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盟、企业集团与“共谋垄断”的边界

——兼论培育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新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志泉,复旦大学 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赵志泉(1972-),男,河南西峡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四川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

原文出处:
软科学

内容提要:

企业联盟作为企业间合作博弈战略,是“市场——准市场组织——企业”三分析框架的产物,与外部一体化的市场安排相比,企业联盟是一种“组织化市场”;与内部一体化的层级制度安排相比,企业联盟是一种“市场化组织”。企业联盟与企业集团连接纽带、法律地位、经营目标等方面形貌相似,极易对之发生认识上的偏差,但二者具有实质的差别。中国企业集团化面临着产权模糊、行政干预等现实障碍。中国企业应转变战略视角,以联盟而非以集团化作为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的首选。但作为企业间的契约结合与股权结合形式,联盟应时刻警惕其与“共谋垄断”的界限。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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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04)05-0047-05

      一、企业联盟内涵与外延:基于折衷考虑

      企业联盟肇始于日本企业的合资经营理念,率先并主要被跨国公司采用并被美国企业界推崇至极至。美国DEC总裁简·霍肯兰德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最早对企业联盟进行界定,认为企业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对等经济实体的公司,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网络型组织体。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组织创新,经济学界、管理学界对企业联盟的内涵、外延、成因、功能效应、冲突与维系等都曾给予高度关注,并形成联盟的狭义和广义说(李国津,1997),前者认为企业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织在某个时期内以相互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某一特定的战略目标,但不涉及包括合资在内的股权参与(Christopher Clerk,Kieron Brennan,1988)和独立实体(Harrgan,1985)。后者将战略联盟分为“公司协议”或“联合组织”,将企业兼并、收购、合资经营和许可协议统统纳入联盟(Bryan Borys,Dvid B.Jeinison,1998);而V.Pucik,L.Simonin认为战略联盟包括合资等股权参与形式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企业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V.Pucik,1988,Bernard L.Simonin,1990),赋予联盟最为广义的定义。

      合资企业是国际企业联盟的初始形式,国际企业联盟的狭义定义武断的将其排除在联盟范围,使联盟理论的起源成为无源之水;对国际企业联盟的广义定义,混淆了以控制为目的的控股子公司与联盟的界限,而将一切契约安排都纳入联盟,使联盟的组织属性与市场化相混淆。实际上,对企业联盟内涵的界定涉及标准设计应着眼于:首先,企业战略目标,即国际企业联盟是一种组织形式,应服从于企业战略,而非企业战术,企业缔结或加入联盟的目标是无论占领国际市场,实现技术研发,还是规避风险,其考虑的出发点是企业成长因素,包括核心能力培育、竞争力提升、知识学习、研发能力提高、商业渠道疏通、市场进入等。那种非战略性的、战术性的企业间临时合作,不属于联盟范围。其二,联盟是一种竞争合作博弈,为竞争而合作,合作的目的在于竞争。放弃竞争的纯粹合作,或以控制为目的的“结盟”和“非零合博弈”,例如,以控股或控制为目的的控股公司、关联公司不包括在联盟之内。其三,联盟是介于市场——科层企业之间的网络型准市场组织,是“企业——准市场组织——市场”三分析框架的产物,滑向市场的企业间的合约安排,例如,购买协议以及滑向内部化的等级安排,企业并购也不应当涵盖在联盟之内。其四,认为企业联盟仅仅是契约性的松散的共同体的看法也值得商榷。因为,契约包括书面的显性契约,还包括隐性契约,例如企业间长期的默契和交易惯例。显性的契约,既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的、持久的、面向未来的,而一次性交易的市场买卖、许可证、特许经营等传统契约和企业兼并收购则不在联盟范围。显然,将所有的契约安排都视为联盟并不恰当。

      以联盟的连接纽带对联盟进行分类,联盟包括股权式联盟、显性契约式联盟和隐性契约式联盟(企业联盟的范围见图1)。股权式联盟是联盟成员基于股权安排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联盟;包括没有新实体的股权交换(equity swaps)与参股(minority investemnt)、创建新实体的等股权合资、股权额差别不大的不等股权合资。合资意味着联盟成员共同出资,以股权形式建立新的企业联合体;股权参与要求联盟成员之间交叉持股或反向持股,实现优势互补;显性契约联盟是联盟成员基于合约和契约法所进行的联盟,联盟成员以协议的方式,在R&D、联合制造、联合营销、相互特许、许可证生产等方面联合行动;隐性联盟是联盟成员在诚信规则和声誉机制的约束下进行的合作博弈,隐性联盟不要求联盟成员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成员方以技术研讨、信息交流等形式进行松散的合作。显性与隐性的契约式联盟都表现为联合研发(Joint R&D)、联合产品研制(Joint Product Development)、长期供货安排(Long-term sourcing agreement),联合制造(Joint manufacturing)、联合营销(Joint marketing)、共享分销渠道(shared distribution)、共同标准制定(Standards setting)等形态。采取何种联盟形式,应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与发展目标。例如,联盟初级阶段可以采取对等股权式的合资形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则可以采取许可证生产形式。

      二、企业联盟与企业集团的边界

      无论对企业联盟内涵的折衷界定还是广义界定,以产权为纽带必然使合资企业、参股公司、关联公司成为企业联盟的潜在组成部分。而企业集团的连接纽带重要的是产权,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离不开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的参与。企业集团作为企业横向联合、纵向合作的组织形式,与企业联盟在连接纽带、法律地位、经营目标等方面形貌相似,极易对之发生认识上的偏差,并进而影响企业决策与政府导向。因此,必须对企业联盟与企业集团的边界进行界定。

      

      图1 企业联盟的范围

      企业集团(Industrial Group)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产生于20世纪初,并由日本学者率先对此进行释义,在荒宪治郎、内田纠夫的《经济辞典》中,企业集团被解释为多数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性,并相互持股,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联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集体。中国理论界对企业集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以产权为纽带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具有四方面特征:(1)要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包括集团核心、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松散型企业组成;(2)企业集团内部要有一定的连接纽带,主要是资产与契约;(3)强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核心企业存在;(4)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具有法人身份,而企业集团本身则无独立法律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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