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如今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人们议论的焦点。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其盐类反倾销以来,迄今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378起,涉及到我国机电、化工、轻纺、土蓄、医保等行业的4000余种商品,其中涉案金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大案就有15起。近两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对华反倾销案激增,在数量上又以欧、美为最。这些案件中,裁定倾销成立的占60%以上,其立案数、裁定率均居各国之首,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与此同时,外国产品开始大举倾销我国,我国也是倾销的严重受害国,截至目前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5起。面对WTO,中国企业正面临反倾销与倾销的双重冲击和考验。 那么什么是倾销与反倾销?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倾销与反倾销?如何利用好法律武器,打好倾销与反倾销的国际官司? 倾销: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倾销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无论是对出口国还是进口国,都有极大的危害性。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及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的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如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对出口国来说,倾销首先是挤占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何种目的对外低价销售,客观上都可以在短期内扩大其在海外市场的份额。其次是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利用倾销手段,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再者是扰乱了本国市场秩序。低价销售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他生产厂商的过度竞争。这种过度竞争的后果,会使生产厂商过分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非价格因素对销售的影响,造成本国生产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浪费。倾销所引发的低价竞争与价格大战,更助长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阻碍了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 对进口国来说,倾销的危害性更大。首先是它阻碍了进口国相应产业的发展。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实现的。其次是扰乱了进口国市场秩序。再者是威胁和抵制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 反倾销法与中国的反倾销 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销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举足轻重的大国,面对WTO,只有建立起中国的反倾销体系,才能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击对方,保护自己,使不公平的国际贸易旧秩序有所改善,从而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反倾销的作用在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已不仅仅是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娇正与补救,而且事实上已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手段。 当代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反倾销法,与其说是为追求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倒不如说其直接动机是保护其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只有建立自己的反倾销体系,才能积极主动地对我国需要保护的产品和产业实施有效保护。建立中国的反倾销体系,还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成为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关税逐步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限制使用,在这种环境下,反倾销逐步演化成了世界各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反倾销也成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目前中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从1979年开始至今,中国产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378起反倾销指控,位居全球之首。 从中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看,涉及到钢铁金属制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等。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反倾销后,被完全逐出该国市场。 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体现在出口。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则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一种涉案产品被某国征税,有时不仅意味着该国市场的丢失,甚至由于产品被迫大量涌向其他市场,产生多国对我反倾销调查连锁反应,最终导致该产品出口大门完全关闭。 据比较保守的估算,20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上百亿美元。频繁的倾销案也挫伤了部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 中国企业为何频遭反倾销 我国企业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认识,是随着日益增多的国际对华反倾销调查而逐步加深的,相应的反倾销对策大多是建立在对反倾销的批评而不是对倾销的遣责上。这种与国际惯例相左的反倾销的意识与对策,恰是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调查和处罚的重要原因。倾销与反倾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面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是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将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