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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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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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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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制经济发展迅速,全国已有股份公司5437家,但区域分布不平衡

      股份制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既然是一种商品经济,就存在着产生社会主义股份制经济的必然性。我国自1984年实行股份制改革试点,从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到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的成立,经历了艰难的思想解放的洗礼。思想的解放带来实践的飞跃,1986年我国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组建。1986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强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这一年,股份制经济迅速发展。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5437家,总股本 5111.1 亿股, 资本总额22059.62亿元;上市公司851家,沪深股票两市市值总值19506亿元,两市总市值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4.5%;通过发行A股、H股共吸收外资7.7亿美元。

      但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还不平衡。从地域分布情况分析,主要呈东西走向趋势,即沿海城市及主要经济发达地区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和上市公司数量较多,如广东、山东、四川、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浙江。西部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减少,如甘肃、青海、宁夏、西藏、陕西、山西、贵州。这从以下的统计表可以看出(见附表)。

      股份制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股份制企业实力提高,但近两年效益普遍下滑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股份制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被认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大生产的一种有效的生产组织形式。已建成的股份制企业在经济效益上呈现良好势头,平均获利能力大大强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自有资本增多,资产负债率趋于下降。据统计,1995年我国5049个工业股份制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5.19%,大大低于全部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 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相当。同时,股份制企业的流动资产亦较为充裕, 流动比率为1:22,流动资产高于流动负债。这说明,通过股份制改造,企业扩大了直接融资的份额,提高了自有资金的比率,实力增强,偿还债务的能力提高,因而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采用先进设备,最终提高竞争能力。也说明资金变现能力强,可以掌握市场机会,减少三角债拖累和经营风险。但有些股份公司内部结构还不能适应市场发展,同时受宏观环境的影响,1996年、1997年,股份公司效益普遍下降,从1998年度被统计的5437家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看,亏损企业846家, 占被统计企业的15.56%;亏损总额90多亿元,占被统计企业利润总额的10.51%。

      全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布情况(截至1998年12月31日)

      序地 区公司

      序 地 区公司

      号 数量

      号数量

      1 北京市15417 河南省147

      2 上海市15018 湖北省505

      3 天津市 3419 湖南省213

      4 重庆市10820 广 西153

      5 河北省20921 广东省406

      6 内蒙古 3822 海南省145

      7 山西省 5723 四川省428

      8 辽宁省29924 贵州省 63

      9 吉林省13925 云南省 86

      10 黑龙江省18926 西 藏 21

      11江苏省38327 陕西省 66

      12浙江省26728 甘肃省 28

      13安徽省 8829 青海省 18

      14福建省12130 新 疆 24

      15山西省 4931 深圳市331

      16山东省49732 宁 夏 21

      合计 5437

      需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减少行政干预,完善资产评估制度

      综合上述情况可看出,股份制确实给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首先,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具体产权关系仍然不明晰,国家股的股东代表抽象、模糊,股权难以人格化,并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多头管理,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仍然难以真正分离。在现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家股通常占60%~70%,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此造成股东一票表决的问题,通常由国家股东决定配股的数量、配股价格及配股方案,但国家大股东又拿不出钱或不愿意出资买配股而放弃配股权,中小股东认为这是对他们权益的侵犯。

      其次,行政干预过多,由于国家往往是企业的大股东,所以大多数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依然在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控制之下,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仍然很弱。同时,由于行政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公司分配,也影响股民信心,在二级股市上,也是行政命令多于各种法规,而且政策措施又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使股市成为“政策市”。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完善资产评估制度,明确国有资产代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权威化从法律上加以明确,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害和侵犯;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革,使国有资产代表真正人格化;逐步理顺股份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国家股、法人股流动不畅,企业资产存量的调整和资产结构的优化又难以实现,占绝对比例的国家股、法人股处于公开流通市场之外,造成不稳定因素,弱化了宏观管理机构对股市的调控能力。随着《证券法》即将出台,可望股市运作真正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能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按照市场规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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