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生产与消费关系中的作家、作品、读者二重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书泉 安徽大学中文系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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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范畴来考察文学,既是作为文学社会学的一种研究方式,也是由文学本身的社会经济属性所决定。文学创作属于社会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即精神生产劳动,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肯定的。在生产劳动中,生产物质产品或者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不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这种劳动,虽然不把对象物化在物质上,然而其产品同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社会需要,同样能被消费。如果用它作为商品交换,也同样有价值。〔1 〕因此,文学社会学言说文学,不仅仅是指涉具有抽象美学意义的文学自身,而是要面对处于特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构成生产与消费的现实关系,作为某种社会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文学事实。对此,法国著名文学社会学家罗贝尔·埃斯卡皮如是说:

      “在了解作家的时候,下面这一点不能等闲视之:写作,在今天是一种经济体制范围内的职业,或者至少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活动,而经济体制对创作的影响是不能不论的。在理解作品的时候,下面一点也是要考虑的:书籍是一种工业品,由商品部门分配,因此,受到供求法则的支配。总而言之,必须看到文学无可争辩地是图书出版业的‘生产’部门,而阅读则是图书出版业的‘消费’部门。”〔2〕

      所以,埃斯卡皮认为,文学社会学应当“将作家作为某种职业的人来研究,将文学作品当作交流方式来研究,将读者当作文化商品的消费者来研究。”〔3〕这样,主要由作家、作品与读者构成的, 原先只属于文艺美学范畴的文学创作与欣赏的关系,便成为现实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文学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作家成为生产者,作品成为产品与消费品,读者成为消费者。这一文学社会学视野中的文学事实,揭示了文学不仅具有认识、情感教育、审美的价值与功能,同时还具有非审美意义的经济和消费价值、功能,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文学的生产与消费,既具有一般物质商品生产与消费的某些共同性质、规律,又具有作为精神生产与消费的特殊规律、特征。因此,文学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既不是单纯的商品生产与消费关系,属于经济学市场学的范畴;也不属于美学意义上的艺术创作与欣赏关系,而是包括这一切在内,体现文学审美、认识、消费三种价值和功能的文学社会学范畴,需要从美学、文艺学、文艺消费学、文艺经济学的综合角度来加以阐述、探讨。

      只有从这种综合角度出发,我们才能正确把握和科学阐述处于文学生产与消费现实关系中的作家、作品与读者的二重性。作为独特的艺术审美创造者的作家与作为职业劳动生产者的作家,作为审美形态的艺术作品与作为文化消费品的文学读物,作为文学欣赏接受者的读者与作为书籍购买者的文化消费者,当这些互为矛盾的方面同处于我们称之的“文学”之中时,它展示的恰恰是在经济体制发生变化,文化市场形成的今天我们无法迴避的文学事实。这种二重性一方面给文学社会学的研究带来给文学以美学界定的困难:“如果我们想理解文学现象,我们就必须以一种纯属文学特性来观察它。这正是文学社会学的一个基本困难,因为它要求用社会学的方法论来作出文学的盖然判断。 ”〔4〕但同时也为在理论上对市场经济与文学关系的研究开拓了新的思路,在实践上为正确处理、调整文学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学生产力提供了契机和对策。

      作家:艺术审美创造者与职业劳动生产者

      对作家这一社会角色性质的把握,是与对文学的社会性质认识紧密联系的。罗贝尔·埃斯卡皮在为《国际文学术语辞典》撰写“文学”这一术语的定义时,曾从语义研究与历史述评两个方面,考察了“文学”这一含义本身就包括作家的生活条件,或者指作家的职业,文人的一种行业。即在具体的社会现实关系中,文学不再仅仅是一种本质、一种文化,而成为某种作家活动的过程与成果,它一方面包括全部书面的精神生产,另一方面也包括写作的艺术。〔5 〕文化(文学)生产过程的这种特征,决定了作家在其中的双重角色:既是艺术审美创造者,又是劳动生产者。作为前者,它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人类审美想象掌握世界的独特方式,具有主体气质、个性、兴趣、观念、精神追求、生活方式选择、自我实现的丰富内涵,同时又是人类精神文明价值的一种积淀和表征。作为后者,作家的创作与生产物质商品一样,都花费了一定的劳动,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而生产,需要一定的生产环境、手段和物质保障,需要从生产中获取一定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保证再生产;生产者不仅要考虑生产,还要考虑流通与消费,即不仅要考虑产品的使用价值,还要考虑产品的交换价值,尤其是“当历史上开始出现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过程时,生产的经济中枢就从作家移到印刷者,然后移到书商,最后稳定在出版商上。”〔6〕

      这样,我们看到:一旦将作家视为劳动生产者,必然使对文学的考察注入了非文学的因素,而为艺术审美创造者的作家所不屑的经济因素则尤为突出,包括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体制相联系的作家机构、编制、出版发行体制、稿酬制度、作家收入来源以及文化设施、企业赞助、文化市场消费状况等等。这一切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作家的生产劳动,作家的困惑、矛盾也由此而生。

      这种矛盾、困惑最集中地体现在作家该如何给自己定位,而这正是文学社会所要解决的,其探究的视点又必须建立在文学生产与消费的现实关系基础上。正如德国著名文艺社会学家阿尔方斯·西尔伯曼所说:“对作家在社会中的位置这个问题上,文学社会学着力探究的不是别的,而是各种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事实包括由文学家的审美自由、地位、社会角色、角色多样性、责任、介入、社会化及专业化构成的参照系,包括有关职业的概念体系。”〔7〕这即是说, 只有从把握置于文学生产与消费现实关系中的作家角色二重性入手,才能正确确立作家在当代社会的位置,而职业概念的引进,正是这种具体的把握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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