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民办教育立法(续)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明义 教育部高教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江苏高教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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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想谈一点有关民办教育立法的思想认识问题。

      (一)要有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

      我们积极努力地争取建立一部《民办教育法》是很重要的,但在思想上不要以为只要有了这样一部法,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了。

      我国的社会经济改革的根本问题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也就是要重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相应的权力,即调整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改变过去那种一切资源和资本归国家,一切权(力)利(益)归国家,由国家直接组织和管理整个社会生产,直接分配一切利益和相应权力的状况,即我们现在所说的“国家统得过多和过死”状况。经过调整后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各部门真正成为具有自身独立利益和相应独立自主权力的社会实体,社会成员具有自身独立利益和相应独立自主权力。人们相互以平等和等价原则交换劳动,并由市场来调节权利的分配,调节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必然导致社会力量进行重新组合,不可避免地会触及社会各个阶层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谁都想通过改革得到更多和更大的利益与权力,而不想放弃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利益与权力。但社会利益和权力不会因此增加,各个阶层和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力争自身利益和相应权力的实现,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和那样的矛盾!

      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必然是实行非国家垄断的商品经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存在贫富差别,并不断扩张。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有可能使之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却不可能根除贫富差别。因此,人们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不仅不同,而且是会有相当大的差别!

      因为,不是人人都有和可能拥有资本的,即使都有资本,其数量的多少也是有很大差别的。在社会经济的改革过程中,不论处于不同或相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可能和实际得到的机会、利益与权力不会相同,并有很大差别。作为个体的人,有人富了,有人没有富,还会有人至少是处于相对的贫穷,必然要改变其原来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从而导致社会利益集团的重新组合。这里所说的“社会利益集团”,是指的阶层或阶级。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如马克思主义所说,是在他之前资产阶级就已经提出并承认的客观存在。我们不赞成的是剥开社会经济地位,乱划阶级和进行错误的非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而不是根本否认阶级和阶级差别的存在!即使不称之为阶级和阶级差别,事实依然存在贫富的差别,谁也不能否认这是事实!

      同时,改革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否则,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已经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人们,既是改革的中坚力量,又可能在他们之中有一些人,为自身利益,利用掌握的权力把改革引向歧途。对于这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说现在人们已经看到相当明确的“苗头”,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除了这些人的直接上级权力外,一般人很难监督和制约他们的行为。与此相适应,已经和将会继续出现一些敢于和“善于”冒险的社会不良分子,必然想方设法钻改革的空子。这两种人会结合起来,通过“权与钱”的相互利用,转移和利用国有资产使自己发财致富,实行垄断,牟取暴利,成为“先富起来的人”,逐步发展到“权和钱的结合”,形成新的社会利益集团,并力争在某些领域,以至整个经济和其他领域中实行专权和垄断,还会竭力牟取足以保证其利益实现的国家权力,甚至攫取更多、更大的国家权力。……

      在改革中,不仅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和存在社会矛盾,而且各种社会矛盾交叉在一起,难以一时分清正确与错误的界限,还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导致社会某些领域的无序状态,给社会不良分子、特别是可能逐步形成的新的社会利益集团造成可乘之机,使矛盾激化,影响以至阻碍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意识,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各种思潮必然泛起,并反作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使问题更加复杂,解决更为困难和艰巨。因此,社会经济的改革,不能不付出巨大的努力,经历不会很短的时期!不能认为社会各界都拥护和支持改革,就没有了社会矛盾!否认矛盾的存在,不是马克思主义!

      在社会大变革的社会条件下,从事民办教育的开创事业,不能不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心理准备,即使建立了《民办教育法》,执行起来也不会那么容易,更不能期望民办教育的各种问题能够很快顺利解决,必须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许多问题要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以实际的成效逐步解决!

      (二)要增强思想承受能力

      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还处在初始阶段,有困难,有问题,更有种种议论和非难,其中,有的我们难以承受。对此,必须冷静思考,正确对待,勇于面对现实,既不要埋怨、消极,更不必畏惧。要在思想和心理上增强承受能力,敢于面对现实,并求得逐步解决!

      这方面的问题不少,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叙述,仅以所谓“贵族学校”为例来谈一点我的看法。

      现在,有人把民办学校称之为“贵族学校”。对此,有的急于解释说“不是贵族学校”或说是“改造贵族”的学校。不管是否有人真的说过这样的话,但有这种思想的人恐怕不会很少。这反映出我们民办教育者在思想和心理上还相当缺乏承受能力!

      有人把民办学校看作是“贵族学校”,只不过是借助历史的一种比喻而已,无非是说能够进入这种学校的都是有钱或较为有钱,至少是经济不困难的人家的子女,这是事实!是社会存在决定的,国家和政府确认的,不是民办教育者所为的!不管我们民办教育者如何解释,即使解释得很好,很有道理,恐怕也不能改变别人的这种认识和观念,反而很可能引起这种议论。

      对于我们民办教育者来说,重要的不是别人如何看、持什么观点,而是自己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就算是“贵族学校”,那也不是什么错误,社会存在贫富差别,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承认贫富差别是合法的,并且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算他们是“贵族”,同样是公民,民办学校为人民中的一部分富裕的人服务,有什么不好和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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