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归来,感触良多。雄奇粗犷略带苍凉的自然景观常常激起我们的惊叹和赞美,然而,此地贫瘠落后的民生状况更引起我们深沉的感喟和忧思。西北作为特殊历史和政治背景下传统工业布局的地区,旧有经济体制和观念意识的渗透与影响可谓根深蒂固,这些深刻的历史痕迹所导致的人们在行为模式上的僵化和保守,恐怕是该地区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道路上步履维艰的重要内在因素。当前,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异常关键的转折时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西北以及东北地区传统工业基地的体制变革关系到整个中国国企改革的成败。与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广泛接触和深入访谈,使我们对于西北国有企业面临的困境及其内在机制有了更为具体而全面的认识。我认为,处在制度变迁期的西北国有企业面临困境的根本症结所在,乃是未能建立有效率的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其中既包括政府对国有企业经理阶层的激励与约束,又包括企业对于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具体而言,西北国有企业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问题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厂长责任制下的行为模式在改制后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惯性遗留。“一股就灵”的神话在许多改制上市的企业中应验的是相反的情形,我们看到,改制企业仍然带着深深的传统体制的烙印。首先,在企业经理人员的观念中,仍然认为自己是政府序列的一员,因而在潜意识中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与政府序列中的相应等级挂钩攀比,而不是将自己定位于具有风险意识和开拓精神的企业家,这种根深蒂固的错误的自身定位极大地影响了经理人员“企业家精神”的塑造与发挥,成为国企中企业家行为畸形的根本原因。企业家不是政府官员,企业家面临的变幻不定的市场挑战和风险决定了企业家对于市场赢利性和风险性的关注,这种精神在国企老板中微乎其微。其次,在某种程度上,改制后的国企经理人员还延续着厂长负责制下的行为模式,进行“手工作坊式管理”。企业领导人由于其职权界定的混乱和无所不包而导致“大权独揽,独霸天下”,其权利和义务处于严重不均衡的局面,极易产生短期行为并导致决策机制的简单化。改制后的国企仍然未能建立起对于经理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导致企业领导人极强的行为随意性。在我们考察的一家已经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原有企业厂长(改制后的董事长)由于担忧自身权力面临被削弱和被约束的局面,竟然阻挠总经理的任选,致使总经理的职位在数月中处于空缺状态,而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更有甚者,该董事长为了控制销售部门,竟兼销售部经理。这个典型的事例表明,传统体制在改制后的惯性遗留,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将是阻挠和妨碍改制企业建立真正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因素。 问题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能界定和区分不清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仍未根本建立起来,而且由于上市公司股本过度单一化和集中化所不可避免的弊端,使得董事长权力僭越本身职权而过度膨胀。尽管我们从表面上看到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一整套的组织机构,但是实际运作中,由于传统习惯和旧有体制约束,这些组织机构往往形同虚设。在我们考察的企业中,在国有企业经过资产剥离和重组而上市之后,董事长仍然延续在厂长负责制之下的行为模式。对于公司的事务事无巨细一概包办,完全违背了公司法中确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责划分。一个最为典型的事例是,该董事长在某一年之内竟然召开37次董事会,令人叹为观止!董事会蜕变成厂长负责制时的厂长生产调度会,董事长僭越包揽了总经理的职能而直接参与具体生产经营管理,而且董事会成员对于董事长的决策完全丧失了制衡和约束,与厂长负责制“一言堂”的局面无异。而更为关键的问题是,由于单一发起人造成的股本结构过于单一,因而许多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所谓股份制企业,仍然带有浓厚的国企色彩,改制企业的所有决策都受到母体最大股东的深深影响,形成了最大股东“权倾朝野”、“一票否决”的局面。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从何谈起?因而只要股本单一化和集中化的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完成由原有体制向真正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渡。 问题三:由于企业改制完全是政府行为,因而改制中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受到政府权力的强烈渗透,政府本身的观念滞后和对改制企业的不当干预深刻地影响了企业家的自身定位。在甘肃省委和省政府所下发的正式文件中明确规定,上市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要由省委组织部门考察确认并由政府任命。这个典型事例表明,在政府部门头脑中仍然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即,国有企业就是政府的企业,因而政府出面干预国有企业经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诸如经贸委,计委,经委等等,都理所当然地有权力有责任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指导,他们怀着“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不但关注而且亲自参与企业的人事建构,这种使命感对于企业有害无益,结果往往造成多头管理,混乱无效。政府部门头脑中另外一个错误的观念是,既然国有企业是政府的企业,既然企业领导人与政府序列的干部无异,那么,就应该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继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由政府和省委组织部门对企业领导人进行考察推荐和任命。这两种错误观念是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与现行公司法完全违背的惯性思维,是与建立政企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在我们考察的一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前任董事长退休,而新任董事长因为政府人事方面的多方顾虑迟迟不能确定人选,因而董事长一职竟然空缺几个月之久!在我们前去考察的前几日,该集团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选举了董事长,这个未经政府和省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任命确认的董事长选举引起了政府和省委的强烈不满。在与上市企业领导人的深入接触中,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公司法作为法律,如何维护其严肃性和保证其有效性?如何看待和处置政府部门有违公司法精神的不当干预行为?这个问题,恐怕是一个关系到国有企业是否能够彻底完成由旧体制向新型体制的制度变迁的一个异常关键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