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初的自我理解深深地镶嵌于社会之中。只是到了后来,我们才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由的个体。 ——查尔斯·泰勒 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它所关切的基本问题是:何种政治权威才具有正当的理由来实施统治或要求人们服从?西方近代思想史中,出现了以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契约论为主轴的政治正当性论述,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然而,在思考和评价这些论述之前,有必要探究一些更为“后设”问题:“政治正当性”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在什么条件下,人们才可能对政治权威提出正当性的疑问?实际上,对政治正当性的关切与质疑本身,隐含着一个重要而根本的前提,那就是:只有当人们能够想象“政治权威可以是不正当的”时候,才会严肃地提出和讨论权威本身的正当性。① 而这种“想象”之所以可能,则源自现代文化视域中人对自身的一种特定理解——具有个体主义倾向的自我理解。但这种自我理解并不是“自然的”或理所当然的,而是人的意识在西方历史中的反思性建构,是特定的理念在现代文化实践中的展开。换言之,这种自我理解的观念是“西方的”也是“现代的”:一方面,由于这种观念是在西方特定的历史与文化中生成的,因此并不是天然固有的,也未必是普遍的,会遭遇各种挑战;另一方面,这种观念之所以会在争议与竞争中获得主导地位,成为具有支配性的现代观念,也并非任意和偶然,而是具有其内在的逻辑和缘由。因此,我们有必要同时防止“决定论”与“偶在论”这两种极端化的解释倾向。本文试图以一种辩证反思的方式,探讨文化视域如何在现代性转变中生成了特定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新的社会政治想象,从而构成了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前提与背景,由此对西方政治正当性问题的缘起,以及与现代性之间的渊源关系,做一个初步的勾勒与清理。 一 自我理解的三重维度 对于统治者与统治术的褒贬藏否古已有之,这类论述在古典时代常常隐含在与法律、道德和正义等论述的多重联系之中。但是,政治正当性问题以明确的方式提出、以论证的方式阐述,在西方历史上却是特定的“现代现象”。因为只有到了现代,人们才可能想象一个共同体的政治权威会是“不正当的”,才使政治正当性成为一个突出而迫切的问题。对现代人来说,“追问权威的正当性”或许已变得习以为常,以至于不易察觉这种追问实际上是相当“不自然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倾向于不假质疑地接受既存的权威。比如在家庭生活中,子女通常不会去追问父母的权威是否正当。因为子女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有机共同体(家庭)的成员,而父母是自然的“家长”,于是父母的权威地位也就理所当然。类似的,在前现代社会中,人们天然地将自己看作是一个有机共同体的成员,并通过社群生活来获得自己的身份认同。或者说,人们首先将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大家庭”的成员,那么,接受这个大家庭现存的“家长”的权威,也就是自然的事情。人们当然可能评判这个家长的品格优劣以及能力高低,但对其权威地位本身,却没有明确的质疑与追问。 追问权威本身之正当性的能力,发源于一种特定的对人的理解:人首先不是有机共同体的成员,既不是统治者也不是被统治者,而是彼此分离的个体。然后,这种独立的个体聚合在一起,组成了“文明社会”,需要公共秩序,因此才产生了政治权威。就此而言,“正当性理论的核心是一种个体的自我观念”:② 个体的人是自然的有机体,而政治社会是“人造之物”;人不是由社会构成的,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显然,这种“自我理解”的方式,并不单单涉及个人看待自己的方式,同时也是看待社会的方式,因此,所谓“自我理解”也是一种“对社会的理解”。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上,格劳休斯、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提出了各自的“自然状态”概念,虽然彼此不尽相同,但大致上都分享了这种对人的基本假设。 然而,这样一种特定的个体观念和政治社会想象不是与生俱来的,也并不那么“自然”。正如查尔斯·泰勒指出的那样:“个体在现代西方文化中无可置疑的优先性,这是现代道德秩序构想的核心特质。……因为对于我们而言,个体主义已经是常识。现代人的错误,便是认为这种对个体的理解是理所当然的。……我们最初的自我理解深深地镶嵌于社会之中。我们的根本认同是作为父亲、儿子,是宗族的一员。只是到了后来,我们才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由的个体。”③ 在人类历史中,实际上从来不曾存在过这种分离的、自由独立的个体,不曾存在过由这样的人类个体所形成的“自然状态”。在现实的历史中,个体总是生活在社会群体和政治秩序之中。在这个意义上,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地是政治动物”。由此可见,先在于社会群体的独立个体不是对人的实际境况的“真实历史描述”,而是一种反思性的观念建构。这种自我观念和对政治社会的想象是现代文化的特定产物。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正当性问题是现代文化视域的一个部分。 显然,“分离自在的独立个体”作为一种现代的自我观念,以及相关的“自然状态”概念和“社会契约论”学说,都是“反事实的”观念建构,并且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具有历史偶在性(historical contingency)的特征。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现代观念与论述的建构性与历史偶在性的特征,包含着比初看起来更为复杂的意义,需要更为深入的探讨才能被恰当地理解。先在于政治社会的独立个体并不实际存在,从来不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历史现实——这种认识往往容易引发一种草率的简单化推论——认为个体主义观念与社会契约论学说不过是一种凭空的杜撰,一种纯粹的虚构,并以为只要揭示批判这种观念和理论的虚幻性,就足以推翻基于个体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及其政治正当性学说。但这种简单化的批判本身恰恰表现出对文化观念之构成的肤浅理解。因为人的精神活动并不是对生理经验与环境条件的机械回应,这是人作为“文化存在”的要义所在。文化的观念,包括人的自我理解与社会想象,在本质上具有超越性和建构性,这些观念并不是对现实的直接和简单反映(否则如宗教等复杂文化观念就完全不可想象,也不可能存在),而是对现实的超越性建构。现代的自我理解正是一种基于反思的建构,它的“非现实特征”并不等于主观的任意杜撰或虚构,而是意识活动之能动性的彰显,并源自现代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实践逻辑。因此,我们需要在一个更恰当的阐释框架中来解释:一种特定的(看似不可思议的)自我理解与社会想象,如何会在现代西方的历史中兴起,并成为支配性的现代观念,这种观念又如何使契约论学说成为西方现代政治正当性的一种主导性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