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教育活动的结构与矛盾*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 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江西教育科研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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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活动是教育的基本表现形态。探讨教育活动的结构,分析其内部的矛盾运动,对于认识教育主客体的关系,深化教育本质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任何教育活动,都有教育过程中的两极,即教育的主体和客体组成,它们以教育资料(注:关于教育活动的中介,称谓有所不同。参照马克思对劳动的分析,“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由此我们主张教育活动的中介称为教育资料。参见陈桂生著《教育原理》,华东师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为中介发生对象性联系,这种联系是多重的双向对象化,所以,我们认为,教育活动是教育主体和客体以教育影响为中介而发生的多重双向对象化的过程。

      一

      一般认为,教育活动至少有三要素组成,即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资料。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作为教育活动的两极,构成教育活动的能动要素,教育资料作为中介,成为教育者和受教育共同作用的对象。但是,并非所有的教育活动,都需要一个独立形态的中介。如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本身就是一个教育源、影响物的话(这就是所谓的身教),那么,教育活动就是两极的直接作用。实际上,教育资料的主要表现形式教育工具,就是教育活动主体本质力量的外化,是主体活动器官的延伸,一定程度上可附属于活动主体之上。所以,我们认为,只要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极存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一个教育过程,它们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就是教育活动。

      本文不打算使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这两个概念。因为这两个词容易造成一种偏见:教育者就是教师,受教育者就是学生,而且两者的作用关系明确——“主”和“受”的关系。这种简单化的思维,不利于对教育活动的深入分析,所以,我们主张采用“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这两个概念。

      教育活动的结构,就是在于弄清教育活动的主体和客体的构成。在讨论这个之前,首先弄清其逻辑前提:主体和客体的概念以及人本身的属性。

      1.关于主体和客体的界定

      主体和客体有不同的涵义,尤其是“主体”这个词,在哲学史上,至少有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三种意义上的用法。但我们这里所要考察的是作为认识论范畴的主体和客体。

      作为认识论的范畴,主体和客体本身的内涵不难明确:主体是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主动作用者、行动者,客体作为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惟难以确定的就是主客体的外延。

      马克思说过,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所以,许多人就把主体与人、客体与自然划上了等号,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简单归结或等同于“人和世界”、“人和自然”的关系。这是一种简单化的理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断章取义。马克思说,主体是人,是针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主体是“神”、“客观精神”、“物质本体”等而言的,“主体=人”这个说法,正是也仅仅是在上述意义上是确切的。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主体当然是人;但在个人、群体、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总是存在着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的一定行为对象(客体)这种事实,这些行为的对象是人,但按照客体的定义,他也是客体。与之相联系的是,把“客体=自然”或把“客体=事物”这也是不妥当的。否则,在人与人之间的认识—实践关系中,只有主体,没有客体,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主体和客体是作为一对相对的范畴而出现的。

      所以,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主体是人”,应该是把在任何认识—实践活动中,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者、行为者的人当作主体,而作为认识和实践对象的世界、事物和人都当作客体。

      2.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人是主体与客体和统一,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人作为自然物,作为“一个有生命的、自然的、具体并赋有对象性的即物质力量的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 166页。),而统一于客体这一自然物之中,这是以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为基础的统一。第二层是在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统一。因为人不同于自然物,他是有意识、有思维的社会存在物,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既能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物和人),又作为一个肉体和精神的统一实体而经常被他人、群体、社会、自身所认识和改造,也就是说,人在作用他人之时,也被他人反作用。所以,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认识—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第一,在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人能够主动认识他人,影响改造他人,同时又受动地接受他人的认识和改造。第二,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上,人能够借助于外在的中介物,如他人和客观世界,通过认识和改造这个中介物,而达到自我认识、自我调控、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中的主客体统一。我们常说,人通过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了自己的主观世界,乃是人之主体与客体统一的集中表现。

      3.教育活动中的主体与客体

      (1)对“双主体”的简短评析

      教育活动中的单主体论,即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显然是已经没有“市场”了,代之而起的是“双主体论”,即教师和学生都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先撇开这一理论的论证不说,至少“双主体”的表述是有问题的。因为“主体”是相对“客体”而论的,它们都是关系词,无“客体”便无“主体”而言,“双主体说”是不是以为教育活动中无客体了呢?显然,在同一个活动的同一时间维度中共存两个“主体”,是说不通的。当然,也有人把“物(教育资料)”的要素作为能动主体的人面对的共同客体,而认为教育活动中是“主体—主体”的关系(注:项贤明:《试析教育主客体关系的双重结构》, 《教育研究》1996年第9期。)。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主体人在面对共同的客体时,结成的关系只能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导致人与人之间伦理、人格上的平等,讨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伦理关系,就不属于教育实践活动中的认识、改造关系。另外,把教育资料(主要是教育内容)作为客体,也有一个问题,这就是教育主体与教育内容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实践关系,而是认识关系。因为教育活动不以变革教育内容为目的,教育主体和教育内容之间的关系构不成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认识、改造关系。鉴于“双主体”表述的某种缺陷,所以,有学者主张用“复合主体”,而不是平行的双主体。(注: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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