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案例研究(之二)

作者简介:
黄少安 山东大学产权研究所 周厚健 青岛海信集团总裁 徐超丽 山东大学海信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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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多维分析

      青岛海信集团(以下简称“海信”)原来全部是国有的,经过近几年以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产权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整个集团也在改革中获得了超常、巨大的发展。其资产重组和资本经营的方式是多样的,所属两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小企业——青岛计数器厂和青岛第一仪器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只是方式之一,即把原国有企业净资产全部卖给本企业职工,职工成为内部股东,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再有国家股和其它形式的公有股。这一改革使两个企业短期内大幅度提高了经济效益,1997年初改制后,仅半年,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都比1996年同期有成倍增长。正是这些直观的经济效益指标吸引我们对它进行更多的关注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它的影响或结果远非只是几个经济效益指标的变化,它预示着中国经济体制,特别是企业制度将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值得从多层面加以分析和研究。

      一、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经过特殊的集团化道路以后集团内部结构优化的方式之一

      企业集团化本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但是,9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集团化的高潮有其特殊性。与其说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不如说是企图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以求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手段。已有的国有企业集团分三种:一是把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改换成“××总公司”,原来下属的企业改换成其子公司。试图以此方式改变行业主管部门的性质和职能;二是政府依靠行政力量,动员或命令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把一批效益差的企业拉过来,组成以前者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即所谓“拉郎配”;三是一些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兼并、投资控股等途径,组建或控制了一些企业,从而发展成为企业集团。第一、二种情况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些子公司并不是核心企业现在和将来所需要的。如果这类企业集团要真正走上市场,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结构需要优化。

      “海信”作为国有企业集团,有其特殊性。原青岛电子仪表局改换成“电子仪表总公司”以后,原来所属企业,包括海信电器公司(前身是青岛电视机厂)都成为其下属公司,从而组成了一个国有企业集团。但是,有两点使青岛电子仪表总公司不同于全国许多地方由行业主管部门换牌而来的行政性公司:第一,海信电器公司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后来也发展成为有多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它实际上控制整个电子仪表总公司,电子仪表总公司只是一块空牌子,实质上就是“海信集团总公司”。第二,青岛市委、市政府在确定集团领导班子时,也比较开明,正视实际情况,任命周厚健先生为“海信集团”的党委书记兼总裁,又任命为电子仪表总公司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海信集团总部的其他领导也基本上是电子仪表总公司的领导。这种四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中国改革时期的一种奇特现象,是政府能够做到的。不过,这种安排客观上有益于企业集团的运转。它虚化了电子仪表总公司,使“海信”的实质性地位以一种折中或过渡的方式得到了确认,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试想,如果“海信”上面还有一个实质性的独立的上级——电子仪表总公司,“海信”现在一系列有成效的作为就不可能有,至少会大打折扣。可见,“海信”的组建,既具有第一、二种情况的性质,因而集团组建初期,一些子公司是靠行政力量划入的,但“海信”对电子仪表总公司的实质性取代及特殊的人事安排,又使得“海信”能够、也必须按市场原则活动。那么,对组建初期的集团内部结构,按集团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就是理性的和必然的。

      “海信”决定出售所属企业的资产是经过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允许的,实际上不是它出售,而是国家出售,因为只有所有者才能决定是否出售,出售给谁。但“海信”又确实是出售的决策者,至少是决策者之一。由“海信”总部来决定比由政府官员直接决定更理想,因为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虽然干预企业,却不在企业和市场之中,决策所需信息,对他们来说是十分缺乏,且难以获取的,更不用说“完全信息”了。而作为基本上是市场主体的“海信集团”,知道自己的市场地位,知道进一步发展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再则,它实际上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因此,它决定出售比政府官员决定出售更具理性,也不违背“谁所有谁决定”的原则。

      “海信”出售所属企业,有两个原则:第一,出售不在集团长远发展规划之中的;第二,先出售经营状况好的。这充分说明了其决策的高度理性:不是盲目甩卖,也不是简单“甩包袱”,而是作为集团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也许会问既然现在要卖,当初为什么要纳入集团之中呢?有了前面对“海信”组建和运行的特殊性的揭示,这个问题也就容易理解了。“纳入集团”之中是行政力量组建集团的结果,“卖”是集团作为市场主体优化集团内部结构的市场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消除行政力量组建企业集团的“后遗症”。“海信”能够主动优化集团内部结构,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集团特殊的领导体制。这一点对我们在特定政治体制约束或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全同步的情况下组建企业集团,是有启发意义的。

      二、被拍卖的两个企业:疏了政府和集团,亲了市场和职工

      政府和企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体。政府是行政机构,其行为目标,首先是自身的存在,其次是向社会获取满足其需要的收入,再次是维护社会稳定。而企业是市场主体,其行为目标是利润,或利润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在陷于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企业为了损失最小化,将牺牲自己的存在即破产,政府则不可能这样做。企业的行为方式,在特定的制度(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约束下,是多样的,怎么做赚钱就可以怎么做。而在不同企业之间,无论大小,无论投资者的身份如何,在市场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相互间的交易坚持自愿、平等和等价原则。因此,政府与企业二者不能一体,必须分开。否则,只可能是以政府的方式管企业,而不是相反,因为政府会依靠强制力把企业变成其附属物。我国的国有企业原来就是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政府赋予企业行政级别;决定企业领导人的任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理论讲,政府赋予企业行政级别并没有道理,但它是实现对企业行政干预的制度保证。而决定企业领导人任免和干预经营活动,却似乎是有理有据的,因为企业是国有或政府投资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决定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并做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它由政府与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决定。至于“决定”和“干预”的效果如何,是另外一个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既尊重国家的这种权利,又避免盲目干预和行政性干预,设计了比较有效的委托—代理制度。但是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却令人头疼。所以,多数人认为: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控股的企业不宜太多,尤其是在竞争性行业之中。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需要通过构建市场化的委托—代理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来改变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对于多数企业,必须依靠切断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来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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