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志安事件:是道德问题还是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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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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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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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4月21日,在第三届“全国企业家活动日”的开幕式上,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宣布,取消原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的第一届“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

      至此,集全国劳模、全国优秀企业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市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第七届执委会常委等称号于一身的于志安,十余年来从各个方面获得的职务和荣誉,被有关各方全数收回了。

      于志安曾经是一个传奇式的人物。早在80年代初,他就以大刀阔斧敢于改革而闻名全国。短短几年时间,他便把濒于倒闭的武汉汽轮发电机厂由全行业亏损冠军改造成全行业盈利冠军。在他领导下组建的长动集团,10年中利税增长100多倍,跻身全国“500强”,经济学界誉之为“超常规发展”。可是,去年4月,于志安突然“失踪”了, 后经驻外使馆查询才知道他已出逃菲律宾。此时,人们才发现,长动集团200 多家企业绝大多数是亏损的,负债8000万元。更严重的是,长动集团早在1992年在菲律宾注册资金达50万美元的电力子公司,在建造之初就是以于志安个人名义注册的。按当地法律,这家电力子公司已是于志安合法拥有的私人企业。而当武汉市政府派人赴菲律宾交涉此事时,于志安已抢先一步,把这个子公司的股份卖了,改由一个菲律宾人控股。

      就这样,随着国有经济的巨额损失,叱咤风云十余年的于志安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舞台上消失了。“红色企业家”转眼变成“黑色企业家”,改革的功臣瞬间沦为侵吞国家资产的罪犯,这强烈的反差使人们震惊且愤怒。一年来,于志安成了新闻焦点人物,至今仍未被人遗忘。他将是人们长久品味和议论的话题。

      在1996年春天的大风中,记者穿梭来往于京城,寻觅着经济学家、政府官员们对于志安事件理性思考的结论。

      两难处境——放权不到位和权力不受制约

      问题在于“于志安卷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早在199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现任总统经济顾问斯蒂格里茨来华考察时就已发现,中国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通过组织内联、合资等方式,将本企业的资产转移出去,变成自己的私产。西方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自发的或非正式的私有化”。

      目前,这种自发的或非正式的私有化现象已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事实。一浪高过一浪的捍卫国有资产的呼声即为佐证。《工人日报》今年1~5月份曾集中披露了10余例“白领犯罪案”。如李邦福,安徽省蚌埠卷烟厂原厂长兼党委书记,因成功创制“黄山”牌香烟而声名大噪,曾头戴“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桂冠,却于1994年7月22 日携巨款出境时案发厦门。公检法报刊上的这类报导就更多了。例如《检查日报》4 月16日报导,甘肃省靖远矿务局的兰州办事处主任马得喜动用企业资金250万元在境外注册私营公司,事过两年以后才被发现。 这不过是经理人员盗窃企业财产的一个小小事例。

      另据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的数据,到1995年底,国有资产管理局共收到资产流失举报材料152份,其中举报流失亿元以上的有8件,千万元以上的有21件。以上犯罪活动中,不少属于负责经营管理公有财产的官员和经理人员的监守自盗。

      此外还有一些不很起眼但危害严重的掠夺公共财产的做法,如虚盈实亏、抬高成本、滥发奖金、搞“赤字福利”、追求在职消费等等。国家经贸委企业司三资处副处长张春霖博士告诉记者:“现在大面积地存在用公款进行破坏性消费的现象。许多人不是像于志安那样把钱拿走,而是想法挥霍掉。我听说有的厂长在搞合资时为了几万美元的出国旅游费用,不惜让利外商几千万,使国家蒙受了损失,还加剧了社会不公,危及社会稳定。”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八届政协四次会议上, 政协委员吴敬琏教授在小组讨论时,几次就于志安事件发表意见。这位对中国改革事事关心的经济学家,考虑的显然不是于志安个人。谈起中国企业改革的现状,吴敬琏深怀忧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不规范、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等等。在他看来,于志安事件不过是这些深层次问题的典型暴露。

      “于志安事件的本质,是关乎中国企业改革何去何从的大问题。”吴敬琏说。

      此话并不为过。“于志安事件”曝光后,外界对他的批判铺天盖地,诸如“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意志消沉”等等。但是,这种批判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着重于对于志安个人品德的抨击而在案发之后又居然无法绳之于法,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有人在论述“谁来监督厂长经理”问题时,列举了企业内部民主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定期审计监督等等,唯独没有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监督——所有者监督。有的论者认为,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改革破坏了原有的监督机制,于是透露出一种对国有企业原有组织制度“怀旧”的意味。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制度研究室主任黄速建博士对此有直言不讳的评论:“新闻界有关于志安事件的评论,有很多我觉得是不妥当的,比如说,把造成于志安事件的原因归结为企业家不能廉洁自律、企业内党的领导削弱、职代会不起作用等等。这些评论中隐含着一个错误的结论,似乎回到旧体制去,这类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中国人民大学工程系教授邓荣霖也说:“不能因为出了于志安事件就否定以前的改革。于志安的问题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因为转轨时期制度不健全。只能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这是超越了道德批判的结论。我们今天无法假设,于志安在1980年接手负债累累、濒于倒闭的“长动”时是否就是一个不道德者;他在带领“长动”人奋力开拓、创造奇迹时是否就隐含着不道德之心。需要探究的倒是,在一种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下,于志安堕落成一个不道德者而且他的罪恶意图能够顺利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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