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对策与立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百成(1952- ),男,湖北天门人,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宣传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学、高校德育方面的研究。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宣传部,湖北 武汉 430063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企业并购是发达国家政府和私人投资者进行国内企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20世纪90年代,又成为一种新兴的国际投资方式,并形成世界性浪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以及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WTO 达成双边协议,引起了国外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为此,全面深入地把握企业并购的内涵,分析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利弊和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制定对策与措施是当务之急。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831.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0)05-0008-06

      当企业并购成为发达国家的政府和私人投资者进行国内企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的时候,在20世纪90年代,跨国企业并购也成为一种新兴的国际投资方式,掀起了一股世界性浪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抓大放小”,“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以上两个重要事件,对全世界的投资者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许多投资者跃跃欲试,把投资的目标瞄准我国国有企业,一个并购国有企业的新的热潮指日可待。

      如何把握并购的基本内涵,分析外商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利弊,特别是针对我国并购法律亟待完善的现状,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制定有关对策,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一、企业并购及其外商投资者并购我国国企的利弊分析

      西方经济学家把20世纪最后10年中兴起的企业并购热称为第五次浪潮,而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起始于1892年世界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当中国宣布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为国外投资者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时机与合法条件。国外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成为其最新且最有利的一种投资形式。资料显示,1992年,香港中策公司开始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随后的两年里,先后投资11亿元人民币,与泉州37家国有企业、 大连轻工系统101家企业合资。与此同时,还与杭州橡胶总厂,银川橡胶厂、啤酒厂、电缆厂、低压电器总厂合资,把国内不同行业的180 家企业成批改造成35家合资公司。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1%以上。“中策现象”一时震惊全国,众人哗然。无独有偶,据有关材料表明,到目前为止,全国医药行业最大13家公司中,外商控股51%以上的有7家,控股50 %的有5家,中方控股的仅有1家[1]。上述外商投资者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已引起有关部门及国人的高度重视。

      1.并购的内涵

      并购,是一个外来词汇。在外文中,与并购相同涵义的是Mergerand Acquisition。Merger 的原意是指一事物与他事物或在一权利与他权利之间的融合或相互吸收,一般来讲被吸收或被融合的一方地位和重要程度明显弱于另一方,因而在吸收和融合之后,被吸收或被融合者将不复存在。各国公司法条文中的Merger,即兼并,通称吸收合并,是指一公司被另一公司吸收,吸收公司保留其名称和独立性,并获得被吸收者的财产、责任、特权等权力,被吸收者将丧失法人地位的企业行为[1]。Acquisition的内涵则更为复杂,本意为“获取”,法律上指获取特定财产所有权行为,特别是指通过任何方式获取实质上的所有权的行为[1]。

      如上所述,我们可给企业并购以如下定义:企业(公司)并购是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总称,前者是在竞争中占优势的企业(公司)购买另一家企业(公司)的全部财产,合并组成一家企业(公司)的行为;后者则指一家企业(公司)通过公开收购另一家企业(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获取该企业(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行为。本文中所称外资并购国企,是指外资直接通过兼并式收购我国企业的方式与输入资本的行为,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新形式,并不包括已经建立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兼并和收购。

      2.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分析

      毫无疑问,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作为最佳的投资方式,绝对有利可图。那么,外资并购对于我国来说,弄清利弊是完全必要的,它是我们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提和依据的重要条件之一。

      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其积极的一面是:(1)拓宽了资本利用的渠道,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本需求。(2)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和管理方法, 使公司更具竞争性和创造性。(3)由于兼并和收购, 其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 )并购使产权交易成为现实,其运作的结果,是存量资源调整和配置的有效方式,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起到推动作用。(5 )国际跨国公司投入我国资本市场,将成为我国构建资本市场的催化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培育和成长。

      外资并购的消极影响当然也是显而易见的:(1 )使国内市场份额被分割和挤占,外资的市场垄断地位得到了强化。外国资本规模涌入,特别是通过对我国重点行业产业的企业进行并购,使国家对产业和市场的调控受到影响和牵制,尤其是对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主导产品的市场份额问题。(2)导致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外资特别是资本雄厚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对重点行业的企业实施渗透政策,因其享有国家对外资的各种优惠待遇,很容易造成行业内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从而攫取高额利润。(3 )由于存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立法及监管的滞后,尚未建立合理的资产评估制度,并购中经常出现的资产评估不严格和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等现象,人为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4 )不利于国际先进技术对我国的转移。众所周知,技术的转移并不仅指技术使用从一国转向另一国,重要的是被转移国将所转移的技术吸收、掌握和消化。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高新技术的扩散,向我国转移的技术主要是操作技术而非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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