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质疑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灿华(1963-),男,安徽太湖人,池州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讲师。 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政教系,安徽 池州 247100

原文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是一种错误的退却,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抓大放小”战略、民族工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这将使国有企业的振兴和国有经济实力的增强丧失有效的经济阵地,同时这也由于竞争性行业难以准确界定和缺乏有效途径而行不通。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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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00)03-0078-81

      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和重点,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目前国有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困境,大面积亏损仍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难题;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相比,许多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下风。鉴于这一局面,许多专家和学者纷纷提出让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集中力量经营垄断性、基础性产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如果真的按其行事,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将面临以下难以解决的矛盾。

      1.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首要的基本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问题在我国是丝毫不能动摇的。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是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方面。如果让国有企业从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甚至包含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竞争性行业领域中全面退出,那么国有经济还能实现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和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诚然,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并非要在所有领域、所有行业中都占据绝对地位,相反可以在不同领域和行业有所差别,甚至在有些领域和行业中的比重可以适当减少。但是,所有这些决不意味着可以让作为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国有企业大面积地放弃众多的行业和领域,否则,国有经济就只能在越来越狭窄的领域中生存,且不说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实力能有多大程度的壮大和发展,至少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会因其基本条件——经济阵地的不断缩小而逐步削弱,这样一来,国有经济的“控制”和“主导”作用难道不是一纸空文吗?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另一体现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这种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从量的优势来说,虽然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仅包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含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而并不一定要以国有经济的量的绝对优势来直接体现,但是,如果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那么其结果就只能是:(一)由于国有企业全面退出范围具有扩大趋势的竞争性行业,从而只能立足于相对地越来越少的领域,即使是能如数地收回现分布于各种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价值(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并转入其他行业中,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国有经济的量的规模的发展和壮大必定会因其经营阵地的日趋缩小而大大受到限制。相反,在竞争性行业中接手国有企业退出后的阵地的将有很大一部分甚至可能绝大部分的是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因为它面临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会使非公有制经济的量的规模剧增。(二)由于竞争性行业通常是盈利程度高、资本增值率大的行业,因而非公有制经济力量的发展和壮大又会因此条件而提高加速度。但是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后,所立足的基本上是一些社会基础部门和公益行业,其资本增值程度大大地低于竞争性行业,有的甚至可能是倒贴,国有经济的量的增长也就会因此而再次减慢,以致于远远地滞后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上述两方面结果所引起的国有资产量的增长的损失,必然会带来公有资产的量的发展的损失,而这一损失恐怕是难以借助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经济成分的增长壮大来弥补的。如此一来,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之间就量的关系来说此消彼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量的优势也必将会逐步丧失。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显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并非都是非竞争性行业,即使现在都是垄断性行业,也难保将来其中有些不会变成竞争性行业,因为这种趋势是存在的,如铁路、邮电通信等。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势必也将退出这些行业,这样又何来国有经济在其中的支配地位呢?而在其他领域,则大多都是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全面退出,国有资产就将没有立足之点,又如何能有重点可保证呢?如此,自然也就谈不上在这些领域中的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的提高了!

      当然,在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人们和社会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鼓励发展,但决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可以超脱一切。如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程度危害了公有制度主体地位,就必然动摇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基础作用,由此也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之举显然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要求的。

      2.与“抓大放小”的实质要求不相吻合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抓大放小”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战略,其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抓好整个国有经济的改革战略,放活具体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抓好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骨干企业,放手让一般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搞活;抓好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性领域中的支配地位,放手在其它领域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平等竞争,并存发展。其战略目标是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全面振兴,国有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从而继续实现国有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

      一些人基于对“抓大放小”的认识,提出“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其实,这并非“抓大放小”的必然要求,相反,这种“全面退出”是同“抓大放小”的战略要求和目标相矛盾的。

      首先,从产业领域来看,竞争性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还有许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而且从现实来看,其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而言,竞争性行业是绝对不能以“小”置之的,自然也就不能“一放了之”。从产业组织来说,即使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也并非都是一般的中小企业,而且存在着许多规模大、效率高、技术先进、市场影响力强的大型企业,如美菱、扬子、长虹、熊猫、联想、江铃、海信……等等,难道连这些也都要放弃吗?

      其次,放小之“放”,实为“放活”、“搞活”,决非“全面退却”或“全面放弃”。而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或转让股权产权,或出卖资产,事实上就是消极的全面“退却”和“放弃”,决不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内部改革措施,它只能使大批国有企业单一地放弃经营阵地,而没有实现多种形式的搞活;只能使国有经济在众多的“非重要行业”和“非关键性领域”中全面消失,而决不可能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并存发展。

      再次,让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强、同时也是盈利高的行业领域,而全部挤塞在那些盈利低,甚至根本上就难以实现盈利的领域内,实际上就等于让国有企业放弃借以发展壮大的经济条件和阵地,如此,又靠什么来实现“抓大放小”这一改革战略目标——实现国有企业全面振兴和国有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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