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是当代日本大企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和日本现代化大生产最重要的运营载体。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本大企业形成了极为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种独特的股权结构对日本大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诸多方面的影响。 一、日本大企业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 战后初期日本所实行的“经济民主化”改革确立了日本企业以分散的个人股权为主体的股权结构。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这种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并最终形成了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都极为独特的股权结构,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日本大企业股东法人化现象十分明显 所谓股东法人化就是指各种法人(主要指企业法人)取代自然人成为企业股份最主要的持有者。在日本,股东法人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企业股份法人持有比率高,个人持有比率低。战后初期,日本所进行的解散财阀、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经济改革,摧毁了战前所形成的以财阀家族或个人所有为核心的“金字塔型”的企业股权结构,形成了以分散的个人持股为主体的多元股权结构。1950年日本上市公司股票分布状况反映了这一事实,当时个人股票持有量占全部上市股票量的61.1%,而法人股东的股票持有量仅占35.5%。然而, 这种局面在1955 ~1960年之间就发生了逆转,1960年法人持股比率就上升到了53.2%(注:〔日〕宫崎义一:《日本经济的结构与演变》,第257页。)。此后, 日本企业股东法人化现象日益加深,1990年日本国内上市公司股票的71.4%被法人所持有,被国内个人所持有的仅占20.7%(注:〔日〕井手正介:《日本企业金融体制与国际竞争》,东洋经济新报社,第78页。)。2.公司大股东基本上都是大法人企业。在日本,大企业最大的几家股东中,个人股东很少。1990年日本企业前5位股东中89 %为各种类型的法人企业或机构,其中企业的主力银行达47%。 (二)稳定股东的比例特别高 据日本商事法务研究会1990年的调查,日本主要企业的稳定股东比例一般都高达50%~70%(注:〔日〕井手正介:《日本企业金融体制与国际竞争》,东洋经济新报社,第77页。)。日本企业稳定股东比例之所以高是和其股东的性质及股东持股的目的相联系的。日本大企业的主要股东基本上都是企业的主力银行、企业的主要非金属交易对象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内的其它成员企业。这些股份持有者主要不是以通过股票分红和股价升值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和该企业长期维持多方面的交易关系。因而,这些股份持有者很少因股价的涨跌而买卖所持股份。在美国则不同,企业最主要的股份持有者是个人、投资信托公司和其它种类的基金机构,这些股份持有者都以获取红利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为主要目的。由于美国企业股东持有这种纯粹的投资动机,所以他们经常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红利的多寡和股价的跌溢而买卖其所持股票。 (三)法人企业以集团的形式互相持有股份的现象十分突出 在美国,银行和其它种类的大企业,基本上不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更不用说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在日本大法人产业企业的大股东一般都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银行与生命保险公司。与此相并行的是,这些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又是其所持股对象的大法人企业。除此之外,一般的非金融法人企业之间也有相当比例的相互持股。这样,在企业集团的范围内,金融机构、综合商社和大型产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就构成了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调查,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集团内持股比率1989年为21.64%,1992年为22.31 %, 1993年为22.21%;六大企业集团内相互持股比率1989年为13.82 %, 1992年为14.49%,1993年为14.47%。(注:〔日〕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编:《最新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实态》,东洋经济新报社,第 128页。) 二、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对日本企业经营的积极作用 以法人相互持股为特征的股权结构对日本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仅就经营层次而言,它对日本企业经营者的地位、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资本积累等都产生了明显影响。 (一)弱化了股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强化了企业经营者的独立地位 从股份公司的发展来看,一方面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制度形式仍然反映着所有、控制和经营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的趋势,特别是随着股权的分散化,这种分离的趋势日益深化。美国企业经营者取得控制的基础是随着大企业股权的不断分散化和个人大股东的持股比率不断降低,从而使其难以依靠其所拥有所有权支配和控制企业。而日本大企业股东对企业影响力的减弱有股权分股化和大股东持股比率低的原因(日本的禁止垄断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持有其它公司5%以上的股份), 但最主要的却是法人相互持股产生的影响。一系列大企业彼此都拥有对方的股份,因此都可以凭借所有者的地位控制对方企业,反过来自己也成了被控制的对象。这样,在理论上相互持股的企业之间就形成了相互控制和相互支配的关系。但在现实中,法人企业持股的控制和支配力除了在持股对象企业经营恶化而需要整顿和进行共同发展新事业外很少发挥作用。日本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尽量不以所有者的身份和地位干预对方的经营,从而形成了一种充分保证经营者独立经营地位的均衡制约机制。具体地讲,日本企业经营者地位的强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上所规定的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据日本《股东大会白皮书(1980年)》记载,日本企业股东大会有95%以上在30分钟之内便结束了,而且其中90%的会议只是由经营者做了单方面的说明而没有任何质疑。2.董事会决定经营者的规定流于形式。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受股东委托而形成的非股东大会期间的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并通过它决定社长的人选,其成员主要由股东大会决定。而在日本实际的情况都是社长提出董事的人选,然后在股东大会上几乎被原封不动地通过。这就形成了企业的最高经营者挑选董事并进而决定自己留任或确定新的继任者的形象。至于企业经营的具体决策,经营者更有充分的决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