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绩效评价(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RPE)指将代理人的业绩评价与市场中或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平均业绩相挂钩的一种绩效评价机制。作为委托代理框架下基于多代理人情形的一种特殊激励机制(周宏等,2008;周宏和张巍,2010;周宏等,2014),RPE的理论基础源自Holmtrom(1979)提出的充分信息量法则。根据这一法则,Holmtrom(1979,1982)提出对经理人的业绩评价应当以经行业中其他企业的平均业绩水平调整后的企业绩效作为评价标准。强形式的RPE(strong form of RPE)提出对经理人的绩效评价应该以扣减行业中其他企业的平均业绩水平后的绩效水平作为标准,而弱形式的RPE(weak form of RPE)则强调经理人的绩效评价应该与自身业绩正相关,与行业平均业绩负相关(Rajgopal et al.,2006;Albuquerque,2009)。 RPE不仅是绩效评价研究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在绩效评价实务中也有广泛应用。例如,ISS(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s Service)提供的Incentive Lab数据库显示,2012年近40%的美国大企业为公司前五大高管提供RPE薪酬(Bettis et al.,2014),RPE薪酬在高管的薪酬总额中所占比例也超过30%(Bettis et al.,2014,Gong et al.,2019)。在我国,为完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客观评判,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强调绩效评价横向和纵向对比的重要性。《实施细则》全文不足4500字,提到行业17次。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国内行业标准根据国内企业年度财务和经营管理统计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分规模统一测算并发布。”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补充规定》),首次提出行业对标的原则,文件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将按‘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在此背景下,研究RPE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具体影响及其经济后果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早期RPE相关研究认为,将代理人业绩与市场中或行业内其他竞争者的业绩相挂钩可以消除共同冲击的影响,进而更好地激励代理人(Holmstrom,1982;Holmstrom & Milgrom,1987)。后续研究中,有研究者提出,RPE可能产生激励扭曲,促使代理人为提高自身的相对业绩水平而进行蓄意破坏、合谋、策略性选择参照企业、生产外部性以及策略性披露等自利行为(Gibbons & Murphy,1990;Gong et al.,2011;Gong et al.,2019等)。这些行为最终可能对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重点分析实施RPE对企业并购决策的影响。本文选择企业并购行为作为研究RPE影响公司财务决策进而影响公司价值的切入点的原因在于:(1)作为企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购已经成为实现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手段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①(2)国内外关于代理冲突的文献均认为,选择投资为对象研究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可以为了解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提供新的重要视角(Ross,1973;Holmstrom & Weiss,1985;Stein,2003;Kang et al.,2006;辛清泉等,2007);(3)当前国企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主线。国企并购作为实施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研究实施RPE对企业并购决策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Salant et al.(1983)经典模型基础上引入代理人的相对绩效评价进行理论分析,重点研究RPE在寡头市场竞争中如何影响企业并购决策。具体而言,假设对经理人业绩的评价不仅考虑企业自身业绩,同时还考虑同行业内除自身外的其他竞争对手企业业绩的平均水平,企业经理人在进行并购决策时以最大化RPE下经理人的业绩水平为目标。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RPE强度的增加会抑制并购行为的发生。RPE强度上升对并购行为的抑制作用表现为抑制具有协同效应的并购行为发生,即RPE可能导致有效并购不足。市场竞争程度上升可以缓解这种负面作用。 从实证上考察RPE对企业并购决策的影响并非易事。在对RPE经济后果进行研究的文献中,研究者们往往通过观测经理人薪酬合约中是否提及RPE薪酬来判断企业RPE的存在性。采用这种方法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1)对经理人的评价是否采用RPE并不一定完全体现在经理人薪酬合约中;②(2)经理人薪酬合约中是否含有RPE是企业的内生决策。采用薪酬合约中是否存在RPE进而估计RPE对企业并购决策的影响,可能由于内生性导致无法得到一致的估计量。对此,本文考虑利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2008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作为相对绩效评价实施的外生事件,对RPE是否抑制并购行为进行实证分析。由于《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所要求的相对绩效评价机制与本文的理论分析具有一致性,本文的实证分析将两者的实施作为RPE的测量,使用双重差分估计(difference-in-difference method)对本文的理论结果进行实证检验。估计结果表明,RPE的实施与其强度的上升对国企并购行为具有抑制作用;国企并购对提升公司价值的作用随着RPE的实施与强度的上升有所减弱;随着行业中企业数量的增加,RPE对国有企业并购行为的抑制作用逐渐减弱。实证分析还表明,股权激励的公司治理手段有助于缓解RPE对国有企业并购行为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