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感决策性错误是当今世界的最大浪费,为避免教育决策出现战略性失误,必须加强对教育行政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从而把握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以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准确性与可行性。正在努力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我国教育行政应该怎样面向二十一世纪?而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主要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教育行政又是如何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有什么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与教训?这就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 一、六国教育行政的现状 美国法律的规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州一级,各州具有独自的学校教育制度。中央教育行政体系包括联邦宪法、国会及教育部等三方面。在形式上美国的教育行政是联邦、州及地方的三级型态,而教育权是属于各州政府及地方教育当局。联邦政府过去对于教育极少干预,主要由地方负责。在建国二百周年中没有一个独立职能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但在一九七九年成立了联邦内阁级的教育部,负责统一处理联邦教育政策和经费。教育部组织法规定,其宗旨为“通过联邦资助的研究、评价、交流情报、提高教育的质量和用途”。这是美国教育行政上一个重大的变化,表明了美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出现集权的趋向。现在,联邦教育部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教育研究与开发,收集、统计、分析和提供教育情报;保证教育机会的均等(如实施奖学金、少数民族的对策);帮助贫困家庭的儿童和学生;实施教育援助事业;从事对特殊教育、双语教育、防止麻醉药教育等的研究、开发和普及、推进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机关促进研究事业和奖学事业,等等。联邦政府重视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通过联邦经费的补助条款,使得地方教育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与规范。 美国教育是州的专管事项,各州具有独自的教育体制, 在50 个州里有各种各样的教育行政。一般来说,各州的教育行政不是集中在一个机构之内,而是一种多元化的体系。如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和领域设置象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委员会或者职业教育委员会等专门的负责机构。就政策立案来说,也是设置各种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具体执行由教育长及其事务机构的教育局那样的事务机关负责。督学专职拥有视察学校对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权力,但不是各级政府都能设的。联邦教育部拨出专款,派遣监查官对各州接受联邦政府出资的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州教育委员会对初等、中等学校有关是否遵守法律和规则的进行指导与建议。 高等教育行政属州一级主管事项,而全国已经确立共同的高等教育制度。各州一般都设高等教育委员会,决定州内高等教育的方针。除了高等教育委员会以外,还有州议会、州长及其事务局、州教育委员会等对州内教育拥有权限。有关私立大学的认可,由州负责颁发设立认可书,各州有权对设立大学标准条件的改正或废止。 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行政权力多数是委托给学区一级,而州一级是主要负责设定教育的基本结构和标准规则。诸如:制定教育课程的标准、选定教科书(有的是由学区负责)和教科书目录、设定校舍建筑标准、规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以及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还有,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向州内的各学区提供教育情报、调整与一般行政有关的事业计划以及对学区一级有困难的教育事业进行援助。 各州一般把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较大权力委托给教育行政的基础单位——学区(school district), 设置各种类型的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区有大的也有小的,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 :①普通学区(全美大多数州都有这种为设置与维持初等和中等学校的学区,其规模较小,相当于乡镇或区县一级),②独立市学区——作为一般行政区的市设立与此相应的教育行政的学区),③COUNTY学区(州以下最大的行政区,在一部分州是作为基础的教育行政单位,也有的州是作为普通学区和独立市学区之间的行政机构而发挥作用,④州学区——(属州一级的教育行政学区,只有夏威夷设立)。学区的教育行政与一般行政不同,对财政经营、行政管理和政策决定等拥有权力。有关初等和中等教育,一般是州对各个学区的教育行政方针设定大的方向和原则,主要是各学区决定独自的具体方针。学区主要负责制定公立初等和中等学校财政的予算、任命校长及其教职员、根据州的标准决定教育课程的模式。学区的教育行政由学区教育委员会和教育长负责,学区教育委员会由本地居民选出,一般是由不一定是教育专家的五至七名教育委员组成,教育长很多是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任命的。一般来说,学区教育委员会是决定机构,而教育长则是执行者,两者的分工不太明确。最近,对教育长的要求越来越高,既是行政和财政方面的专家,又要精通教育的专业领域,当然教育长的发言权随之增大。近年来,由于学区之间教育水平的差异过大,州一级正在加强行政的监督与指导以及立法规范,州对学区的干预倾向正在逐步增强。 英国的教育行政分为四大区域。以英格兰教育行政为例,1995 年7月对原来的教育科学部进行改组,改称为教育雇用部(Departmentfor Education and Employment)(2)。英格兰教育行政分为中央、 地方和学校三级。地方教育当局是负责设置和维持学校提供中小学教育的直接责任者,中央教育行政由原来的教育科学部负责,主要是指导地方教育当局贯彻国家的政策,一般对学校不进行直接的管理。学校的管理经营主要由学校理事会负责。根据教育法律规定,教育科学部对地方教育和学校管理拥有如下的主要权力:①指导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理事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对不遵守法律或者具有越轨行为的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理事会下达适当的指令,③调停和解决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理事会之间的纠纷。然而,教育科学部一般不对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理事会行使上述的权力,而通常是采取制定实行规则,下达通知告示等的行政指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