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国有股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培兆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邮编: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以后,国有股责任重大,决定公司命运。然而,某些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公司以后,原国有企业的弊病又浓缩在国有股上存留下来继续起负面作用。为此必须矫正国有股目前存在的出身不正、占比过大,身份特殊、责任不到位等偏差。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和法人治理结构,得先规范国有股。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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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作为主要目标的内容之一,并再次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说明过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展不大,即使已建立的,有些也是急火煮成的夹生饭,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需要“十五”期间来解决。我以为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在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上。过去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股份公司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少,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和发展前途。国有股坐行不端是主要原因。

      主要问题在国有股

      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是早有决定的。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先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自负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引及其他文献都说明,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途径、形式、治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领会初始有些不一致,经过学习、研究和讨论,多数人还是能认同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最为广泛关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除国有股外,还公开发行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持股者的利益与企业和股市密切相关。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真能按中央决定的精神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后,必定是规范的,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经营富有新的活力。然而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后,并没有比改制前运转更好、效益更高。每年公布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大致可说明这一点。1999年中期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944家,净利润为负的95家,占10.06%;写明“不分配”的有879家,占93.11%(注:《厦门商报》,1999年9月1日。)。就是说,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中期是不给公众股东分配股利的。年终如何呢?1999年底,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增至959家。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为负的有79家,占8.23%;“不分配”的574家,占59.85%;直接派息给钱的286家,占29.82%,只送配股的99家,占10.33%(注:《深圳特区报》,2000年5月8日。)。到年终了还有半数以上不分红派息,这是为什么?经营业绩,盈利率的实情究竟如何?只有问股东,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社会公众股的股东,这是谁的责任?一问就明白,责任全在国有股股东。因为只有国有股股东才是公司享有公司控制权的操持者,是公司命运的唯一主宰者。其他股股东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只关心股市涨落而难能过问公司盈亏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控股的公司以后,凡效益不好、经营不活的全部责任在国有股身上。过去国有企业的固有弊端现在都浓缩性地附在国有股上存留下来继续起负面作用。因此,国有企业要按中央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首先要规范国有股,对它的偏差进行矫正。

      矫正国有股的出身

      80年代初,提出将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即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全部理由或根据,是因为这种企业普遍缺乏活力,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主要原因是职工的企业主人翁地位名在而实不至,难以在“全民所有制”的大概念中充分体现众分子的经济利益,影响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劳动积极性。因此只有从产权改革入手,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让职工也成为股东,使抽象的主人翁地位具体化,才能搞活企业。顺此逻辑,首先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是那些已明显表现出缺乏活力的国有企业。按常理,本来就富有活力的企业何必要改革呢?由这些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而产生的国有股也就必然是出身贫寒的瘦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也不大可能溢价发行。实际上,试行中基本上是按此逻辑办理的。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还有针对性地强调指出:“实行公司制不是简单更换名称,也不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而要着重于转换机制。”可是,自从试点工作转向以上市为目的而专挑“效率高、效益好”的企业作为改制对象以后,不少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实际只是“简单更换名称”、“单纯为了筹集资金”的倾向就越来越明显地表露出来,相当程度地背离了“着重于转换机制”搞活的宗旨。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翻牌就成了暴富,靠溢价发行占总股数一般不到30%的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一下子就筹到了比占总股数70%以上的国有股所含资金还要大得多的资金。这便是许多企业排队挂号争着改制的动机。借银行的钱到期要还本付息,发行社会公众股筹资,既不用归还股本,不用实质性的改制,也不必给“股民”(注:有的经济学家提出不应叫“股民”,应叫股东。本来应该是这样的,但现阶段社会公众是有股作不了东,还是叫“股民”比较符合实际。)派息分红,这是零成本的圈钱,算得上是天下一大美事,何乐而不为!

      因为国有企业在实行以建立股份公司为目标的改制中,一方面专挑“效率高、效益好”的企业为改制对象,另一方面在改制法律上有“可连续计算”的保证与便利,公众股即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曾给不正之风提供可乘之机,一些资质极差的企业通过“智囊团”策划造假帐、拉关系、走后门,也冒充“效率高、效益好”的企业争取到改制权和上市额度,圈了股民的钱,肥了少数人。有的虽然已暴露受查处,但国家和股民的损失已无法挽回。

      这样背离实行股份制宗旨的国有股出身实为不正,是为了单纯筹集资金甚至是为了圈钱而来到世间的,具有遗传的先天惰性,没有必须转换机制以搞活企业的内在冲动和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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