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能走好

——国有企业改革深层次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 者:
喻晓 

作者简介:
喻晓,青年经济学者、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区域科学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兼任中国地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理事长。长年从事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和企业发展经济学研究。已出版《邯钢管理思想与实践》等23本著作。获国家奖励8 项。承担国家重点研究课题11项。其中执笔撰写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报告,先后得到中央同志多次批示。

原文出处:
经济晚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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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若干理论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行了大约15个年头了,其间经历了“利改税”、“承包责任制”、“股份制”等阶段。循此轨迹,可以清晰地看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导的国有经济改革,实际上是以产权制度变革和创新为核心的。客观地说,每一次改革都是朝着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及产权关系明晰化方向迈进。而每一次改革无疑又都起到了解放生产力,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国有经济的改革依然是我们各项改革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许多在以前的改革中有意回避和绕开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其实,深入分析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基本历程和内容,就可以发现,虽然在过去十几年国有经济改革中,产权制的变迁是巨大的,但是所以这种巨大的制度变迁没能在更大程度和范围上解决今天我们面对的诸多难题,是因为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一些难题终始没有解决:

      ● 国有资产由谁来代表,由谁行使决策权?

      目前,为解决国有资产产权虚置问题,许多地方和企业热衷于股份制,试图通过股份制使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化。但产权明晰要满足两个条件:(1)财产关系中的所有身份及其代理主体不能缺位,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指向。(2 )财产关系中的经营者身份及相应权利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和良好的环境产生企业家阶层。若两者缺一,则必然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即经理人员依法或事实上获得了对企业的强有力控制,他们与职工因在利益方向上的趋同性和关联性共同结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当前,我国在通过股份制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重组的过程中,正是由于没能很好地满足这两个条件,因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特别是大量资产的流失更为严重。对此,理论界曾提出种种解决方案。但是,操作上存在程度不同的弊端和困难。

      ● 国有产权如何体现和落实

      股份制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有效率的一种现代产权制度。但其高效运作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系:即清晰化的产权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以及充分灵活地表达产权的可能和机制。其中,清晰的产权界定,明确的产权主体是基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必要条件,而产权主体能够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充分而灵活地表达其财产权的可能和机制则是股份制的灵魂。

      但要看到,无论是采取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式,还是采取国有控股公司模式下的“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形式,均处于人大或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尽管后者对国有控股公司的控制是间接的,但由于其在行为取向上特有的双重目标性,使之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往往试图兼顾效率与公平,其结果必然是,或倾向于效率,或倾向于公平。而事实上,政府由于其行为的社会职能指向的作用,往往更多地倾向于公平而不是效率。其结果必然是,使前者在充分而灵活地表达其产权方面将大打折扣。因而,在当前普遍流行的国有控股公司模式下,国有产权无法充分、灵活、有效的表达其作为资产的意义,即很难做到同其他所有制资产形式一样的权益,很难赢得作为资本应有的利益。这样使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得到削弱。

      同时“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成员如何确定,他们的利益怎样同决策水平相一致?怎样让决策效率和决策利益统一起来,这里依然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 国有企业具有多重目标问题

      国有企业的另一个深层次矛盾,是多目标之间的矛盾,具体说,是国家目标和企业目标之间的矛盾。

      企业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做为非国企,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赚钱。而国有企业既有企业目标又有国家目标。

      当两者不能兼顾的时候,国企只能弃企业目标而顾全国家目标,把国家目标放在第一位。这样,就出现了产品卖不出去,政府还要给钱让企业继续生产。因为维护社会稳定对国家来说是第一位的。但却削弱了国企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虚弱的地位。

      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推行的国有控股公司模式中,同样存在社会目标与企业盈利目标的协调问题。

      ●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准确身份”问题

      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主体隶属国家所有,国家在经济政策的制定中,或多或少地对国有企业既顾及又有偏爱,同时又有不公正之处。核心的一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完全成为一视同仁的市场主体。在某些行为,某些领域,国有企业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很难找准自己的位置。有些企业因垄断经营或政策上的照顾可能获得较好的发展,如国有外贸、石油、石化及资源型产业。而有些产业,却又因是国有企业,受到不公正的税赋压力,出现亏损。国有企业要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彻底同政府断奶,必须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人格”的法人,有其行为自责的能力。但是政府各种干预,使这种能力久久不能增强。改变的方法是国有企业在资产清楚的前提下,实行资产增值盈亏全方位的责任制。使经营者承担起“资产”和“经营管理”的两副担子。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复杂的问题。该关门的不关门,该倒闭的不倒闭,违背了自然淘汰的规律,最后造成积重难返。因此,并非是国有企业天生就不具备竞争力,而是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受到多方面的“保护”和“关照”,竞争力退化,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 国家的经济职能问题

      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应该面对现有主导国民经济的国有企业。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是什么?我们保护谁的利益?怎样体现在经济上的倾向性?不对国有企业实施积极促进发展政策又有什么别的选择吗?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输血投入做法,营造促进企业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让其在同外国大公司、私营资本同等条件下锻炼自身的竞争能力,让国有企业恢复应有的活力和机制,这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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