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惟邦本”到“以人民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上海 201620);张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04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它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创新,尤其是吸收了如“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而且在此基础上予以时代内涵,由此构成了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它以人民为主体,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汲取其他国家的优秀文明成果,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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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2)09-0111-12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该命题的提出,既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本质特征的深刻认识和精确把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人民性”的继受,更是对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中法理设定与实践的传承与创新。

       一、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起源及其设定

       民本思想,就是“以民为本”,主要指中国古代一些有作为的君主、贤臣,在治国理政的活动中,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而提出的一种执政观(统治观),一般表现为“重民”“敬民”“爱民”“惠民”“安民”“恤民”等。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关注。①21世纪以后,从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探索、研究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成果进一步增加,但从法理视角予以梳理、分析和研究的成果尚不多。②因此,从法理学角度,对民本思想的起源及基本内涵做一些梳理,以明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与当代中国“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制度层面上的传承关系很有意义。③

       (一)民本思想的起源

       《尚书·泰誓》在记载夏王朝时代的史迹时指出:“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表达了统治者应“敬民”“爱民”“惠民”,想要维持政权的长久稳定,必须以人民为本。至商王朝建立,成汤终于确立了“民惟邦本”的理念。周人从夏、商两代兴亡的历史经验中总结出了“天命靡常”的王权转移理论,又进一步萌发出以“明德保民”为主旨的民本思想,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模式,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④

       西周“德”观念的发展,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民本主义倾向。⑤周公所倡导的“德”治,基本上以“民”作为整个思想系统的落脚点。在周公等人的观念中,“民意”被视为“天意”,统治者想要自己的政权长治久安,就必须重视民意。⑥如同中国近代梁启超所言,中国上古时代,人们已经知道民意的重要,必须尊重民意,只是如何将民意贯彻落实,予以实现,则未予重视,还没有对其做出研究。因此,在执政实践中,如果违反了民意,除了迫使人民群众“揭竿而起”进行起义之外,在平时尚无有力的制裁之法。⑦就这一点而言,“德”的观念就是沟通君主和民众的一个中介,缓和而不是激化彼此的冲突和矛盾,它的出现,使得重民思想开始有了可操作的可能。⑧

       从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变迁中,我们可以得知,民本思想在春秋战国之际逐渐明晰,至秦汉时期得以成型,至隋唐达到鼎盛。⑨而对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思想家在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之确立上的贡献,得到了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⑩

       (二)民本思想之法理观的确定

       民本思想,内容虽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层面,但作为统治者的一种执政观,即使在中国古代“人治”的政治生态下,主要内容也是指向制度层面的运作。换言之,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在制定、执行、实施律法的过程中,关心不关心民众的根本利益,重视不重视民众的各项诉求,能否协调、处理好“君(国)与民”“官与民”的关系,是维护、巩固其统治(包括确保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民本思想之法理观,就是统治者在治国理政时如何通过制度处理好民生、民权、民意等的指导思想,它涉及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法理设定(计),或者是法律架构以及相应的各项具体措施。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之法理观的确定,一方面是汲取了春秋以前以“德”为核心的民本思想。另一方面,也凝聚了诸多学派关于“重民”“惠民”“敬民”“爱民”“富民”等思想精华。

       首先,是儒家的民本思想法理观。儒家在国家治理的法理架构上,坚持将民本和君本兼顾,“德治”和“仁政”一体推进,大力宣扬为民谋利。首先,儒家站在治国理政之高度,来理解“德”的政治内涵,认为“得民心”“顺民意”是维护政权稳定的基本路径;其次,儒家认为“德”的政治目的,最终是为了施行“仁政”,它们既是使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也是区分“仁君”和“暴君”的准绳。而要使“德”“仁政”得到贯彻落实,必须以“安民富民”“先教后刑”“以德去刑”“德刑并用”等一系列法理措施来予以保障。(11)再次,儒家强调“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12)统治者抓住民之所欲与所恶至关重要,从而表述了“得民心”“顺民意”这一民本思想。

       其次,与儒家同时代,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的民本思想法理观。它将人作为主体、手段和目的,强调对人的关怀和尊重。(13)道家主张贱为贵本,下为高基。王的地位虽然至高至贵,但这种高贵要以下民作为基础。在现实的政治法律关系中,君居于雄、刚、强、先的方面,民居于雌、柔、弱、后的方面。但这种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14)。君居于高贵地位,就要有自知之明,懂得柔弱胜刚强的道理,不可片面依侍雄、刚、强、先。君主盲目自恃高贵,是取败之道,尤其是立法、司法都不得扰民,要简约顺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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