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1)01-0053-03 国企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而推行公司制是我们的主要选择。但在现实中,由于公司制中的股东权益没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既包括弱势的国有股东,也包括弱势的非国有股东。公司制并未如我们预期那样有效。其实,弱势股东的权益若能得到保障,则强势股东的正常权益也得以维护。因为弱势股东是一支有效的监督制衡力量。 目前弱势股东股权弱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会形式化,功能空心化,国有股权的实现监督不力。一些人误以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产权相对清晰,只要建立起公司架构,国有产权自然能够得到保护和实现。但实际上,即使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若处于控股地位,则可在股东大会上利用其控股权“选举”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的董事。而董事长又身兼国有产权即国有股代理人之职,在董事会中控制了最大比例的董事,通过董事会“选举”自己为总经理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极易形成“一人政治”。原本体现三权分立思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失去了监督制衡意义,成了可有可无的橡皮图章。无限的个人权利,有限的责任,国有产权无从实现。即使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不将董事长任命为国有股代理人,但谁来代理又成了问题。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企业性质,如果作为整体行使国有产权,又会出现人人可管、无人负责的老问题。若是将国有产权的行使细分到具体职员,又会出现机构肿胀的问题。 2、大股东绝对控制企业经营投资决策。事实上,在中国企业界还存在大股东以牺牲小股东或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的情况。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属于弱势群体。这一群体能否得到公平对待,其产权能否实现,关系到股份制的精神实质能否得以体现,优势能否发挥。在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就常常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公告。譬如,一日,某公司煞有其事公告称,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购买另一公司股份,因其所受让的目标公司股份原为本公司最大股东所拥有,属关联交易,不再召开股东大会。这样其他中小股东就失去了对一笔价值2000万的购并行为的知情权,更不用说否决权了。 3、公司企业管理中强势股东权力过大,使股份制的外部监督促进作用被削弱,其他经济成分或国有资产的产权难以实现,造成公司在陷入经营困境时,难以及时调整经营班子和经营策略。闹得沸沸扬扬的胜利股份股权之争就是一个例证。胜利股份经营不善,公开拍卖股份,原以为取得了相对多数股权的通百惠却无力影响董事会决议,造成经营困难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换了一个被代理人,代理胜方公司(原胜利股份子公司,现通过关联交易成为胜利股份最大股东)股权,仍然安坐原位,通百惠成了出钱的“冤大头”,却无法重组经营班子实现其产权。 实际上,投资方式应该是在一个合理制度下的最优选择,应由股民自己作出。根据经济学理论,股民也属经济人,能够作出理性选择。在目前的公司制下,股民无法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影响公司经营,只好不停的“用脚投票”。没有合理的机制保证股民的权利实现,保证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投票权,流动性至上的“投机”就成了理性的选择。 针对上述问题,为有效实现弱势股东权益,提出几个建议: 1、实施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制度。外部董事制度是保证股份制企业中弱势股东产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外部董事除了董事的身份以外,与公司之间既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也没有业务上的联系;他不是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亲属,也非公司的前雇员。相对于兼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关联外部董事(Affiliated Outsiders),外部董事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及其代表,也可是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银行家、会计师、律师、教授等专业人员。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如果雇佣外部董事行使其产权,能为公司决策提供专业化的客观建议,公正评价公司经营情况,对发展战略进行审视,另外还可借重其声望专长提升公司形象。外部董事的最大优势在于:一方面对经营者的监督极其有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摆脱强势力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因为外部董事不涉及公司经营,不是经营失败的直接责任人,不需为自己或为尊者讳,无须担心行使监督权后招受打击报复,所以更能及时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对经营班子起到更为有效的监督激励作用。 Cotter,Shivdasani和Zenner在1997年发表的实证研究显示,在标价收购中,外部董事占大多数的目标公司股东所得比外部董事不占大多数的目标公司股东所得一般高20%。这表明外部董事是从股东利益出发的公正“法官”,能显著增加股东收益,维护股东权益,在美国,有3/4的董事会有1个以上其他公司的总经理任外部董事,2/3的董事会有其他公司退休的高级经理,1/2的董事会有学术界人士参与。而在法国,则是由法律规定必须有2/3的董事从公司外部聘任。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报酬决定权归于股东会。因此,如果外部董事的产生过程与公司经营班子无关,由专门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股东会任命,则监督作用更强。 2、建立并完善股权信托制度。在胜利股份股权之争中,通百惠一度试图收集其他中小股东的股权信托,从而控制足够比重的股份以实现其改组公司的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之故,绝大多数中小股东都不可能亲赴山东当面签署委托协议,由于时间仓促,邮寄协议也难以及时到达,而传真的委托书法律又不予承认,最后只获得了26257781股有效委托投票权。若传真委托书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能得到解决,则通百惠其实已控制了约40%的股份,完全可以实现其改组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