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一种过渡性的企业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文建(1968—),男,福建厦门人,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经济师,主要从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 厦门 361004; 陈躬林(1943—),男,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理论之研究。福州大学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原文出处:
求是学刊

内容提要:

股份合作制被认为是乡镇企业以及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但股份合作制存在着决策权平等原则与风险分配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存在着搭便车等行为,因而股份合作制只能是一种过渡性企业制度,其发展方向是股份制企业。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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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0)02—0049—06

      近几年,股份合作制得到了迅速发展,它几乎成了现阶段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以至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模式。尽管股份合作制的兴起与发展有其深刻的制度背景,同时,也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其内在产权制度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因而它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制度。本文试图在揭示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矛盾基础上,指出其发展方向应该是规范的股份制。

      一、现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股份合作制通常被认为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是一种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在这里,劳动合作是基础,提供劳动是获得企业成员的特征;资本合作是采取股份的形式,它是职工共同劳动的基本条件。因而企业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企业实行民主决策,企业的决策权在职工中是平均分配的,即采取一人一票原则。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股份合作制的这些基本特征体现劳动者作为企业主人的共同管理、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合作制原则。

      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规范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但一些部门与地区已经相继出台许多有关推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或“试行办法”[1]。 我们可以从这些暂行办法中进一步了解现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1.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按市场原则有偿转让。一般地说,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其中,(1)职工个人股, 指本企业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归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集体股,指原有企业改革时,经过资产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中,被确认为原有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的资产折股形式的股份,它由职工股东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改革中通常还把集体净资产的一部分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贡献等因素量化到职工个人,只作为职工的分红依据,持有者离开企业即为自动放弃股权,这种股权介于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间。(3)法人股, 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财产投入到企业形成的股份,其股份由该法人持有。

      2.“试行办法”对股权转让、限额都作出规定。 主要方面有:(1)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2)企业不发行股票, 也就不存在证券市场上股票转让问题(可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企业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3)股东不得退股, 但遇特殊情况(如股东死亡、辞职、被开除等),可由职工股东大会决议处理;(4 )职工个人股的最低和最高持股额由企业章程规定,通常认为,最高额不得高于职工股东人均持股额的10倍。一般都要求经营者多持股,有的规定企业经营者的持股额不得低于职工股东人均持股额的3倍;(5)通常对于法人持股额也有规定,一般认为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49%,也就是说本企业的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不应低于51%。

      3.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它主要行使的职权有:(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的借贷、担保行为等;(2)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3 )审议批准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4)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5)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6)修改企业章程。 职工股东大会采取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般决议1/2以上职工股东通过就可以,但有关一些重大事项的特别决议则要经过2/3以上职工股东通过。一些试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为了使“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坚持“职工享有平等权利”,即使暂时没有认购股份的职工,也拥有与认购股份的股东职工相同的表决权。

      4.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企业税后利润应提取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余下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以及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后者占股利的比例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但原则上不得高于20%。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股利,可用于补充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用、企业职工的内部待业、保险、培训,也可以转增集体股股本。

      二、股份合作制的内在矛盾

      从上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我们看到,与其说股份合作制兼有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征,倒不如说它既不像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制度。与规范的股份制相比,存在着许多根本性的区别:一是其出资主要是与特定组织成员相结合(而股份制企业是面向社会);二是其股份是不能自由买卖的(而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是可以自由转让);三是其基本决策权与出资多少无关(而股份制是一股一票,体现股权平等);四是其出资分红受到限制,因为企业税后利润所扣除的公积金实际上是对股东权益的侵害。与合作制比较,股份合作制也有违背合作制原则的规定:例如合作组织作为经济上弱者的互助组织,允许其组织成员只要承认其章程就可以自由进入,也可以自由退出,但股份合作制既不能自由进入也不得退股。又如,合作组织从本质上说是一个中小生产者与消费者自我服务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基本目的是不追求盈利的,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合作社对非社员服务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如20%~30%),它也不允许以获得盈利为目的非社员出资者的存在,但现行股份合作制并不是自我服务性质的组织,它以盈利为目的,它吸收外部股东的资本,最高限甚至可以是49%(尽管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有外部投资者)。这些都偏离了合作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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