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契约的实质和经济意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说明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为民,南开大学经济系博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马列所副教授。(天津,300037)

原文出处:
经济学家

内容提要:

新制度经济学家虽然揭示了若干有助于认识资本主义企业本质和规律的经济特征,但由于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的缺陷,他们不可能科学地说明资本主义企业的起源、本质和经济意义;只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才能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深刻、系统和一致的说明。马克思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不对称的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说明劳动力成为商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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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科斯的企业契约谈起

      长期以来,以瓦尔拉斯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一直把企业看作在给定的制度条件下从技术角度实现最小成本(生产成本)的形式,这严重阻碍了人们对企业问题的研究。直到科斯发表那篇关于企业性质的重要论文,情况才开始改变。在论文中,科斯把企业看作各种要素所有者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达成的契约,指出企业的形成就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些短期契约”〔1〕。可见, 科斯眼中的企业,是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从社会角度实现最小成本(交易成本)的形式。科斯企业理论的提出,为企业问题的研究开辟了新天地。

      但是,科斯企业理论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最大疑问:企业契约同市场上的普通契约有何不同?或者说,企业契约所反映的关系同一般市场契约所反映的关系有何区别?

      张五常教授是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来回答这一问题的。他认为,企业并非为取代“市场”而设立,“企业的发展可以看作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所代替”;或者说市场交易包括工业品和消费品,而“企业交易”包括生产要素〔2〕,反映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张五常的解答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不仅因为在这个问题的说明上“张五常与科斯毫无不同”〔3〕,而且在于普通市场契约也包含要素交易契约, 把企业契约界定为要素交易契约并不能划清它与普通市场契约的界限。

      与张五常不同,张维迎博士是根据契约是否包含不确定因素来区分这两种契约的。他指出,普通的市场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而企业契约则不能做到这一点〔4〕。据此, 普通的市场契约被称为完备契约,企业契约则被称为不完备契约。应当承认,这种解释确实抓住了企业契约的一个重大特征,下面我们就会看到,认识这一特征,对研究科斯所说的“原型企业”(the archetype of the firm)〔5〕即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有重要意义。但也应看到,这种观点对企业契约的把握仍是浅层的。人们有理由问:既然企业契约是一种处理契约当事人关系的形式;那么,哪些特殊当事人的加入使这种契约产生了普通契约所没有的事前不确定特征(威廉姆森曾指出:“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源于事前而不一定是事后的不确定因素。”〔6 〕这段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区分不完备契约与完备契约,更好地理解张维迎的观点提供了帮助)?这些契约当事人的哪些要求没有、也不可能写入企业契约?如果不能回答这些问题,“不完备契约说”就仍是个不完备的假说,因为我们仅知道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仍不知企业为何物,就如同仅知道婚约是不完备契约仍不知婚约为何物一样。

      相对而言,周其仁博士的命题即企业契约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似乎更接近于问题的答案。在有关论文〔7〕中, 周其仁从说明人力资本的“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一产权特征入手,论述了企业契约的不确定性(企业契约不能事前讲清人力资源的运用情况),得出“市场的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的结论。显然,同“不完备契约说”相比,周其仁的观点是深刻的,它已隐含了如下判断:普通市场契约反映的是各个商品生产者之间及其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企业契约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它反映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不确定性只是这种关系在企业契约上的表象特征。

      然而,周其仁的观点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最主要一点,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我们看到的都是资本雇用劳动,却很少看到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其主体部分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同人力资本所有者(其主体部分是工人)平等签订的“合约”;或者说,这种观点实在缺少经验资料的支撑。后面的论述将证明,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力量也是非对称的。正是这种状态,否定了二者平等博弈和签约的可能。

      总之,企业契约的形成和企业制度安排不是由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历史和规律的力量决定的。当我们排除几种不现实、不科学的契约安排后,正确的答案就将呈现在面前。

      二、企业契约的实质

      企业契约实际上是工人通过同资本家签约,将自己的财产卖给后者而形成的契约。这种契约就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前提。为了组成企业,资本家之间也要订立某些要素交易契约;然而,这些契约是完备契约,因而不是企业契约的核心部分,严格地说,它们就不是企业契约。下面需要研究的是,通过企业契约,工人把自己的什么财产卖给了资本家?工人为什么必须把这种财产卖给资本家?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企业契约之谜。

      在新制度经济学乃至新古典学派的文献中,一般都认为工人(借用它们的术语,也可称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了劳务或服务。于是,是否应认为工人向资本家出卖了劳务(服务)?

      什么是劳务(服务)?它与劳动有何区别?弄清这个问题,是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对这个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制度经济学家大都是回避的。科斯在1937年其论文的第5部分曾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但并没给人以满意的答案。不仅如此,他又在1988年的论文中否定了这种有益的尝试〔8〕。真正科学地回答这个问题的是马克思。 他指出:“服务无非是某种使用价值发挥效用,而不管这种使用价值是商品还是劳动。”〔9〕这就是说,当劳动直接作为使用价值发挥作用时, 这种劳动就表现为劳务(服务)。例如,当企业某一电源插座损坏后,资本家可以雇用一个电工从事包括修插座在内的一系列电力设备的修护工作,也可聘请一个电工专门修理这个插座。当资本家采用后种办法时,他实际上就同这个独立的电工订立了一个购买劳务的契约。这个契约可以说明交易双方的一切权力、责任和义务,没有任何不确定内容。按照前面已达成的共识,完全可以把它排除在企业契约之外,由此形成的关系,象普通消费者聘请电工修插座一样,只是由一般商品交换所形成的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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