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物的本质,则指事物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它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该类事物必然具有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稳定的共同属性;第二,是该类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有或独有的属性;第三,对该类事物的多种其他属性而言,则是规定和影响其他非本质属性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它是由该事物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该事物的其他一切矛盾的胚芽。第四,它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这是我们讨论教育本质的基点。这里的“教育”应指一切形态的教育,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教育,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的一切教育等。它是指客观存在的自在教育或人参与了的教育,而不是人们自以为是教育的“教育”。在这里,教育更多的只是人与社会互动活动的一种客观规定,不一定具有属于自己的活动实体或机构。基于这些思考,我们认为教育的本质是个人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相互传承。个人主体指社会中的个人或个人组成的集体,从出生到死去,其主体性不断变化。社会主体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社会或者社会的代表,如政府、教师、父母等。精神文化是人们在认识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文化活动中产生的思想和观念的总和,或以主观观念的形式承载于个人主体、社会主体,或以物化的形式承载于个人主体、社会主体之外。行为文化是人们在认识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文化活动中产生的主体的行为方式和关于行为方式的思想、观念,或以主观观念的形式承载于个人、社会主体,或承载于个人、社会主体行为本身,或承载于物质形态中。所谓相互传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双向传递与承受(注:阎志民、雷克啸有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教育是“传递知识和经验的一种手段……一是把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不断传授给下一代,使人类文化成果逐步地积累起来,走向更高的水平;二是通过这种传授活动,把人类已有的文化科学由少数人掌握变为多数人掌握,使之普及和推广,从而使整个社会文化水平得到提高。我们称这种活动为教育,是在最直观的意义上从基本功能的角度指出教育的本质。”详见阎志民、雷克啸:《对教育功能若干问题的探讨》,《求是》1991年第7期。) 一是社会之于个人的传承:社会主体根据自身发展(主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把自己所拥有的某些精神、行为文化传递给个人主体,并使之主体化;个人主体根据自身发展(主要是适应社会)的需要,有选择性地承受社会主义主体传递的精神、行为文化,并最终主体化。一是个人之于社会的传承:个人主体根据自身发展(主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把自己拥有的某些精神、行为文化传递给社会主体,并使之主体化;社会主体根据自身发展(主要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有选择性地承受个人主体传递的精神、行为文化,并最终主体化。从全息的角度看,任何一教育,这两方面是同时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个体发展阶段下,这两者的比重是不同的。在人类社会早期和个体发展的前期,教育主要是社会之于个人的精神、行为文化的传承,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个体的不断成熟,个人之于社会的文化传承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总的来说,社会之于个人传承仍将占首要地位。这是因为,教育存在的根据,就是要通过传承来消除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精神、行为文化的差异和不协调来解决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注:类似的观点参见文辅相:《关于教育与高等教育本质的讨论》,《高等工程教育研究》1995年第1期; 扈中平:《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与教育的中介转化地位》,《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版)》1994年第4 期。)在人类社会早期和个人发展前期,一般来说,社会主体的文化势能比较高,较多地成为传递方;而个人主体的文化势能较低,较多地成为承受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体的成熟,个人的主体性和文化创造性的提高,个体越来越有可能具有某一些高于社会主体的文化势能,成为教育的传递方,社会主体则成为承受方。(注:叶澜认为:“决定谁是教育者、谁是受教育者的关键是各人在教育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任务,不是个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位。而决定教育活动中地位的自身因素又是其相对发展水平。一般来说,在身心发展多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甚至一方面水平相对较高的一方,就可能成为教育者。另一方则成为受教育者。”详见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二、两极复合主体多种形式 社会之于个人的传承,从总的性质上来讲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对这一社会成员(正在社会化、不断再社会化)的人个的精神、行为文化的传承,但从具体的形式来讲,则是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教师、家长、其他社会成员等以个人的形式或是群体的形式对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个体、集体的形式的传承,因而传承的双方都可能是多主体形式的。如集体传递者对单个承受者,集体传递者对集体承受者,单个传递者对单个承受者,单个传递者对集体承受者等。个人之于社会的传承,从总的性质上说是作为社会的成员(多是已经社会化的)的个人对作为整体的社会的精神、行为文化的传承,但从具体形式上看,作为传递者的个体既可以是独立的人,也可以是少数个人组成的集合,作为承受者的社会既可以是整体的社会,也可能是社会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个个。因此,个人之于社会的传承具体形式同样是多样化的。我们区分社会之于个人的传承同个人之于社会的传承从根本上应以其总体性质为根据,而不能看其具体的形式。但一般而言,社会性质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体的形式出现的。个人性质的主体、则一身二任。 三、能动性与被动性,有意识与无意识 在传承活动中无论社会主体(个人、集体形式),还是个人主体(个体、集体形式),也不管是作为传递方,还是作为承受方,它们都是具有较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是主体与客体的结合。教育可以看做社会与个人以文化传递为中介和手段相互改造、自我改造从而发展自身的活动。这就是我们常讲的自我教育和他人教育相结合。这就决定了社会之于个人的传承与个人之于社会的传承是选择性与被动性,有意识与无意识的统一。“选择性”指主体从自身客观需要出发行事,“被动性”则指主体按外在需要或规律行事。”“有意识”指主体有清醒的意识存面的主观目的,“无意识”指主体没有清楚意识到从事活动的目的与过程。我们认为主体的人不管是在“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状态,都有主体性,有选择性,有目的性。正如杜威所说:“一切教育都是通过个人参与人类的社会意识而进行的。这个过程几乎是在出生时就在无意识开始了。”(注:赵祥麟:《杜威教育论著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1页。)在社会之于个人的传承中, 社会要传递什么样的文化给个人,主要决定于社会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把不同的社会成员(个人)培养为什么样的社会角色,社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从拥有的社会文化中选择那些能造就特定社会角色的文化作为传递内容;个人从社会那里承受什么样的文化,主要决定于个人的生存发展需要把自己培养为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个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选择承受社会传递有助于特定角色形成的文化内容,并将其内在化为个人的意识和行为。个人对社会的文化承受同时也是一个被动的过程,这种被动性将随人类和个体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减轻。在个人之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根据自我实现的需要,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选择那些能突出自我价值、改造社会的文化内容传递给社会;社会则从发展与完善的需要出发,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选择能促进自身发展完善的文化内容,并内化在社会成员的意识和行为上。社会(成员)在承受个人传递的文化时,也常常是被动的。当社会与个人的需要一致时,选择性与被动性的矛盾得以转化,当社会与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时,选择性与被动性的矛盾激化。在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早期,教育(传承)大多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在生活中进行的,随社会和个人发展阶段的变化,有意识的教育(传承)比例越来越大,部分教育(传承)从生活中分离出来具有自己的活动实体或专门机构,在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未来成熟阶段,教育的无意识和有意识将得到高度统一,没有分化的教育与分化的专门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生活在分化的基础上重新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