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美国教育改革的一个新动向

——特许学校运动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健生 孟雅君 北京师大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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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九十年代,美国教育改革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热点——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特许学校的观念迅速地传播开来,到1996年秋末,美国已有2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立法的方式采纳了这一观念,形成了特许学校运动。

      一、特许学校的产生和发展

      “特许(Charter )”一词源自授予早期到美洲去探险的欧洲人的合同(Contract),而它与教育有染,则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的事,是由美国教师·巴德(Ray Budde )在其《特许教育:学区新模式的关键》(Education by Charter:Key to a New Model of SchoolDistrict)一书的提纲中最早提出的。他建议学区授予那些愿意尝试新方法的教师以“特许状”。虽然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的公立学校不满,但并不认为要对现有体系本身进行改革,所以,当时的人们对“特许”的观念虽感到有趣,却无人赞同。

      在八十年代各种教育研究和报告的激发下,巴德于1988年写了一本关于这个问题的新书——《特许教育:重建学区》(Education by Ch-arter:Restructuct School Districts), 不仅再次提到“特许”一词,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即在一所学校内部,由学校董事会特许一些教师在3—5年内进行独立教学。这些教师只向董事会负责,而不受任何人,包括校长和其他领导的制约。这时得到特许的还只是一所学校内的某个部门或某个教学计划,而不是整所学校。

      美国教师联合会(AFT)主席阿·申克尔(A.Shanker)赞成这一主张并开始推行。他在1988年7月10 日《纽约时代》上发表的一份报告称,1988年美国教师联合会全国大会的代表们建议,地方学校董事会和工会可以共同特许一些教师或其他人员在其校园之内建立自治公立学校。这种学校就按照巴德在《特许教育》中的建议叫做“特许学校”。

      不久,明尼苏达州参议员贾恩杰(E.R.Junge )和几位当地的积极分子响应申克尔的号召,并对这一观念作了修订以便适合明尼苏达。1991年,明尼苏达成为第一个通过特许学校法的州。特许学校法允许学区授予教师开办的学校以“特许状”(Charter)。据此, 这些学校可以摆脱大多数的州和地方的教育规章制度而由非营利的、法律上自治的合作团体来开办。原有的非宗派的和私立学校也允许申请特许状。1985年,仅有33%的明尼苏达人赞成跨学区选择公立学校,60%的人反对;而到1992年,该州居民76%支持择校,仅有21%反对。支持者增加的原因是:(1)辍学的数千名学生根据该法又重返校园;(2)由于学区之间的竞争,中学的高级课程翻了一番多;(3 )对公立教育的选择把家庭引入了公共教育之中;(4)择校允许教育工作者创办新的、 别具特色的学校。

      在1995年的国情咨文中,克林顿总统极力主张各州采纳特许学校立法,“我要求各州给予所有的父母为孩子选择上哪所公立学校的权力,允许教师们根据他们能遵守的特许状去组建新学校,只要他们能做好工作就行”,并说服国会拨出数百万美元来帮助创办特许学校。

      1994年底,全美有11个州通过了某种形式的特许学校法,134 所特许学校得到批准;到1996年秋末,则有2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特许学校法,得到批准的特许学校的数字上升到246所,其中有110所是续订合同的。1995年8月曾对这110 所学校进行过一项调查, 发现共有2.75万名学生注册;这些学校大多数规模较小,平均有250名学生,如果把加利福尼亚州的学校除外,平均只有140人; 这些学校最常定址于租借的商业场地上(如商场、旅馆等);三分之二的学校想招收各类学生,一半左右打算为处境危险的学生服务;教学重心主要在“综合性的跨学科课程”上,或“技术”课程上,或“回到基础”上。有人预测,特许学校运动增长的势头将保持到2003年,在1996年后的两年内,将有30个州颁布特许学校法。到2003年,可能有5000所特许学校,注册学生将达150万人,资助这些学校的税金总额将达30亿美元。

      二、特许学校的主要特点

      显然,作为具有不同目的的支持者之间政治斗争的产物,特许学校这个词的实际含义在美国各州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然而,所有的州至少都把特许学校界定为是根据特定的合同或特许状来开办的公立学校。这意味着人们相信公立教育,但应使它变得更有生气、对其结果更负责任。具体地说,特许学校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点:

      1.下放办学权 州授权一个以上的组织机构来着手办理本学区的特许公立学校,撤消历史上它授予公立学区的教育专有权,但这些学区仍然提供公立学校。然而,由政府资助的其它负责任的组织,如州教育委员会、公立大学、新的州代理机构、或城市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等也可以主办公立学校。特许学校的组织者——通常是教师、家长或其他社区成员,可以与地方学校董事会或其它公共团体接洽而成为主办人。

      2.特许学校是公立学校 特许学校不属于任何宗教派别,也不收费。它们向各类学生开放,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3.特许学校要负责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 每所特许学校要与主办组织机构协商并签订一份为期3—5年的合同或特许状。该合同或特许状具体规定了学生在各方面学习的程度及其测评的手段和工具,并负责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这些将用来决定特许学校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继续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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