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化,影响教育实践的因素越来越多。这迫使人们不断甄别诸种因素的价值,并关注它们对教育实践的作用,以便采取进一步提高教育实践合理性的决策。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正确思想持有片面认识(当然还有其它原因),有的教育工作者以为一切教育实践都是合理的,看不到“许多教育实践失灵,使教育革新成为必需进行之事”〔1〕, 心安理得地为那些早已或正在丧失合理性的教育实践奔忙。 这种现象提示人们,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教育实践合理性的实质与机制,分析非合理性教育实践的表现,澄清模糊观念,以更理智的头脑、更适度的热情、更恰当的行动去从事教育实践。 一、教育实践合理性的基本特征 教育实践合理性是人类一般实践合理性的方面和环节。因此,对之分析须从考察一般实践合理性着手。 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 又译实践理性)是众多古哲今贤冥思苦想的问题,常与合乎理性相提并论。如康德(I.Kant)认为理性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则,并可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人的行动与之相符即合理性。又如黑格尔(G.W.F.Hegel )将理性解释为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性,人的行为符合规律性便是合理性。把理性概念加以改造,使之由哲学范畴变成社会学的“合理性”概念,并进入实践领域的思想家是韦伯(M.Weber)。 韦伯认为“合理性”是指人们逐渐强调通过理性的计算而自由选择适当的手段去实现目的。他从“运用手段”、“确立目的”和“确立价值方向”这三个角度解释实践合理性的概念,认为一种行动的工具合理性,是根据一定目的下运用手段的有效计划衡量的;一种行动的选择合理性,是根据精确掌握的价值,一定的手段和附带条件下目的计算的正确性衡量的;一种行动的规范合理性,是根据行动优越性作为基础的价值尺度和原则的统一模式的系统化的力量和渗透力衡量的〔2〕。将这些观点的实质联系起来, 可以看出实践合理性的精髓在于实践主体行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联系教育实践分析,由于教育实践是“由在特定环境中如何实现教育的重要目的的信念指导的行动”〔3〕,因而其合理性至少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 要有明确的教育目的,且教育目的具有当时条件保证的最大或较大价值,其价值可借助教育主体的行动实现。换言之,教育主体的行动受教育目的的引导,为实现教育目的服务,与教育目的的要求达到较大程度的默契,即合目的性。第二,教育主体的行动遵循教育规律包括符合教育对象与教育工具(内容、途径、方法等的总称)的特性。教育规律一方面包括自然规律,如学生生理发展规律等,另一方面包括自为规律,即教育主体自我选择自主创造等构成的运动规律〔4〕, 通常说的“教育要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律”就是这种规律。认识并驾驭这两方面的规律,便是合规律性。第三,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协调一致:一方面合目的性以合规律性为前提。无论是教育目的的确立还是实现,都要与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条件大体相符(教育目的有一定的超前性,但从最终要变为现实这点上看,它必须适应当时社会的条件),正确地反映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实践要素的特征(如教育主体能力、教育工具的使用价值、教育对象身心特点等)及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保持一致性。在这方面,违背规律地确定教育目的并追求其实现是教育实践合理性水平不高甚至丧失的表现。另一方面合规律性以合目的性为指导。教育主体在教育目的指示的范围内,在实现教育目的的过程中探讨并遵循规律。也就是说,教育主体是为了实现教育目的才去合规律性的。脱离教育目的地合规律性,是盲目地合规律性,不仅于教育实践无补,反会降低教育实践合理性程度。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一,教育实践合理性乃是正确性。关于合理性是否为正确性,理论界时有争论。前已提及的韦伯认为合理性乃中性概念,应剔除其日常用法中赞许、褒义的内涵。不过,全面地看,如果合理性确实统摄合规律性,那就意味着它是正确性。诚如前苏联著名哲学家Π·B ·柯普宁所说:“凡存在着某种方法并且按照该方法的规则和手段进行检验的地方,那里就存在着正确性。……正确性所谈的依然不是同客体本身而是同业已判明的规则相比较的主体行为”〔5〕。 因此,与合理性相对的概念非合理性是非正确性,是与指称人的情感、意志等因素的非理性主义的非理性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其二,教育实践合理性具有相对性。虽然从人类全部历史来看,教育实践合理性没有止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但具体历史条件下的教育实践合理性都包含一定的非合理性成分,是有限的不充分的。具体分析,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对教育规律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尤其在开创新的教育实践的过程中),在目的的确立与工具的选择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定时代的教育实践合理性(以相应的规范、制度等表征)要由新的合理性取代,否则,会蜕变为保守性。三是整体与局部教育实践合理性的不一致性。如整体教育实践是合理性的,而局部教育实践是非合理性的。反之,局部教育实践是合理性的,而整体教育实践是非合理性的。其三,教育实践合理性涵容情感性。在这里,情感性特指人的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及其特性。在某些传统的合理性观念中,情感性被排除在外。但随着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趋势的出现,实践合理性观念开始接纳情感性。因此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在理性范围内肯定并恰当地发挥情感、意志等作用,是合理性而不是非合理性的表现。在这种意义上,教育实践合理性是合“情”与合“理”的融汇。当然,“涵容情感性”不是由情感支配一切行动。那种如韦伯说的“盲目地由情感控制”的冲动的行动仍然是非合理性的。 以上可见,教育实践合理性是教育主体的行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亦即教育主体在把握教育规律的前提下确立教育目的,并受教育目的引导,为实现教育目的服务,同时在教育目的指示的范围内,在实现教育目的的过程中探讨和驾驭规律,以求教育实践合理地发展。 二、教育实践合理性的主要机制 教育实践合理性不断发展变化,整体上呈由低到高的趋势。制约这种趋势的是教育实践合理性机制。其原理可大致描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