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当前中国学界所持的三种不同的民主观及其与儒家思想资源的关系。我把这三种民主观概括为“平等主义民主”、“贤人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它们大致可以反映左、中、右三派提出的一些观点。我从每一派中挑出一位学者进行例证研究,以便分析其民主理念同儒家思想的关系。本文设定民主的一般观点是建立一个“代表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政府,并且设定大家都同意这个一般观点,从而把重点放在论述三种民主相互不同的基本理念上。对于具体的制度和政策提议,不拟做深入推究,旨在集中篇幅,对三种民主的不同基本理念进行一些规范性的考察和评价。 一、自由主义民主:浅薄的自由 在“自由主义民主”旗下,我选了秦晖教授。秦晖是一位自由主义历史学家。不同于许多人的看法,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并不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政治,而是“儒表法里”,乃至“法道互补”:纯儒少见,多的是“法儒”和“道儒”。他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组织、公益事业、土地问题等作了资料翔实、富有见地的研究。就我所知,他并没有提出任何系统的自由主义民主学说,但他的字里行间明白无误地透露出他是推崇这套现代西方观念的,而且也做了一些规范性的提示。之所以挑选他而不是其他自由主义学者,是因为他的思考同中国的传统及现实联系得更为紧密。秦晖认为: 儒家思想不是什么“后现代的救世理论”,但它在中国条件下也非现代化之敌人。……“新”儒学必须不是以解构所谓“西学”、而是以解构中国法家传统为己任的。① 在他看来,现代中国的谬误在于反儒不反法: 反儒不反法的结果是反掉了一个虚构的、至少在抵制现代化的负面传统中只是非主流的“家族本位社会”,却空前强化了传统中最负面的“反宗法的编户齐民社会”;反掉了仁义道德,却空前发展了“法、术、势”;反掉了清流清议,却使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泛滥成灾,“法道互补”之弊形成积重难返之势。② 秦晖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大共同体本位”社会,其政治实质是国家专制。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是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社会走向“公民(个人)本位”社会。在他看来,经过30年改革开放,当今中国处于“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状况:一方面公民意识在成长,另一方面带有宗族色彩的小共同体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凸显。③但他认为: 这种“宗族的崛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④ 换句话说,儒家小共同体现在还具有一时的利用价值,“自由的”公民可以同它们暂时联盟,冲破大共同体的专制。因而,他指出: 援“儒”拒“法”的民本派儒家本身应当成为现代化可以凭借的本土资源。把“民本”与民主的不同之处夸大为水火不相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⑤ 在这方面,他提倡“西儒会融”,甚至不反对利用一些儒家观念的“能指”发展出符合自由民主的“所指”。⑥秦晖强调,现在我们应当做的是: 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民主国家),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⑦ 但儒家小共同体最终是要摒弃的,因为“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都抑制个性,父权制家族桎梏与专制国家桎梏都阻碍着自由交换、竞争与市场关系的发展,阻碍着民主、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形成”。⑧在他看来,“现代化都是人的解放,即从‘人的依附性’走向‘人的独立性’的进程”。⑨这个进程的结果既是“现代公民国家——宪政民主国家取代依附性的传统大共同体”,也意味着“现代公民社会——契约型联合体取代身份性的传统小共同体”。⑩显然,尽管秦晖不是一位规范理论家,但个人独立、个性解放、人的自由等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关注构成了他的(尚未系统化的价值表中的)主要价值。他的理念就是追求一个以个人为本位、以契约为取向的社会。因而,把他的观念概括为自由主义民主是十分恰当的。他最推崇的价值是个人自由。他对儒家的基本评价是: 在儒家的基本价值体系中缺乏个人本位的公民权利观念,而没有这个就谈不上现代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谈不上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11) 他还认为: “民本派”儒家社会本质上是以小共同体自治抗衡大共同体本位,这与现代民主以个人本位抗衡共同体本位也确有区别。……张扬小共同体固然会给社会带来某种多元性,但依然以身份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传统小共同体过分扩张,虽然可能瓦解君权,却未必能培植民权。(12) 综合看来,尽管秦晖对于中国历史、儒家传统以及现实提出了值得重视的论述,但他所推崇的自由主义民主理念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他所倡导的乃是一个过于单薄、过于简化的自由观,不足以支持人生的价值追求。具体说来,他只看清了消极自由(即个人订立契约、不受国家限制的自由)的好处,但没有看到积极自由(即追求目的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东西。尽管他后来强调“福利权利”的重要性,但“福利权利”可能只是积极自由中的一小部分,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东西。一个完整的自由观势必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消极自由可以完全以契约为基础,但积极自由不可以。(13)事实上,从儒家的观点出发,积极自由不但同个人的家庭身份不矛盾,个人还需要得到家庭的帮助才能行使积极自由。下面我将联系儒家思想资源,对这一点做些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