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的改革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是一个具有“路径依赖”特征的社会过程。我国现有的公司制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所存在的问题从反面告诉我们,在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的时候,如果不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过分强调所谓的“规范化”和“国际惯例”,必然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因此,本文根据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吸收现有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并分析企业治理结构的“中国模式”(本文把“企业治理结构的中国模式”简称为“中国模式”)的构想。 一、“中国模式”的提出依据 (一)中国企业所处的特殊现实条件是“中国模式”提出的现实基础 对中国的企业来讲,要建立一种有效而健全的治理结构,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德模式,都不能照搬。下列特殊条件的制约,决定了中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必然具有中国特色。这些成为我们提出“中国模式”的现实基础。 1.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我国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都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才开始建立的,其中,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建设。现在,资本市场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本信号显示混乱。市场机制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基础性手段在我国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企业治理结构不可能照搬某一国家的既定模式。 2.国家所有制派生的政府代理的基本格局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在国有企业制度下,掌握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府仍将代表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可能规范政府的行为,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其行政干预。而一个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必须确保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如何协调两者就成为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3.职工的就业刚性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国有企业职工沿袭了传统体制下的“天生就业权”,即使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完善,这部分权力仍难以完全消除。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年纪较大的职工)默默奉献了几十年,其人力资本要么高度专用性,要么折旧缓慢,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抵押资产,构成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个不可侵害的组成部分。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二)“中国模式”提出的理论依据 当代企业理论的一些研究成果对我们设计“中国模式”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中国模式”的设计以当代企业理论的下面三个观点为理论依据: 1.所有权(ownership)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观点(杨瑞龙、周业安,1997) 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正常状态时,每个产权主体至少可以实现资本保全。而在企业绩效下降、出现持续亏损、甚至资不抵债时,则会有一个或多个产权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让受损方索取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支配权至关重要。按公平原则,受损方获取支配权后才有机会索取补偿;按效率原则,受损方是最有动力再造企业的。这种相对于某种状态进行相应的权利让渡的机制被称为企业的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或相机治理,它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 2.所有权是剩余权(residual rights)的观点(杨小凯、黄有光,1994) 传统经济学把所有权首先看成是一种固定的占有关系,然后把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种权能。与传统经济学对所有权的解释不同,当代企业理论从合约关系出发来理解所有权关系和产权关系,把产权关系分为特指权和剩余权两种。所谓特指权,是指在合约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的产权关系。所谓剩余权,是指在合约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备而没有明确规定的产权关系。对一个企业来讲,谁拥有剩余权,谁就有拥有所有权,谁就是企业的所有者。 3.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haims)与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相对应的观点(张维迎,1996)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对剩余权进一步分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种。关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关系,张维迎认为,这两者是相对应的,对剩余控制权的拥有决定了对剩余索取权的拥有。 (三)改造监事会是设计“中国模式”的突破口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监督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等。设立监事会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创造。但是,我国目前的监事会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监事会形同虚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公认事实。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是与监事会设立的理论依据不明确、监事会的功能定位不准确、监事会的运作机制不合理分不开的。依据上述三个理论观点,对监事会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对监事会的运作机制重新规定,成为发展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认为,应该以改造监事会作为设计企业治理结构的“中国模式”的突破口。 二、“中国模式”的逻辑结构 “中国模式”在逻辑关系上由治理机制、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不同的治理机制决定了不同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治理机制是分析企业治理结构时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