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工作是您生命的核心组成部分吗?是您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和意义的方式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反映了个体对自己当前工作的态度和感知,并与西方职业心理学中的一个新兴概念工作使命感相关联。组织行为学者们深信,了解个体对其所做工作的态度和感知,对组织中的员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Wrzesniewski,2003)。实证研究也表明,对以上问题的正面回应将会对个体的工作、职业和生活带来许多积极的结果(Duffy & Sedlacek,2007;Peterson等,2009;Wrzesniewski等,1997),因为具有强烈工作使命感的个体往往会将其生命与工作融为一体,并通过在工作中展现一种自动自发的积极行为寻求个人的核心价值观、意义感和目标感、自我表达以及社会贡献性等的整合(Berg等,2010),进而在工作中体验到内在的乐趣和自我价值的实现(Bellah等,1985)。工作使命感具有的这些积极心理属性使其在积极心理学领域日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与金钱等外在激励对员工的激励效应会边际递减,最终将成为一种保健因素。为了激励组织成员为共同目标持续努力,组织必须寻找一种内在、持续的驱动力,让员工行为由外在要求与被动反应向自动自发转变,而工作使命感恰恰具备了这些属性。因此,对组织中工作使命感的探讨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西方,工作使命感的概念源于宗教领域,后经宗教改革逐渐被世俗化,由强调外在力量对个体的召唤转向个体对职业的内在的感知与态度,突出个体对工作的激情,以及从中体验到的意义感等。近年来,国外理论学者们针对工作使命感的内涵、结构与测量(Dik & Duffy,2009),对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影响(Elangovan等,2010;Duffy等,2011;Hirschi,2012;Hagmaier & Abele,2012;Duffy等,2012),以及促使工作使命感产生的个体与组织情景因素(Levoy,1997;Dik & Duffy,2009)开展了诸多研究,但国内对工作使命感的研究还相当的匮乏。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国内外有关工作使命感的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分析现有研究不足,为工作使命感的未来研究指明方向。 一、工作使命感的概念界定 1、国外学者对工作使命感的界定 当前国外学者们针对工作使命感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焦点:工作使命感源自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或者是内外结合的;工作使命感指向特定的领域还是指向一般的工作。 Bellah等(1985)在将使命感引入到工作场所时,将其作为工作取向的一种,即使命取向,与工作取向和生涯取向并列。其中,每一种取向都描述了一种人们可以从他们的工作中寻找到的不同的意义。对于工作取向的人而言,工作体现在外在的报酬,比如工资上,不是身份的核心部分。对于生涯取向的人而言,工作体现在获得权力或威望,通过组织层级获得进步。相比较而言,具有使命取向的人会发现,他们的工作在精神上是与其生命不可分的,是内在的报酬,是个人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身份的核心构成(Bellah等,1985)。这与Wrzesniewski等(1997)的观点是一致的。 Bunderson & Thompson(2009)提出“新古典主义”的工作使命感,强调个体内心主观感觉到命中注定要通过特定的天赋、才能等去履行自己的职业。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结构,有学者强调,工作使命感涉及个体追求亲社会目的实现的行动过程(Elangovan等,2010),包含了个体对工作的激情以及体验到的意义感(Dobrow,2004;French & Domene,2010)。 与以上将工作使命感作为内在的观点不同的是,一些学者认为,使命感源自个体之外,人们是被吸引来做某一种类型的工作的(Dik & Duffy,2009;Duffy & Sedlacek,2007;Hunter等,2010)。这一观点将使命感描述为“源于自我并超越自我而体验的一种超然的召唤,其目的是以能够体现一种目的意识或有意义感的方式去践行一种特定的生活角色,且以他人导向的价值观和目标为主要的动机源”(Dik & Duffy,2009;赵小云、郭成,2011),这与Hunter等(2010)的观点是一致的,即强调工作使命感是一种指引力,并与个体匹配、幸福感和意义感相关。 同样是外在的观点,Hall & Chandler(2005)则将工作使命感看作是主观职业成功的最高水平,是个体视为其人生目的的一份工作。这一观点实际反映的是“工作即使命”的含义。 根据以上学者的观点,工作使命感的来源既可以是外在力量,也可以是对自己劝告的内心的声音。与之不同的是,其他一些作者强调使命感的社会成分,比如工作召唤人们履行一些行动是因为社会价值,而非指向物质收益或更高的生涯阶段(Wrzesniewski等,1997)。 在对前人有关工作使命感的定义分析的基础上,Dobrow & Tosti-Kharas(2011)将使命感界定为:个体对特定领域感受到的一种极其强烈的,充满意义感的激情。即工作使命感是主观和内在的(Berg等,2010),同时又指向一个外在的结构,即特定领域,如音乐、商业等,而不是指向一般的工作。这种意义感是广义的,是由个体主观决定,可以是有益于自己、家庭成员或者社会(Hall & Chandler,2005),具有强烈使命感的个体可能会感觉他们对使命感指向的领域的投入是一种沉迷,令其忘乎一切,比如感觉到他们命中注定要做这一类型的工作,而且无法想象做其他的任何事情(Bunderson & Thompson,2009)。这一定义考虑了外在和内在之间的关系,并强调工作使命感是一个由很弱到很强的连续统一体,而非是“有”或“无”的两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