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近年来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而且一开始由职工群众的自发行为,转化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态和产权制度,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推行股份合作制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 从1984年底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至今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是一个中心课题。如果说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是着眼于理顺国有经济内部的产权关系,那么对许多国有中小企业来说,改革的主要方向应该是作为企业要素主体的全体职工、企业劳动者,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首推方式就是建立股份合作制。 这种改革的思路首先是出于国有企业改革整体上的战略性考虑。国有中小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比较,既没有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也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经济规模上的优势,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要从根本上扭转被动的局面,希望寄托于国家或外资的大规模投入,或要求国家再出台一些扶植保护性政策,都是不现实的。基于这种背景,一部分国有企业可退出这个领域,但广大企业职工应成为国有中小企业的财产主体。 这一思想还出于对企业规模和特点的考虑。国有中小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应在企业改制中处于主体的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依靠社会、市场的力量,来塑造企业改制所需要的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以企业劳动者为投资主体的股份合作制,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首推方向和主要模式。 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性质与意义 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经济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作法的混合体,具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双重特点。 股份合作制应该体现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力,同时也不忽略资本的重要性。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劳动者。当今世界正在结束资本万岁的时代。建立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就是使更多的人拥有资产,创建一个和谐奋进与收益共享的社区文化。 目前,国际上已有成功先例。如具有社区企业精神的企业——西班牙“孟德拉合作社”, 就是一个符合上述变化趋势的跨国公司。 它的51%的红利分给职工,49%的红利分给股东,使职工都有“入股”并显示劳动为主体的体制优势,实现“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其权”的制度。近年来轰动世界的第一富豪比尔·盖茨经营的微软公司也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公司的股份分配给职工,这一过程至少使2000人成为百万富翁,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断的繁荣。 当前,我国通过股份合作制把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企业劳动者所有的民营企业,对外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政企分开,对内可以增强资产的约束机制,强化对经营者的选择和监督约束,削弱企业的短期行为。 另外,以往由于企业规模小、分布散而造成的资产治理成本过高的弊端,通过企业劳动者直接行使所有权能够得到有效的克服。在股份合作制中,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使民主管理真正得到落实。 股份合作制实施的个人持股计划,对参股的职工来说,带有强制储蓄的性质,同时又有企业或国家相应的补贴,日积月累,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形成一笔可观的资金。 股份合作制形成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必将大大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扭转当前国有中小企业效益低下的局面。 三、股份合作制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 采用股份合作制,国家以向企业职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方式,建立一种劳动力产权的职工持股制度。许多人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形成私有化? 我们认为,合作制是另一种公有制实行形式代替国有制这种公有制实行形式。无论是公司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作为财产的组织形式,都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私有制可以采用,公有制也可以采用,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 劳动力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合方式是构成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活动着的劳动能力和物质性的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生产的两大基本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实行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要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忽视劳动所有制,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事实。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指社会绝大部分财产集中在绝少数人手中的制度。职工持股的劳动力产权制度,是社会绝大多数人手中的制度。职工持股的劳动力产权制度,是社会绝大多数人拥有社会总量中的一部分产权,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其资产共同所有,不是私有,而是合作,这不只是解决了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政治命题,也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四、关于股份合作制实施若干问题的探讨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的特点,实行劳动、资本多重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实行股份合作制,还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和管理 要实行股份合作制,首先必须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设置职工个人股,职工全员出资入股,建立职工持股会。持股对象必须仅限于本企业职工,为了稳定股东,一般不允许转让职工名下的股份,除非退休或死亡,但转让的对象必须是持股会。持股会在这里的作用,相当于职工财产的信托机构,代表职工的利益管理这些股票。为了鼓励职工陆续购买企业股票,可以规定只有在个人名义下积累满一万股时,才能把个人份额的百分之几取出卖掉。卖掉的对象也必须首先是持股会。因此,在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额是相当可观的,有的甚至是第一、第二位大股东,故持股会又具备了社团法人治理公司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