有些国家,例如英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是为了大量培养能够操纵新机器的劳动力,但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历史意义并不因此而逊色。 教育平等观最重要的发展,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教育理论。马克思在1866年就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一个公民的“真正利益”。恩格斯在1866年更是明确指出:需要国家出资对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教育,直到他(她)作为社会独立成员的年龄为止。而且认为这只是一件公平的事情,因为每一个人都无可争辨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显然,马恩所论述的“教育的平等性”,包含两层深刻的含义:其一,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平等权利;其二,这种平等表现为每个人智力和能力发展的平等。 教育平等或教育民主化的概念的广泛使用,主要是在二战以后。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举行第九届也是战后第一次大会,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 教育民主化漫长进程中一个最重要的阶段,乃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鉴于这一文件的通过,“受教育权”也就普遍被确认为一项人权。这种权利,在人权宣言第26款中作了界说,它规定:“教育,至少初等教育以及基础教育应是免费的”、“初等教育是义务的”、“而高等教育的入学,应该根据才能对所有人完全平等地开放”。第14届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更进一步确认了儿童的教育权益。这标志着教育权利平等的全球实现。然而,在法律条文中所确定的教育平等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人人都能受同样的教育。事实上,教育权利平等的理想并未在现实中实现。 为了真正实现法规中所确认的教育平等,自本世纪50年代始,西方各国的社会科学家进行了大规模的实证调查,以力求了解机会均等在教育领域中已达到什么程度。随着英国的《普洛登报告》(1966)、美国的《科尔曼报告》(196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各国学生学业成绩差异的系列研究报告等的发表,人们发现:教育平等还广泛受制于各种社会因素及其他社会不平等因素的影响。这促成了教育平等观的进一步延伸: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的演变。 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教育机会均等”观念的标志乃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特别提出,并被1948年联合国大会采用的两项原则:(1)废除种族歧视;(2)人人具有均等地受教育的权利。这两项原则实际构成了“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的核心。从此,教育机会均等问题遂成为国际教育界和许多国家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运动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有其历史的演变过程。瑞典著名的教育家胡森,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都有这方面的论述。(注:了解胡森的观点,可参见胡森主编的《国际教育百科全书》;了解科尔曼的观点,可参见科尔曼著:《教育机会均等概念之演变》一文,载张人杰主编:《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 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0年12月的大会上作了详尽的阐述。会议提出,这一概念由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组成。 这里的“歧视”是指:“基于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社会出身、家庭背景等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止他人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育中的均等对待。”它表现在:(1)剥夺某个体或某团体进入各级各类教育的机会;(2)把某个体或某团体限于接受低标准的教育;(3)为了某些人及团体的利益,坚持分流教育制度;(4)使某些人及团体处于与人的尊严不相容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