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一把创业保护伞

作 者:
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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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经济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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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周巍报道 9月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天津召开“中小企业促进法国际研讨会”,邀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国内有关专家和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学者,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进行研讨。会上,起草组人员就该法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法律的初步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讨论问题涉及中小企业机构、中小企业界定、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以及金融、税收、科技和引导等诸多方面。会上记者了解到,“讨论稿”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调整范围、管理机构、扶持重点以及扶持政策均做了专门规定。

      扶持重点

      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该法的宗旨,但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且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可能毫无例外地都予以鼓励和扶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的现状,起草小组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前提,初步确定了高新科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企业及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企业。

      扶持政策

      作为一部促进法,扶持政策应当是重要内容。《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资金支持

      资金匮乏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首要问题,也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资金支持,设计的措施主要有四项:

      一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每年上缴税金中的提取等。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是组建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的经验,《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作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同时,本法要求其他政策性银行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与商业银行共同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同时规定国家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等方面支持。国家采取措施开拓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三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减轻中小企业资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同时又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规定,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是信用担保服务。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基础较为薄弱,银行在对其放贷中存有疑虑,因此,需要通过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在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途径。目前,我国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成功经验,正在各地逐步推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本法对此予以肯定和确认,力图通过该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二、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生命线,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也是《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为达此目的,本法规定了贴息贷款、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孵化器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

      三、市场开拓

      市场是企业的生存空间,市场开拓对于中小企业至关重要。《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对此规定了以下鼓励措施:

      一是合作、并购。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利用大企业在市场中的优势拓展自己的市场空间。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多种产权交易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或调整自身的经济实力,提高竞争力,拓展市场。

      二是政府采购。参考美国、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的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的采购合同应当确定一定份额向中小企业订货或接受服务。同时,大企业与政府订立的合同中,也应确定一定份额分包给中小企业。

      三是鼓励产品出口、对外投资出口创汇。本法鼓励中小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其产品出口,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为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有关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和信息咨询活动,促进中小企业了解市场信息,帮助其开拓市场。

      四、服务体系

      健全的服务体系是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催化剂,《中小企业促进法(讨论稿)》根据实际情况,总结和借鉴了有关国家的经验,规定了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关内容。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为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培训等;又如,号召社会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安全生产、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创业辅导、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其目的在于利用全社会的资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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