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价值概念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 210097

原文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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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价值问题,是教育基本理论,尤其是教育哲学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教育价值研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到八十年代后期,这种状况才有所松动。但与其它教育基本理论问题相比,教育价值研究还十分薄弱,概念的模糊和泛化,乃是表现之一。所以,本文拟对教育价值概念作一辨析。

      教育价值是“价值”一般的下位概念,它们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要认识教育价值这一概念,必须认清其前设之一——“价值”的概念。“价值”是哲学中的核心概念,目前认识尚不统一,我认可的“价值”概念是(注:关于我认可“价值”这一概念的原因,因篇幅所限,就略去不谈了。):价值表征的是“人类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一种‘合目的性’或客体的主体人性化的肯定意义”,“价值作为一种‘属人的’或‘人为的’、‘合目的性’的意义,体现着人类的崇高理想和永恒追求”(注:万俊人:《真理与价值其关系拓论》,《人文杂志》,1992年第6期。)。价值的本质就在于客体对于主体来说的合目的性(注: 孔易人:《合目的性:价值的普遍属性》,《新华文摘》,1997年第5 期。)。客体对于主体的合目的性,也就是客体符合主体目的的一种肯定意义。

      给“教育价值”作出严密的定义,还必须辨析“教育”一词的涵义。因为“教育”是一个多义词,忘记了这一点,将导致问题讨论的失败。在这里,我拟把“教育”分为两种形态考察,其一是作为活动的教育,其二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教育。作为一种活动,教育区别于生产劳动等其它活动,是培养人的活动,它着重于教育的内部矛盾说明“教育是什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把教育置入整个社会系统之中,区别于政治、经济等现象,是通过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维持社会延续和发展的一种手段,是通过培养人来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它从教育的外部说明教育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区别,揭示“教育是什么”。

      下面,我们分别考察两种涵义的教育之价值的逻辑和事实建构。

      一、作为活动之教育的价值建构

      一般认为,教育活动至少有三要素组成,即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资料。教育资料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得来说,都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而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则都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双重地位。就教师而言,既是教的主体,又是学的客体,而且自身还是主我和客我的统一。学生在教育活动中,既是教的客体,又是学的主体,而且也是主我与客我的统一。

      根据价值的主客体关系模式,教育活动中可能构成的价值关系有三类。惟教育活动以学生为基点,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所以,有些价值关系尚不足以构成教育价值关系。兹对三类主客体关系模式作如下分析:

      第一类是分别以教师、学生为主体,以他们所要认识的教育内容为客体而构成的主客体关系。在这一层次上,人永远是主体,教育内容永远是客体,主客体的地位是确定的,它们之间构成的是一种认识关系。就教师和学生对教育内容的认识而言,目的又有所不同。学生借助教师的指导帮助,认识教育内容,主要是为了发展自身;而教师认识教育内容不是为了发展自身,而是将它作为一种工具和手段,用于发展学生。

      第二类是教师与学生之间互为主客体的关系。教育活动作为一个客体,要合乎教师、学生不同的目的要求。从事教育活动,对教师来说是一种职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每一个独立而且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来说,供职的首要目的是谋生,这点对教师也不例外。在这种大背景下,虽然学生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互为认识的主客体,也可以互为价值的主客体,但却不能互为教育价值主客体。因为教师在教学生的过程中,其目的是谋生,获得的是谋生的价值。但是为了谋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必须实现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并将这种谋生的手段作为教学过程的直接目的。但是,这已属于教育领域的工作目的,不同于教育价值主体所追求的教育目的(注:桑新民:《呼唤新世纪的教育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学生置身于教育活动中,他们受教育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与素质,而间接或潜在的目的则是满足和追求各种教育以外的需求和利益,如谋求职业或为未来生活作准备等。所以,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作为社会要求的体现者,作为知识的化身,对学生具有较大的教育价值。教师的教授活动,对学生来说,就是要合乎学生发展的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教学要走在发展的前头。

      第三类是主我与客我之间的关系,以前我们分析教育活动只分析教的活动和学的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忽视了统一于教师和学生一身的主客体关系的变化。其实,教师和学生自身都是既作为主体又作为客体,发生着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和统一。教师作为主客体的对立和统一,表现在教育活动对于自己是一个促进和提高的过程。学生作为主客体的对立统一,是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即达到主我提出的应然目的与客我的实然状况的统一。教师的自我发展,是教师从事教育这一职业的自发产物,不为教育活动所追求,不是从事教育活动的应然目的,因此也不具有教育的价值。只有学生的发展,才是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具有终极的教育价值。

      教育活动是一种复杂的活动,它存在着多种矛盾的对立统一,我在另一篇《论教育活动的结构及其矛盾》中已作了专门分析,结论是:教育活动的根本矛盾是学生个体发展的应然目的与实然状况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就是在教育活动中把一个实然的人按一个应然的目的来改变,教育的本质就是以发展学生为目的。因此,教育活动中的价值主要以是否合乎学生的发展的目的以及合乎的程度来评判。换言之,教育活动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教育活动对于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目的的满足。这种价值,作为教育价值的一种含义,我们一般称之为教育的本体价值或教育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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