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一般认为,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1923年(一说为1924年)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① 早期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讨论侧重于道德伦理层次,后来逐渐转移到法律层面。有些学者将社会责任仅限定于企业,即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另一些学者则将社会责任的概念扩大到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组织,即广义的社会责任(SR)。受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影响,社会责任的概念外延非常广泛,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不过其核心仍是企业社会责任。但究竟何谓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界争论了数十年,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 虽然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起,人们就开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但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表述差异却很大,例如欧洲国家的学者们强调企业工会在监督社会责任方面的职能,而美国学者更倾向于立法确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日本则从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方面阐释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目前比较流行的是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② 在我国学术界,近年来也开始讨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现了原始积累,正在朝着规范化公司的目标迈进,企业社会责任理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也有许多学者担心,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一不小心又会掉进不堪回首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办社会“泥潭”之中,所以不主张大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举。还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企业的问题,主要是落实守法之责,奢谈企业社会责任为时尚早。或者有学者还指出,其实并不存在超越于企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外的所谓“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过是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混合品”或“衍生物”。更多的学者,采取一种模棱两可态度,在强调企业对“股东”权益的责任之余,也鼓励企业善行社会责任。 其实,不主张大力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而认识上的错误,又源于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误解。 形式逻辑上有一个关于“种属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成反比关系”的定律,也就是说,外延越大则内涵越小,外延越小则内涵越大。在种属概念间有一个著名的公式: 属概念=种概念+属差 “企业责任”是一个范畴,即是一个最高的“种概念”,联系到具体的内涵就会存在一定的“属差”,进而产生不同的“属概念”。西方政治学、社会学从来都是将社会结构放在“三维空间”中,按“三分法”来建构的。根据“三分法”建构理论,“企业责任”实际上反映出企业以三种不同主体形式出现,所必须承担的企业责任。第一,是企业经济责任。在这里企业是作为一个“逐利”的法人主体出现的;第二,是企业法律责任。在这里企业是作为一个“守法”的法人主体出现的;第三,是企业社会责任。在这里企业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主体出现的。企业作为一个“行为主体”,不管它的行为结果是否产生“外部性”效果,但“行为”本身是“内生”的,换言之,企业主体“必须”为其行为后果负责任。企业这一主体分别在经济、法律(亦代指政治)和社会三个领域的出现,就是“属差”,联系三种具体的属差就形成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这三个“属概念”。 因此,从最简单的意义上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它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的“内生性”,即这种责任是由于企业在社会领域内的自身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而非任何外在压力推促下的企业义务。由这一本质特征派生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若干特点显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且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变迁具有“流动性”,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权力”与“义务”关系的交换结果。 现代企业应负社会责任当无可非议。国内学者中有识之士早就提出过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复旦大学社会系主任谢遐龄教授提出,我们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制定评估标准,设立评估机构。据称,国内已有一些机构或研究组织正在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但始终未见于世。南开大学课题组最近研发的“中国公司治理指数(简称CCGINK),对931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系统客观的评价(李维安等,2004),CCGINK本身也包含着对企业社会责任因素的评价指标。 在国际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动听的口号。著名的“未来500强”评估体系(Tachi Kiuchi and Bill Shireman,1995),与传统的以利润为主要杠杆的企业评价和排序体系不同,更加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越来越多,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在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的倡导下,企业社会责任朝着量化指标评价方向发展,不少欧美国家开始实行包括SA8000在内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我们并不主张不加“消化”地将国外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标准照搬照抄,而是应当深入研究国外企业社会责任准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精神,结合中国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力图较快建设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