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

——访全国著名经济学专家、清华大学博导魏杰教授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邑平 特约记者

原文出处:
特区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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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清晰”是一个法律与体制的综合范畴,不能把产权清晰仅仅当成一个法律概念,更不能把产权清晰只当成一个体制问题

      记者:您认为产权清晰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由之路,没有这个条件是无法建成现代企业的。如果这样的理解不错的话,请您具体解释一下产权清晰的含义。

      魏杰:作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首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产权清晰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的范畴,即表现为产权清晰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清晰,这才能说产权是清晰的。也就是说,产权清晰虽然首先表现为法律上的清晰,例如产权归谁所有必须在法律上要有明确界定,但是仅仅有法律上的清晰是不够的,法律上的清晰必须要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现才行。就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来说,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其所有者为全体人民,也就是为全体人民所有,因而在法律上是清晰的,但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产权并不清晰,因而既缺乏活力,又没有有效的约束,难以防止资产流失,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无法实现增值保值。因此,产权清晰应该是一个法律与体制的综合范畴,不能把产权清晰仅仅当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更不能把产权清晰只当成为一个体制问题,忽视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在法律上产权也应当是清晰的。产权清晰首先要表现为法律上的清晰,如果法律上不清晰,产权在经济体制上的设置也不好安排,因为体制上的清晰没有法律上的清晰作为基础,也是不行的。

      记者:我接触了不少人,也谈到产权清晰的问题,可归纳为这样几种看法:一是指主体清晰,即谁是投资主体要清晰,这是很重要的;二是结构要清晰,即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依其投资的比例享有相应的责权利要清晰;三是关系要清晰,即资产的归属、权益的享用等要清晰;四是作用要清晰,即投资者按其投资的比例,建立并规范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监督与激励等机制。魏教授这次讲的从法律与体制上来理解产权清晰,就把产权明晰的问题置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与更周密有效的框架内谈论,其效果就更好了。问题在于实践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似清晰而不清晰,说不清晰又清晰,请您解释一下这种现状吧!

      魏杰:我觉得,你讲的现状中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没有从体制与法律的统一来理解或把握产权清晰。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只有体制上的产权清晰而没有法律上的清晰作为保证,结果也是要出问题的。例如那些戴“红帽子”的企业出问题就是最有力的证明。明明是私营企业,为了求得意识形态上的某种保护和某些优惠政策,却在法律上注册为公有企业,结果出现了不该有的法律纠纷,甚至损害了所有者的应有利益。因此,必须从法律与体制的相结合上认识产权清晰,应该明确产权清晰是法律与体制的内在统一,割裂法律与体制的内在统一是不行的,就国有企业来讲,产权在法律上是清晰的,关键是体制上不清晰,因而应加快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使其在体制上真正实现产权清晰,不能因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产权是清晰的,就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是清晰的,反对把产权清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是应该真正从体制上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是清晰的,不需要把产权清晰作为改革国有企业的重要内容的观点,是把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当成了产权清晰的全部内容,误认为产权在法律上清晰了就是产权清晰了,混淆了产权清晰与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的不同,这种观点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常有害的,必须要抛弃这种观点,应该加快旨在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改革,真正从体制上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

      产权清晰,应尽量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但并不是将所有产权都要清晰到自然人

      记者:我注意到您刚才讲产权清晰列举其含义时说到有人把产权清晰看成是私有化,我觉得产权沮晰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经济概念,而私有化则是特指苏东国家无偿分配国有资产的政治行为,二者的实质、目的及应用的范围地方都不同,怎么能把它们联为一体呢?

      魏杰:仅仅弄清产权清晰的含义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实践中做到产权清晰。就是说在清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有一个主体清晰的问题,即到底是将产权的主体清晰到自然人身上,还要讲清晰到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或者是清晰到政府机构?应该说,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身上是最具有约束力和最具有效益的,作为自然人的产权主体必然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因而产权清晰应该最大限度地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这已是人类几千年的实践所证明了的,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产权都能清晰到自然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产权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因此,谈产权清晰是指应尽量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不能指要将所有产权都要清晰到自然人,当然,对于那些只能清晰到法人或者政府机构的产权,也必须按照产权清晰的要求,加强对法人及政府机构的约束,做到责权的内在统一,使它们高效地使用资源,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由此可见,从产权清晰的主体来看,产权清晰是指:一是尽量产权清晰到自然人,不要认为将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就是私有化,产权清晰到自然人和私有化不是一个概念,不能将私有化庸俗化、扩大化,把任务形式的产权清晰都当作私有化,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二是对那些只能清晰到法人或政府机构的产权,必须加大约束力,建立旨在约束法人及政府机构的有效体制,使产权在法人及政府机构中尽量实现清晰,以保证社会经济的高效率发展。

      产权清晰是法人治理结构的财产基础,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又是产权清晰的主要措施

      记者:魏教授作为《建立有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课题的高级顾问,在该课题中提了不少十分深刻、富有启迪意义的意见,产权清晰是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财产基础,就是其中之一。现在您又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清晰产权的最为主要的措施之一,这样看来,法人治理与产权清晰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关系了,这样的理解对吗?

      魏杰:我们讲清晰国有企业产权,是讲法人治理结构对清晰产权的作用,因此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调完善所有者委托代理结构是清晰产权各种措施中最为主要的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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