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教育现代化的个别方面或环节,似乎是在一种肯定的而非反省的思维方式指导下展开的。这反映在对教育主体的认识上,人们多从教育主体定位上做文章,先后提出了“教师主体”、“学生主体”、“教师与学生联合主体”等见解和“目的性”、“选择性”、“创造性”、“自我调节性”等主体性,这尽管为教育主体现代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根据,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反思,好象仍处于现代主义(modernism)的视野之中。所谓现代主义,众说不一,这里将之界定为从主体哲学出发认识现代的思维方式和理论。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的教育主体现代化构想与此颇不相同。所谓后现代主义,广义地看,是一种在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对现代主义或现代性(modernity)进行批判与反思的思维方式和理论。狭义地讲,主要是对主体哲学(亦称镜喻哲学等)倡导的二元对立的思维和以确定性、整体性、同一性等为标志的技术理性(又称工具理性)进行批判与反思的哲学。在这种意义上,凯尔勒(D.Kellner)说:“‘后现代主义’这个词属于‘后(post)’概念与思维的联姻”,“似乎是对一种时代门槛的意识,寻求对自己的思考……其核心经验——理性的死亡——似乎宣告了一个历史工程的终结:现代性工程、欧洲启蒙工程、或最终也是希腊和西方文明的工程”(注:D.Kellner,Critical Theory,Marxism andModernity,Polity Press,p.171.)。这种见解在后现代主义思想家那里和者甚众:“应该抛弃现代性,事实上,我们必须这样做,否则,我们及地球上的大多数生命都将难以逃脱毁灭的命运”(注:格里芬:《后现代科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抛弃现代性,简单地说,就是要摆脱现代机械的、科学化的、二元论的、家长式的、欧洲中心的、人类中心论的、穷兵黩武的和还原的世界。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以如此矫枉过正的方式对待“肆无忌惮”的现代性及其包含的主体性与理性等,常被视为“非理性”主义者。其实,他们有的是在用理性批判理性(注:马什:《后现代主义对理性批判的悖论》,《国外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期望人的行为更加合理性。他们有些人是在追求一种更完美的现代性,哈贝马斯(J.Habermas)是主要代表之一。 当然,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对现代性的批判,虽有比较深刻且合理的一面,也有非常肤浅且偏颇的一面。这里对后者略而不述,仅利用前者,开阔教育主体现代化的视界。那么,后现代主义到底持什么样的教育主体观以及怎样进行教育主体现代化,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便是本文的基本内容。 一 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福科(M.Foucault)认为,主体是一个主动的、历史的术语,是一个内在化过程。主体性是在主体与客体的对应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主体的属性。一个人借以达到主体性的构成过程称作主体化。一个完整的主体由三方面构成:一是认识主体。认识主体随着人类“认识型”的变化而变化。所谓认识型是指“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和时代的特征的有机知识的综合体系”(注:参见莫伟民:《主体的命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4页。)。二是权力主体。从权力的角度看,主体(subject)这个词具有双重意蕴:因控制和依赖而屈从他人;因良心或自我知识而系于他自己的身份。这表明权力形式把主体与屈从联系起来了。“‘主体’,斟酌起来,在作为自我认同的自我概念,和也被征服的自我概念之间是模棱两可的”。“从本质上看,作为服从于惩戒性权力的主体,人们既是个性化的,又是规范化的。这产生了有关个人的服从过程的新的‘更好的’知识,然后把它用于惩戒性权力中”。“人类用于理解和控制自身的有两种技术。它们也可以称为统治的工艺学和自我的工艺学。统治的工艺学考虑确定和控制个人的行动,把它们归属于行使权力达到某种目的,以成有益、驯服和实用的生命。另一方面,自我的工艺学,允许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心灵、思想、行动和存在方式的某些方面给予影响’,以改造和转化他们自己,达到某种睿智、完美、纯洁、甚至幸福的状态”(注:M.Peters et al.,Beyond the Philosophy of the Subject:Liberalism,Education and the Critique of Individulism,Educational Philosophy andTheory,Vol.25,No.1,1993.)。三是伦理主体。伦理主体首先涉及伦理观问题。福科的伦理学定义是“你必须使之与你同在的一种关系,关切你自身……并决定个体如何被假定为把自身构成他自己的行动的一个道德主体”(注:福科:《论伦理学的谱系学》,转引自莫伟民:《主体的命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8页。)。在这种伦理学观指导下,福科区分了两种道德:“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和“以伦理为目的”的道德。这是以道德中包含的两个主要因素即“行为准则”和“主体化”的比重不同区分的。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更多地强调准则及其系统性和丰富性,它要求人们了解并遵守由公认的权威宣布的准则。这种道德下的主体化基本上以半法律形式发生。以伦理为目的的道德重视主体的自我修炼,强调转换个体自己的存在方式的真正个人的“自我实践”。这两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