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国栋,于萍,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原文出处:
管理现代化

内容提要:

本文分别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一些国有企业的治理特点,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在管理国有企业方面值得我国政府借鉴的几点结论。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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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3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154(2003)04-0061-04

      任何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如何管理好国有企业成为各国政府必须关心的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西方各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形成了有一定特色的管理模式。对这些管理模式的比较和分析,有助于明确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的改革取向。

      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1.法国的计划合同方式

      法国政府通过与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明确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以实现计划管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基本原则是:(1)保证国有企业财政收支平衡;(2)国有企业以企业身份开展自己的业务;(3)贯彻执行政府经济政策;(4)企业为承担社会义务付出的代价,国家应给予补偿。

      计划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确定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生产经营目标,企业承担赢利、投资、就业、技术开发、企业收益目标、服务质量等具体指标。此外还包括国家在财政投资、补贴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对企业承担的义务。

      计划合同签订的步骤为:(1)企业提出自己可行的发展计划,内容包括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对政府的要求;(2)政府派有关部门代表与企业进行签订合同的谈判,与企业代表一起分析企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以及变化趋势,协商国家与企业各自的义务和权利;(3)企业计划和发展目标与国家的发展计划和目标进行协调和衔接。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在90年代,与政府签订计划合同的国有企业大约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数的一半左右。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通过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实现的。事前监督是指由财政经济和预算部长向国有企业派出监督员,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员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可行使否决权,重要决定要由他们签署后才能报财经和预算部长审批。事后监督是指财经和预算部派出代表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财务稽查员的任务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检查企业账目是否合乎规定。国家设有账目法庭检查企业账目和管理质量。对查出的财务问题,有权责令有关人员纠正或赔偿,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日本的国有民营化方式

      日本政府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目标是提高经营效率,主要措施是逐步下放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其经营活动的干预,广泛推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日本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是指变国有为国私混合所有,其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从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将中央政府所属的日本电话、电信公社和专卖公社、国有铁路公社等大型国有企业民营化。具体做法是先把国有企业原资产折成股份,国家是该股份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向私人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形成国私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如日本电话电信公社的改革,政府将公社3326亿日元的纯资产以每股213210日元的价格让渡给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NTT),政府是惟一的股东。然后政府把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从1987年初开始NTT公司以每股119.7万日元的价格卖给私人企业。现在该公司有200多万个股东,资产超过10万亿日元,居日本民间企业之首。

      实行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政府通过股权管理的形式仍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如NTT股份公司的大股东有:住友生命保险公司、住友信托银行、中央信托银行、安田信托银行等。在其股权总额中,日本政府仍持有该公司2/3的股票(NTT规定股份必须有1/3以上数额掌握在政府手里,其余可以售给公共或私营部门),政府仍具有该公司的领导权,仍审批企业的经营目标、产品价格和财务报告等。但国有企业不再是单一政府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是按股份公司的形式运转的,与正规私营企业无多大差别,以商业原则公平竞争。在民营化后的NTT首次决算中,利润增长50%,其他国有民营化企业也都有明显的利润增长。

      日本的民营化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但并没有对所有的企业实行民营化,而是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对不实行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政府也尽量把其业务承包给私人企业,引入私人企业的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发展较为成功的新加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特点与日本民营化管理相似。它规定国有公司与私人企业一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登记注册,根据商业原则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不享有任何特权。依据企业地位,通过参股比例不同来实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同程度管理。

      3.美国的出租经营方式

      美国政府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主要采取出租办法,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把国有企业大部分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如国家投资兴建的一些造船厂,国防部所属的大批兵工厂,原国家经营的原子能工厂、制钻厂、合成橡胶厂和钢铁厂等均可出租。一般办法是:政府与承租者协商确定经营条件,政府为经营者提供特殊的帮助,即国家通过向出租企业订货的形式为其提供大量资金,承租一方既有投资,又有销售产品的保证。经营者必须按协议交纳租金,一般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租期一般为4年。除了出租以外,还有一部分国有企业是由一些特别机构直接管理的。如联邦原子能委员会管辖的国家原子能工业企业;美国矿务局管辖的国有采矿工业企业;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的武器研制和生产空间技术的企业等。美国对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也给予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如在生产和销售上,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计划和商业政策;在人员管理上,企业有权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在机构设立上,企业有权依据法律设立董事会和其他管理机构。

      4.瑞典的分权管理方式

      从80年代初开始,瑞典政府就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主要内容是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和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有企业实行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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