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动机、股权激励与非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

作者简介:
杨慧辉,闫宇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会计学院,上海 201620 奚玉芹,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杨慧辉(1980- ),女,四川西昌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会计与财务行为; 奚玉芹(1974- ),女,上海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组织行为与人力资源管理; 闫宇坤(1996- ),女,山西大同人,研究方向为财务行为。

原文出处:
软科学

内容提要:

以2009~2014年已实施股权激励的非国有上市公司为对象实证研究了控股股东动机、股权激励与非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率。结果表明:监督型控股股东环境中,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抑制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侵占型控股股东环境中,股权激励虽能抑制公司的投资不足,但会加剧公司的过度投资。股票期权激励方式提供的风险激励对投资不足的抑制更强,但在终极控股股东掏空环境下对过度投资的加剧也更高。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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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权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下,公司的财务决策是控股股东和高管行为博弈的结果;因此,高管激励和股权结构两种治理机制实质上是通过影响控股股东和高管的行为来实现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投资决策被认为是公司成长的主要影响动因和未来利润增长的重要基础。那么,控股股东和高管在股权激励下的行为博弈会如何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实施与西方基本同质的股权激励。政策执行已历时9年,但股权激励与公司投资效率的研究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有的认为股权激励改善了公司的投资效率[1~3],也有的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出现过度投资行为[4],可能就是由于这些研究均是基于股东和高管的代理冲突展开,并未将控股股东的影响作用纳入研究框架。当前股权激励主要是在非国有上市公司推行,其控股股东密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决策实质上体现的是控股股东意愿。因此,本文针对非国有控股公司展开控股股东和高管在股权激励下的行为博弈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的探讨,以期为衡量高管股权激励效果提供新的视角,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政策参考。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控股股东对公司所选择的治理行为体现为监督和侵占。终极控股股东可通过金字塔控股结构、交叉持股结构等方式实现以较少的现金流权投入成本获得不成比例的较大的控制权,形成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5]。终极控股股东两权的分离会使其发挥侵占效应,因为其凭借控制权所获取的侵占收益大于其需按照现金流权比例承担的公司价值损失[6]。当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比例一致时,侵占无利可图。此时,上市公司价值的提升成为终极控股股东最根本的财富增长点,为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终极股东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发挥控股股东的监督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与高管间的代理问题[7]。

       在股权集中的环境中,公司的投资决策权由终极控股股东掌握,在其他股东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形下,两权分离的终极控股股东能够通过过度投资行为实现控制权私利[8~10];而且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度越大,过度投资的程度越严重[11,12]。在终极控股股东两权一致而发挥监督效应的环境中,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控制权影响上市公司进行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的动力。公司的代理问题主要是传统代理理论所描述的高管代理问题。当高管无法分享经营获得的剩余收益时,会出现高管基于帝国构建动机的过度投资行为[13],也会出现高管因偷懒[14]和风险规避[15]而产生的投资不足行为。股权激励机制实现了高管对正确投资决策获得的剩余收益的分享,缓解了高管自利的代理问题,这就可以缓解高管自利而产生的过度投资行为[1~3,16]。而且股权激励内含的风险激励可以激励高管承担风险[1,16],这可以缓解高管自利而产生的投资不足行为。

       股权激励收益取决于股价。激励强度越高,股价提升带来的股权激励收益越多,越能激励高管改善投资效率、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价。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越大,公司价值对其财富总额的影响越大,终极控股股东也越有动力监督高管的行为;而且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越大,其对高管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能力越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1-1:监督型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越大,股权激励越能发挥对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的抑制效应;

       H1-2:股权激励的强度越大,对公司的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的抑制效应越强。

       终极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度越高,其通过影响公司非效率性投资进行掏空的动力越强,但其侵占行为需通过居于控制链条末端的公司内部的高管团队完成[17,18]。在非国有公司,终极控股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高管团队,很容易出现高管与终极控股股东合谋的现象[19,20]。高管帮助控股股东实现利益侵占,控股股东通过提高高管的薪酬支付合谋报酬[21]。股权激励是高管薪酬组合的重要部分,也就可能成为合谋工具;而且,股权激励强度越大,高管帮助终极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占所获得的回报越大。此时,股权激励形成的将是终极控股股东和高管的利益趋同,体现在投资决策上便能抑制投资不足,但会加剧过度投资。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2-1:当终极控股股东发挥侵占效应时,其两权分离度越大,股权激励所发挥的对投资不足(过度投资)的抑制(加剧)效应越强;

       H2-2:股权激励的强度越大,对公司的投资不足(过度投资)的抑制(加剧)效应越强。

       我国上市公司对高管的股权激励主要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从激励高管努力工作方面而言,两种方式的激励效果是一致的。从风险激励方面而言,与股价呈凸性关系的股票期权更能激励风险厌恶型高管按照股东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项目,改善投资不足,但也可能诱发高管过度的风险承担,加剧过度投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终极控股股东和高管合谋进行的过度投资行为对公司价值的损害会日趋明显,体现为公司未来股价的下跌。高管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在公司股价因过度投资而进入下跌通道前抛售得越快,对高管财富损失的影响越小。从等待期、禁售期和解锁期的规定而言,股票期权激励的时限较短,这更容易让高管在公司股价因过度投资而进入下跌通道前抛售,避免自身财富的损失。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更容易沦为合谋工具,加剧控股股东和高管自利的过度投资。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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