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股制的模式选择及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辛向阳(1965— ),男,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博士。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53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期股制又叫企业家股份期权,是企业经营者按与所有者约定价格购进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股份的权利。期股制1993年前后进入中国,1999年出现了三种模式:上海模式、武汉模式、北京模式,尽管期股制在我国尚处试点阶段,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有待解决,但期股制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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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8353(2000)02—0035—05

      期股制的出现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问题。

      说到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问题,有人打过这样一个比喻:最早我们要求企业家只捉“耗子”,不偷“鱼”吃(其实也无鱼可偷);后来出现了大批的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只偷“鱼”吃,不捉“耗子”;现在到了第三阶段,又抓“耗子”,又偷“鱼”,出现了“59现象”。这种比喻虽不确切,却也形象。

      只捉耗子不给鱼、只偷鱼不捉耗子、捉耗子与偷鱼兼得,这三种现象都是不正常的。正常的做法应该是:企业家猛抓“耗子”,确定一种制度使企业家在抓住的“耗子”中分得一部分,他卖出“耗子”,买进“鱼”来吃。这种制度有很多:承包制、年薪制、股权制、期股制……在这些制度中,期股制是:放长线,钓大鱼;钓多大的鱼,不靠运气靠本事,本事越大,钓的鱼越大。期股制是什么?它在中国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期股制能在中国走得好吗?

      一、期股制是什么?

      期股制又叫企业家股份期权,企业家股份期权就是企业经营者按与所有者约定价格购进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制类似商品与金融资产的期货效果,它是面向未来的一种高级的人力资本定价机制。具体怎么做?同经理人签订一个股权期货合约,假如企业今年每股一元钱,那经理有权用一元一股在三年内购买100万股。 为了支付三年以后的100万股,经理人先交出5%的定金,三年以后企业资产增值了,一股变成了三元或者更多,经理人仍然有权以一元一股买进100 万股。没钱没关系,可以以3元/股卖掉一部分股权,例如卖掉33万股, 就有99万元,可以买进100万股,而他原来的100万股中所剩的67万股价值已达201万元。期股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期股是种权利而非义务, 即经营者买与不买享有完全的个人自由,公司无权干涉。2.股票不能免费得到,必须支付“期权价”。这种“期权价”是一个现价,但这个现价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是固定不变的。3.期权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具有无限展延性。有意思的是,为了赶时髦,有一些企业把一般的股权制(即在企业中占多少股份)也当成了期股制。更有趣的是,有些地方为了尽快推开期股制,“剥夺”了企业经营者对股份期权的选择权,不管你愿不愿意,给你期股你就得要。应该说,我们对期股制的了解刚刚开始,不规范的、跟风的做法容易把人们导入歧途。

      二、期股制在中国的试点进程

      期股制出现于1952年。1952年一家叫菲泽尔的美国公司,为了避免公司主管们的现金薪金被高额的所得税率“吃”掉,在雇员中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1974年这个计划得到联邦与州法律的认可,开始飞速发展。到今天,全美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已占45%,全球前500家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 %的企业已向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

      期权制进入中国是在90年代初。1993年深圳的万科集团开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1997年10月,中国的四通利方信息技术公司在从美国引入650万美元风险资金的同时,也引进了股份期权制。上海从1997 年开始,在一些企业内部也出现了这种激励方法。上海埃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第一家试行经营者股票期权的国有控股企业。这家公司的总经理以108万元入股公司(其中期股88万元), 公司核心经营层则群体持股260万元,两者相加占到公司总股本的20%。

      1998年中国的高科技公司在引进期股制方面迈出了大步。深圳盛润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获得英特尔、摩托罗拉公司的风险投资,同时决定在企业中推行股票期权制。这一年,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实现了认股权证,近百名联想各级总经理平均每人拥有10 万股的香港联想公司的期股。 1998年香港联想股票每股只有2元港币,一年后到1999年11月30 日上涨为18.1元,联想一夜之间冒出了百名百万富翁。

      进入1999年,期股制在中国风生水起。先是上海,后是武汉、深圳,接着是北京,都推出了期股制。

      三、期股制在中国的三种模式

      (一)上海模式

      1999年年初,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资办、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期股激励分两种类型。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期权激励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董事会批准购得或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的一种激励方式;在国有独资企业中,期权激励是指借用期权形式,对经营者获得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实行延期兑现的激励方式。2.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及各竞争上岗的总裁、总经理。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组织部门各自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对经理激励主体是企业董事会。3.这种在经营者任期内不上市、不交割的期股,将通过下列途径来获取:A.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经营者以赊账、贴息或低息贷款方式购买股份;经营者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B.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每年可获得按年薪总额一定比例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现。这部分特别奖励在任期内每年仅可以兑现10%—30%。对以赊账、贴息或低息形式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用红利或现金补入。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首先应用于归还购买期股的赊账和贴息、低息贷款部分。剩余部分除了用现金兑现一部分给经营者(兑现不超过30%),其中一部分应按契约规定存在企业中。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股份。4.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在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按契约规定其拥有的期股可按当时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兑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中,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经营该企业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按契约规定作必须的扣减。5.国有企业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契约规定的经营业绩指标水平,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不能兑现特别奖励,并扣除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抵押金。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期股权收益的,激励主体保留追索权,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6.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者获得的特别奖励经出资方批准,其特别奖励的支出可在成本中开支。国有企业经营者期股红利列入企业红利分配,经营者期股变现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支出。7.实施期股激励时,经营者要以一定数额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抵押资产数根据企业经过评估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当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指标,所获奖励不能全部以现金兑现,其中一部分可补充、抵充抵押金或转为经营者持有的股份。8.为有效实施经营者的期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者获得期股激励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各种奖励必须在其经营业绩被确认达到契约规定的指标后,方可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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