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的试点工作方案(下简称为“方案”)出台,可以说是跨出了艰难的一步。从这个工作方案的总体上看,主要是讲“如何试”的问题,当然,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也还有许多方面值得细化。实际上,目前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试什么”。“试什么”所要解决的是行动的目标,“如何试”所要解决的是达到目标的途径;目标只有一个,途径可有多个。如果目标不清楚,那么,途径也就没有了方向。 1、试点究竟试什么? 在“方案”中自然涉及了许多,但是,一方面还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也还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重新加以概括,大致可以包括以下这样一些方面: 第一,确定法人财产权和出资者的出资权,具体来说就是按公司法注册。参加试点的企业体制大致可以分为管理局、工厂或总厂、公司或集团公司与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几种类型,不管哪一种,基本上都必须按公司法登记,这是从各类企业体制向统一新体制过渡的主要标志。与原来的体制相比,新的企业体制要有自己新的名称、公司章程、领导体制、企业体系,等等。企业法人对实物财产享有所有权,同时成为独立债务人;出资者(国家)享有出资权,企业成为有限责任制企业,这是一个深刻的变革。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这里包括累积上缴折旧和利税的统计、各年国家投资情况、拨改贷和利润留成的情况、债权债务处理、养老保险金的核算,等等。对于那些确实属于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的项目,可以通过一定的手续予以免除或核销,但要专门立帐,以便追究责任和总结经验。 第三,债权与股权的转换。对于企业过度负债问题,可以考虑债权转股权,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一部分股权转债权。 第四,切断职工与国家的养老保险依赖关系。国家将一部分股权转换给专门的养老保险机构。 第五,确定合理的资本负债结构。虽然新的会计制度已经提前实行,但是,那时并没有新的企业体制,因此,只不过是单兵突进,也不可能是彻底的。传统国营企业没有资本金,后来一些改革中建立的企业全部靠贷款,同样是没有资本金,这些企业必须“构造”出资本金来。另外,国有企业在确定资本金时,不应该将全部净资产都折为股本,可以设置一部分公积金和债权,这一点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 第六,企业形态的探索。是否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必要划框子,应该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定。对于大型企业,原则上应该改制为股份公司,因为这样有利于将来的发展。除了全行业的控股公司外,还有许多企业是属于控股公司性质的,就是这些企业的体制也完全没有必要办成国家独资的企业。对于行业性控股公司的改组,要与反垄断结合起来。 第七,确定出资者结构。一方面要明确国家出资者代表机构,另一方面要实现出资者多元化。现在国家组织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等都还在指挥着企业,归口由一个部门代表这是改革的重点。 第八,改变职工单纯劳动者的地位。不管效益好与不好,都可以进行职工持股的试验。 第九,产业结构的调整。没有必要国家对所有的企业都百分之百地持股,产业不同,持股比例也不同,可以将股权出售给其它企业,实际上是将国家股转换成国有法人股。 第十,企业群体设计。企业内部的一些部门可能要变成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也就是说,许多企业的改制不仅仅是单独设计企业自己,而是要设计一个企业系列。 2、怎样进行试点工作? 在明确了试什么的问题后,还有一个如何试或者怎么试的问题。首先,笔者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叫做“以文件为纲”,这里的文件一方面是包括必要的法律文件、试点方案文件等等,更重要的是改制后的那些文件,例如可行性论证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组织机构图、会计报表等等。组织机构图要将内部部门与外部独立法人单位明显分开。在这一过程中比较复杂的是核实对外投资,在企业长期投资帐目中,可能有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某公司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其资本金为100万元,而在本公司帐户上只记有对某公司投资10万元。其它产权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等也必须齐备。 其次,在主体方面,要注意到主体的变更,最初可以由出资者部门或主管部门来办,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则由筹备会来办,公司成立后则应由董事会负责了。因此,不能由“牵头部门”一包到底,我们的新企业是与出资者同时确立的,难道等一切准备就绪了,才请董事登场?他们应该参与进来。 此外,关于阶段(时间)方面,有一些是交叉进行的,例如,培训就可以排在前边,再者,申报应与实施分开,申报本身可以是一个阶段,何况申请公司名称还需要一段时间。 3、还应该注意哪些相关问题 第一,旧试点与新试点的关系。在这100家试点之前,我们已经搞过许多试点,也有一些企业成为了上市公司,甚至于到国外去上市,这些企业的改制经验也必须总结。例如,青岛啤酒模式、上海石化模式、马鞍山钢铁公司模式等等都值得参考。就是首钢承包的经验也需要认真的总结。改革不是“熊瞎子掰苞米”。实际上,国外企业改革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第二,试点与非试点的关系。试点企业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按公司法登记,其它企业怎么办?是不是都得排在这些试点之后?本来,公司法就是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因此,只要条件成熟了,就应允许和鼓励而不应该阻止其它企业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