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安定团结、充满活力、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稳定有 序、各阶层的利益关系较为协调的社会。 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简而言之,在政治上,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依法治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符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经济上,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形成国 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奠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要求的微观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正确处理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快 速、协调、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利益关系的协调是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企业是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细胞,是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中心环节,因此企业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承担着办社会的责任, 办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职工食堂、医院,甚至在一些独立的工矿区还设立由企业负 担的公、检、法机构。与此同时,政府及社会各个方面还经常有名目繁多的摊派,这些 都构成了企业的沉重负担,窒息了企业的活力,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推进政企分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已逐步剥离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 积累和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对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而言,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是对企业“办社会”的责任的否定,但这并不等于企业不再承 担社会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商言商,只要搞好生产经营,吸纳就业,增加商品 供应并能获得利润,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就是尽到了社会责任。这种认识是对的,但不 全面。因为在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孤立进行的,总是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关系中运行,企业在盘算怎样赚钱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 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的两种类型。 强制性的责任首先表现在企业必须依法纳税。政府向企业征税,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 配中对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以用于国家行政、科学、教育、国防、社会保障等公 共事业的开支,从而使社会的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同时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发展提 供更好的公共产品以及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纳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源泉。政府财 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才能按照社会公正的原则,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协调社会各阶 层的利益关系,从而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所以企业偷税漏税,不 仅属于违法行为,也是企业未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强制性的责任还表现在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不得造假售假,对消费者构成 欺骗和危害。这本来应当是企业的自觉行为,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健全,在 事实上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少数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造假售假时有发生。其结 果,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是引发商家与消费者之 间的纠纷和矛盾的主要原因。所以,执行产品的技术标准,接受政府的质量监督,是企 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非强制性的,即企业自愿承担超越社会契约或法律的要求以外的 责任。契约或法律约束通常是公民和企业必须遵守的最低的社会行为准则,但社会契约 和法律尚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为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对于有利于社会的公益性事业,契约 和法律并不强求企业去做,它属于一种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的范畴。但从世界上大企业 发展的历史看,不少大企业家也是大慈善家。一方面在不断地赚钱,另一方面又经常地 向社会捐赠,资助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慈善事业。这种行为既有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忠诚度和向心 力,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广阔的市场机会,最终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的民营企业发展历史还不长,大多数还处在积累资本的阶段,因此不宜把中国的 民营企业与国外大企业做简单的比较。但也必须看到,东方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过分地重视家庭和子女,许多民营企业家发财致富后首先想到的是把财富留给自己的子 女,而不愿意向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中国有句古话说:“良田千顷,不过一日三餐 ;广厦万间,只睡卧榻六尺”,这句话是在劝告人们不要把个人的财富积累看得太重。 我们应当提倡企业家在创造和积累财富的同时,也关注社会公益事业,财富取之于社会 ,又回赠给社会,这并不是一种道德的说教,而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企业既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要考虑经济外部性的制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资本金是出资人的,而不 是国家的,投资者愿意上什么项目,想上多大规模的项目,盈利还是亏损,完全是投资 主体自己的事,政府不必干预。这种观点似是而非。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规则的经济,改 革政府的行政审批,不等于取消市场准入规则。微观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并不考虑外部 的合理性问题。例如2000年国家曾经下令在当年6月30日零点之前必须关掉淮河流域的5 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以减少对淮河的污水排放量。如果从局部的微观利益看,只要 造纸企业能赚钱,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关掉小造纸厂,会损害地方的利益,会导致造纸 厂职工下岗、失业,乡镇和县级财政会减少收入,因此关掉地方小造纸厂似乎是没有道 理的。但是从外部看,由于5000吨以下小造纸厂技术指标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对淮河造成了严重污染,使淮河的水质下降,直接影响到淮河流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和健康。据有关部门统计和测算,淮河流域小造纸厂兴办以来累计创造的利润约50亿元 ,但为了治理淮河的污染,已经投入和将要投入的费用要高达600亿元。很显然,企业 的盈利导致了巨大的外部损失。这种情况说明,当局部的和企业的经济合理性导致外部的、更大的不合理性时,企业就应当服从外部合理性的要求,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自觉、不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政府,就得采取强制性的手段,限制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