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戴维森实用主义文论的三副面孔

作 者:
张巧 

作者简介:
张巧,文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审美文化与批判理论研究中心、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文艺理论与美学研究,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510006)。

原文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实用主义的戴维森主要通过新实用主义者阐发而来。然而,戴维森在文论中的实用主义面向更为复杂,主要呈现为三副面孔:新实用主义者戴维森、意图主义者戴维森和彻底诠释者戴维森。戴维森的不规则语言论成为新实用主义者的语言哲学基础,以此辩护文学语言等非惯常语言在语言交流中的原初地位。但是,戴维森本人的意图主义和新实用主义的多元诠释论发生张力,前者指责后者违背了戴维森一直坚持的反约定原则,由此主张以“第一意图”来充实戴维森文论的实用主义面向。为调和上述两种路径,我们在兼顾他前后期意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新的实用主义的隐喻论。它实质是基于彻底诠释立场发展出的修辞理论,是将隐喻放在戴维森文本内部实用主义化的成果,由此更好地实现了文本忠实和实用主义立场之间的平衡。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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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维森在文论中的接受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实用主义者的阐发来实现的,理查德·罗蒂无疑是他最有名的拥趸。当深入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文论的核心时,戴维森的语言哲学思想频频浮现。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亦是从罗蒂的新实用主义文论来锚定戴维森在文论中的位置的。但戴维森在文论中的实用主义面孔并非只有一副,而是通过其在实用主义进程中的争议形成的。可以说,戴维森在文论中的实用主义化并非自明的,它是诸家通过理论争议尚待开启的问题域,实用主义的戴维森意味着要去迎接对他的多种不同的实用主义诠释。在这个意义上,实用主义的戴维森既包括新实用主义的戴维森,但又并不停留在新实用主义的理论原点上,还可能包括那些与新实用主义进行争议的面向,以及有望在争议之后可能重新开启的新的实用主义面向。本文即将尝试以戴维森语言哲学的几个基本主题——语言、意义和诠释为主要线索,来勾勒戴维森在文论中的实用主义面向。

      一、语言的不规则性:新实用主义文论家戴维森

      学界往往把戴维森作为罗蒂新实用主义文论的语言哲学基础。罗蒂认为,我们目前的认识论都陷入一种二元论陷阱中,其根源在于我们把语言作为媒介,把心灵和实在作为某种代表本质的实体,于是语言就要么被视为表现心灵的媒介,要么被视为表现实在的媒介。面对这种二元论困境,戴维森被罗蒂视为帮助我们跳下语言媒介论的跷跷板的英雄。罗蒂认为戴维森“并不把语言当作表现或再现的媒介,所以他能够撇开自我和实在界具有内在本性——存在那里等着被认知的本性的观念”(21)。正如戴维森在其名文《通过语言的理解》中所论及的:“语言并不是我们可以由此看到什么东西的媒介;它并不是介于我们与世界之间的东西。”(《真理、意义与方法:戴维森哲学文选》320)我们并非通过(through)眼睛去看世界,而是用(with)眼睛看世界。切不要把眼睛和语言作为中介,它们是直接用来和环境交往的器官,而“不是中介物、屏幕媒介或窗户”(321)。

      可以说,戴维森对语言媒介论的批判是新实用主义者对其接受的核心思想。不过,戴维森的语言哲学不仅从批判性方面为新实用主义提供了反传统哲学的武器,而且还被罗蒂积极地用于建设新实用主义的语言哲学。罗蒂认为,戴维森的“目前的理论”(passing theory)①就是新实用主义式的语言哲学概念(罗蒂25),它论证了语言在根本上的偶然性和不规则性,以帮助我们建构起一种实用主义的语言哲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为实用主义的文学实践论辩护。

      那么,戴维森是如何论证语言在根本上的不规则性的呢?在此,我们将根据罗蒂所提供的线索,关注《墓志铭的完全错乱》(A Nice Derangement of Epitaphs)这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戴维森批判了语言约定论(linguistic conventionalism),并论证了语言在交流中的不规则性。所谓语言约定论,指的是一种关于语言意义的传统看法,许多语言学家都认为日常语言交流发生的关键在于遵从交流语句的“字面意义”(literal meaning),于是“字面意义”就被理解为语言交流不可或缺的决定性条件,也就是说,字面意义的实质是一个决定语言交流之可能性的约定性意义(conventional meaning)或者说标准意义(standard meaning)。但是,戴维森却给出了一个激进的看法,他否认字面意义就是约定性意义或标准意义;他转而认为,语言不应被视为一种更深层的关于词语意谓的观念,而应被当成一种活动。语言的本质在于交流,戴维森并不关心“语言是什么”或者“意义是什么”这样的理论刻画,对他来说,重要的是在语言交流的可能性层面探讨语言意义。在语言交流中,而不是在语言的深层机制中,交流的个体言说者是自由的且具有创造性的行动者(agent)。可以说,戴维森对语言约定论的反对是与他的语言个体论(language individualism)相一致的。对此,凯瑟琳·格鲁尔(Kathrin Glüer)评论道:

      在戴维森看来,首要的和最为重要的是个体说话者的语词拥有意义。更准确地说,个体说话者的语词在其特殊的话语场合中是有意义的。这些意义不需要通过一个言语共同体(speech community)来指派。如下这些观念作为意义的约定(convention)对于意义的哲学理论都是无趣的,比如一种共享的语言(a shared language),共享的使用实践(shared practices of use),标准意义和语言的伴随观念等等。(Glüer,"Convention and Meaning",A Companion to Donald Davidson 339)

      可见戴维森并不认为那个刻画语言本质的语言约定有多重要,所有带有约定性特征的概念——言语共同体、共享的语言、共享的使用实践、标准意义以及语言的伴随观念等,是否可作为独立的、被理论描画的语言实体都不重要,意义实体或者说意义约定对意义哲学都是“无趣的”。从这点看,戴维森的确是一个语言的实用主义者,或者说语言的实践论者。他不去询问交流中的言语能够交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而是提问:在言语交流中是什么扮演了重要角色,约定是这个重要角色吗?问题最终可以这样来表述:言语交流中必然存在着约定吗?在戴维森看来,意义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约定的,因为约定对于解释语言交流的实际情况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他认为约定对于有意义的言说并不是最根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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