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托管的现状、问题及规范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敬水 安徽财贸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南开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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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革继承包、租赁、购并、股份制改造之后,近年来,又在实践中探索出托管经营这一新的模式。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根据一定的法规,将被托管对象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实现企业资源的再配置及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托管的目的在于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产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引资渠道,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从而获得企业资产有效、合理的经济回报。这样既可推进企业深化改革,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可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水准,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使大量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通过托管重组资产、优化资源、走出困境,减轻了因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政府负担,为实现国有制度的创新和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也为企业与金融的结合、从根本上搞活壮大企业开辟了新路。

      一、国有企业实行托管经营的可行性及现状

      企业托管经营充分体现了“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专家管理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企业托管是当前企业制度创新的又一新成果。近年来,在宏观调控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大批企业面临困境,效益低下,它们急需一种运营机制的改革,不仅是资金方面,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上的突破。企业托管就是针对当前效益不佳的国有中小企业运用购并、破产等方式重新配置资源在操作上面临实际困难,适时而出的一条改革国有企业的新路子。由于企业托管暂时回避了由产权变化而带来的种种敏感问题,因而在我国目前产权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更容易被社会各利益阶层所接受,便于实际操作。因此,企业托管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延伸,有可能成为近期内多数国有中小企业的首选目标。

      (一)企业托管适合我国国情,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众所周知,当前国有经济的运行面临诸多困难,国有企业活力不足,亏损面大。究其原因,从微观看,国有企业内部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呈现僵化模式,导致国有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与资产闲置浪费共存。从宏观看,国有经济宏观布局不合理,生产分散,布点重复,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程度低,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呢?作为国企改革的基本途径,重塑企业组织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已势在必行。

      为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一方面,通过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产权经营意识,利用产权市场,加快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形成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创新的手段,组织企业购并、破产、实施公司制改造。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产权市场无疑应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国内普遍缺乏资金,造成买方太少。同时,国有产权流动更因频频爆出违规行为,且涉及地方利益得失而受到严格限制。据悉,曾一度火热的各地产权交易所已基本终止业务。承包制曾风行一时,但它非改革良药,存在一些弊病,如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等。购并、破产也面临困难。购并中普遍存在的国有产权界限不清、行政干预对企业购并市场的限制、资产评估不实,购并程序繁杂,在购并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使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破产面临的问题更为严重,不仅成本高,而且给社会造成的震荡更加不可忽视。从政府角度看,破产可能造成的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政府不仅关心企业经济效益,更要社会安定;从银行看,银行是企业最大债权人,企业一旦破产,经济上受损失最大的是银行;从职工个人看,职工要生活,现在由于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不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势必面临着再就业、生活无保障的问题。再看公司制改造,从理论上讲,它的确能消除企业制度的内在缺陷,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的社会包袱过重、债务负担沉重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而出现“翻牌公司”现象,实际上企业内部的治理机构、经营机制并没有转换,未达到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初衷。地方政府面对既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安置好大量富余职工,保持社会安定这样的两难选择,迫切需要一种过渡性的折衷办法摆脱困境,在上述前提下,企业托管模式的出现则是一种温和的现实选择。

      企业托管与租赁、承包、购并等企业改革形式相比更加规范,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企业购并是直接以获取或控制被购并企业产权为目标的市场产权交易活动,而托管是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受托方按约定条件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产经营管理。与企业购并相比,企业托管的优点是明显的。企业购并需要购买企业的产权,这涉及大数额的投资问题。在银根偏紧和利率偏高的情况下,即使有意购并其他企业的企业,也往往因此而止步。受托企业并不需要投资购并被托管对象,只需要以自身的资产作为担保,并投入少量资金用于经营。对于受托方来说,这等于以少量资金投入就可以取得对被托管对象的资产经营权,从而是有利的。而对于委托人来说,则可以在不改变对被托管对象所有权的条件下,使被托管对象的效益提高,收益增加。因此,在现阶段,企业托管较兼并、收购更具操作性。

      第二、托管与承包的方式不同,目的也不同,承包是一种时间性很强、盈利性明确的短期行为,而企业托管则改变了以往企业承包经营风险不对称问题。企业承包后,由于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一般只能负盈而不负亏,而且承包人更多关注眼前利益,这样,企业对承包人的约束就显得无力。而采取托管方式后,受托方多为专业性的托管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专门管理人才,托管双方为对等的经济实体,更有能力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企业托管后,企业经营的好坏,托管的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对双方都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托管方更看重净资产的长期增值,符合让国有资产更好增值的改革初衷。企业面向市场,在最大的范围内选择受托方,这也克服了承包制只在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选择经营者,选择空间小所带来的局限性,使企业经营管理更具科学化、社会化、商品化。

      第三,与企业租赁相比,企业托管也具优点。租赁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内租用部分或全部设备场地以此获利的行为;托管是经营管理权的让渡,两者动机不同,结果也不一样。一般地说,在租赁人出租企业时,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企业的主要资产的实物形态,例如不能变更厂房与基本设备等。这是对租赁行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承租人经营的一种限制。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实行企业租赁,承租人使所承租企业扭亏增盈的可能性就大大缩小了,并可能会促成承租人行为的短期化,即加紧利用原有设备,使之超负荷运作,从而提前报废。等到租约期满,租赁人所收回的只是报废的生产资料而已。然而,在委托经营的场合,如果采取事前对被托管对象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从价值形态上予以保值,那么受托方就有可能投入资金对原有的厂房、机器设备进行更新。这样,一方面受托方扭亏增盈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受托方也会珍惜这些厂房、机器设备,使之在托管期满时仍有相当的现值以符合当初议定的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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