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转化的演进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长乐 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博士生 210097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转化的演进过程,要经历教育观念社会化、教育立法、教育体制构建、教育体制运行、教育体制评价修正五个阶段。该演进过程的主体为多主体,各阶段主体的人格化依次为执政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立法委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领导、学校领导、教师、学校职工、社会其他人士等。演进过程正常进行的条件主要有政治体制稳定、立法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能正常、稳定的教师和学生队伍、演进机制各维度的协调与和谐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字号:

      教育体制作为一种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社会形式,表现为一定的教育组织、教育政策、教育条件等。其形成的逻辑过程的最近起点为教育观念,较远起点为教育理论,其发展经历了由较远起点到较近起点,即由教育理论到教育观念的演进过程,也经历了由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的转化、演进过程。其中第一个过程可以说主要是个体心理变化,是个体人的意识或观念的内化过程,是在行为主体的心理内部完成的。第二个过程则由于演进过程目的即教育体制的社会性,可以说是一个观念或意识的社会化过程,具有显著的社会性、时代性、历史性。由于第一个过程笔者曾撰文探讨,所以,本文将对第二个演进过程进行探讨。

      一、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的演进过程

      教育观念作为内化于个体精神的一种意识,向教育体制转化时首先要经历教育观念的外显过程。其外显途径主要有:(1 )通过写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以此扩大社会影响,唤起社会支持和响应,以影响和促进教育立法。(2)通过在各种会议上的演讲, 特别是在人大立法会议上的演讲,以影响和促进教育立法。(3 )以议员即人大代表或委员身份,通过会议提案直接促进和影响教育立法。(4 )以政府首长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首长身份,在具体的教育体制内容制订过程中,扩大或完善教育体制的内容。当然,教育观念的外显需要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即社会政治环境有利于教育体制的外显。否则,教育观念将被禁锢和封闭、窒息于个体意识之中,无法外显于社会,更不能促进相应的教育体制的产生。

      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演化的第二个阶段,可以说是“议会”行为,即教育立法过程。法律作为社会活动的基础和规范,是教育体制存在的前提和依据,因而教育法就是教育体制的灵魂和宗旨。根据一般的立法程序,法律草案变成正式立法须经由人大的教育委员会和人大全体会议两级通过才能生效。所以,作为教育法内含的教育观念,应该得到人大大多数成员和教育委员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赞同才行。值得说明的是,由教育观念演化为教育法,是教育观念演进为教育体制的关键。如果这个过程不能完成,那整个过程就无法延续。相反,如果这个过程完成了,那以后的过程则要简单和容易得多,因为执法的主体——政府部门,已无须对法律原则进行争论,主要是执行法律内容。

      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转化的第三个阶段,是教育法被具体化为教育体制的阶段,即政府依据教育法原则制订具体的教育制度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政府按教育法中的各种原则规定、制订成各种具体的教育制度,如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制度、招生制度、入学制度、教育经费预算制度等,以保证教育法内容的落实。在此必须说明的是,政府作为执法者,在制定各种教育体制的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原则,所制订的各种制度内容,不能与教育法精神有矛盾或抵触的现象。同时,政府的执法又不是机械、被动地去执行,而是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因地制宜地制订各种教育制度,使教育体制的水平具备先进性、文明性、稳定性、发展性特点。另外,政府作为执法部门,肩负着对全社会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管理、评价、调整、监督等任务,因而政府对教育的态度积极与否,对教育体制的质量以及教育体制的具体运行、调整修正都有实质性的作用。

      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演进的第四个阶段,是教育体制的实施阶段。关于教育体制的实施有两层含义:一是教育体制作为一种人为的政策和制度,如果不付诸实践则无意义。二是教育体制在由政府行为制定出来后,还仅仅停留在书面上,只具有政府和理论意义。而只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教育体制作为自己的职能和职责、任务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时,才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实现自己的使用和目的。教育体制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被执行时,成为各门类、各层次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种管理行为。在学校内被执行时,按其性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学校领导班子的活动,即把来自于政府的各项制度转化为学校的各种制度和工作条例。二是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活动,即在学校的各种制度管理和组织下,进行具体的教与学工作。学校、教师、学生工作和学习的范围、内容、特征,都反映了教育体制的性质和特点,当然也衍生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育观念,或者加深和完善着教育理论和教育观念,通过教育评价或社会舆论,间接地推动着教育体制的进步。

      教育观念向教育体制演进的第五个阶段,是教育体制的评价阶段。关于教育体制的评价,可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教育体制形成的整体评价,即在抽象意义上的某一个教育体制形成以后,从后往前看,对教育体制进行整体性评价,这种评价的标准是整体性的,因此能促进教育体制从目的到方法的整体进步和改革。二是教育体制形成的每一个阶段的评价,可简称为阶段性评价。这种评价是对演进过程的各个阶段的单独评价,其评价标准是相对具体的,具有简便、及时、具体的优点。教育体制评价作为对教育体制状态水平的评估和确定,其内容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评价。二是学校内部评价。三是社会评价。其中,政府评价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设施的评估、验收、检查等活动。政府评价的内容既有全面性的系统评价,也有具体指向的单项活动评价。由于政府评价往往和学校升级、升格,增加经费,领导职务提升等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因而政府评价对学校工作具有权威性、方向性,也常常成为学校某一阶段工作的头等大事。学校内部评价是指学校对本校教师授课质量、科研成果水平、保障服务状况的评价。这虽然是现行教育体制下的一项活动,但由于学生培养是教育活动的终极目的,而教师工作又是实现这个终极目的的关键,是教育体制评价的具体体现,因而学校内评价也是教育体制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社会评价是一项范围极广的评价,主要评价途径有新闻媒体、社会性期刊、社会舆论、民意测验等。其中尤以新闻媒体的评价最直接,较快捷。由于社会评价一般没有具体的评价主体和组织,缺少规范的评价指标和评价形式,因而具有多样性、大众性、口头性、复杂性和影响广泛性。还由于新闻媒体作为各级党组织及政府的喉舌,所载评价有些代表了党组织及政府的观点和态度,因而包含有极强的教育体制改革的导向性和纠编性,对学校工作发挥方向指导、错误纠正等决定性影响。教育评价活动虽说从逻辑上似应独立于教育体制之外,但由于教育体制阶段性评价本身就和教育体制的发展进程交错在一起,以及整体性评价在实践上与教育体制不可分性,即这次教育体制的逻辑起点可能是是上次教育体制的结论,因此,教育体制评价也应该是教育体制形成机制不可缺少的阶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