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构的企业制度比较

——以美国、日本、德国公司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毛蕴诗,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5102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重构成为全球化新时期世界企业经营管理的 一个重要趋势。重构大体上沿着战略-结构-过程的思路进行,是从总体到局部的全面变 革。值得重视的是,同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德国、日本,其公司重构比美国晚了10~20年 。这首先反映出德国、日本公司对环境变化的战略反应比美国迟缓,但更深层的原因是 企业制度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德国、日本公司重构与美国公司重构的时间差异,探 讨其背后的企业制度原因。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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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5)06-0034-08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重构代表着全球化新时期世界企业经营管理 的一个重要趋势。概括起来说,它基本上是沿着战略-结构-过程的思路进行,从公司战 略调整到结构重组,以及业务、财务、组织等的全面跟进,这是从总体到局部的全面变 革。公司重构使美国许多传统大公司度过生存危机,使老牌大型企业焕发青春,其它一 些企业也因之而重新获得增长的源泉。在重构中重建竞争优势,成为美国企业竞争力重 居世界首位的重要原因。公司史表明,变革、改组、重构是一个从不间断的过程。但为 什么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众多的大公司如此集中地进行重构,并形成趋势,形成席卷全 球的浪潮?为什么公司重构肇始于美国,而德国、日本等国随后晚10~20年才作出战略 反应?

      对公司重构的背景、压力与动因可从环境变动、历史背景、公司理论、公司目标与战 略、公司特征等方面进行解释。(注:参见毛蕴诗:《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公司重 构:背景与动因》,《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本文主要从企业制度的角度出发, 通过比较研究美国公司与德国、日本公司的重构时间差异,揭示公司对全球市场环境的 战略反应时差的企业制度原因。

      一、德美公司重构的时间差异与制度原因(注:除专门标注外,本小节内容来自:Rolf Bühner,Abdul Rasheed,Joseph Rosentein,Corporate Restructuring Patterns in the US and Germany,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Review,1997,Vol.37;[英]罗纳德· 多尔著,李岩、李小桦译,《股票资本主义:福利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分析

      Rolf Bühner,Abdul Rasheed,Joseph Rosentein(1997)的研究认为德国公司重构比美 国晚了10年。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强烈感到全球竞争的激烈和来自日本的威胁,而德国 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察觉到竞争的压力。因此,直到1991年,国内外市场竞争压 力才使德国加快了其重构活动,但已经比美国晚了近10年。德国公司重构比美国晚了10 年的原因可以从理论结合实际方面加以分析。

      1.总体经济特征和企业制度的差异

      总体经济特征强调竞争环境的作用。对经济制度的差异的分析着重在企业制度及公司 治理结构的差异上。

      从总体经济特征看,德国经济与日本经济一样,还不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德国公司 在股票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较少,公司融资更多地依赖于银行。1995年德国上市公司的总 市值占GDP的23%(仅法兰克福),还低于日本的78%(仅东京)。而德国、日本银行的总贷 款在1996年各为其GDP的97%。另外,债券在这两个国家的家庭投资中只占很小的部分, 约为6%,而美国高达20%。德国、日本两国的储蓄者往往是将其积蓄存到银行,而很少 投资于股票。

      德国的公司活动是以利害关系者权益理论为导向的。德国股份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典 型的机构持股占统治地位,银行往往以大股东身份出现(占德国股票交易市场总资本的1 0%),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它们的能力来影响公司决策,以确保债务披露的安全性。公司 之间实施战略性联合是以持有具有控制权的股份为基础的,这部分股份比例在德国是13 %,而小股东的投票权是由银行通过Depotstimmrecht(包括了超过50%的私人持股)来加 以管理的。在德国不存在一种类似于美国的独立的退休基金,可以形成在资本市场占有 很大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因为德国的退休基金由公司自己管理,作为财务报表的特别项 目给予提示。德国的公共退休基金差不多就是“预扣所得税”制度的流动储备金,是被 拒绝在股票市场之外的。

      在公司治理上,德国也有其独特的一面。按照德国的联合决策法,超过500人的企业要 建立雇员联合会,共同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雇员多于500人而少于2000人的公司,雇 员代表拥有董事会1/3的席位;一般情况下,雇员可以派代表参加企业的监事会。因此 ,公司控制权受到以大额持股机构为代表的监事会以及有雇员参与的公司监事的影响, 股东会议也是大额持股机构和进行Depotstimmrecht管理的银行占统治地位。集团公司 内部的这种集中带来了其他一些问题,如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力逐渐让度给那些在监事会 和管理委员会以及股东大会上有影响能力的占支配地位的公司,并组成股东大会,从而 造成了所有者对母公司活动的影响减弱,并会出现信息公正性问题。

      尽管从纯理论的观点来看,德国的代理问题比美国更严重,但是现实中德国重构活动 远远没有美国活跃,由于对美国和德国跨国公司战略比较方面的经验研究非常缺乏,以 致于一直未能察觉出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半叶,美 国对企业重构的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并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才揭开了这个令 企业困惑的谜底。从现代公司理论的观点看,德国公司重构晚于美国公司,主要的原因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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