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者得其位”与差异政治:西方优绩主义及其悖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林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内容提要:

优绩主义的概念和相关讨论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西方学界。20世纪80年代后,在新自由主义引领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由于不平等问题日益严重,有关优绩主义的讨论开始增多。优绩主义以能人为本位,强调个人凭借自身能力和功绩获得回报,可以在等级体系中上升到较高的位置。优绩主义在社会成员中制造对机会平等的预期,为精英阶层的形成提供正当性辩护,某种程度上调节了西方社会中精英和民众的关系。然而,在新自由主义全面展开的背景下,优绩主义却成为一种利用“能力—功绩”差异来巩固等级秩序、美化精英统治的政治论述,成为优绩精英自我维护的政治工具。21世纪以来,由于西方社会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阶层不断固化,中下层民众开始质疑优绩主义的合理性,他们聚集在反建制派的旗帜下,反抗被优绩主义固化的等级秩序。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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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初意义的优绩主义是一个中性概念,旨在论证拥有特定才能的人如何在社会中获得精英地位。在二战结束以后的西方社会,优绩主义成为社会精英积极倡导的重要价值观,它鼓励奋斗,充满着进步主义的平等精神。优绩主义认为,精英“凭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而晋升到政治秩序的最高处”①,既合道德性也合规则性。然而,20世纪80年代后,当优绩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相遇,前者却成为掩饰不平等实质的理念工具,在优绩主义事实上造成的等级秩序中,社会竞争的优胜者对自己高人一等的精英地位充满道德自信,甚至连竞争的失败者也不自觉地服膺于此。21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社会阶层分化日益扩大,精英和民众的关系逐渐失衡,反精英的大众运动越来越激烈,优绩主义的困境开始凸显。在理论和经验层面上考察优绩主义,对于分析西方民主“自由而不平等”的内在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谓优绩主义?

      (一)词源追溯与概念界定

      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理念对于统治行为有着根本性的意义。不管在什么时代、也不管在何种制度下,政治统治高度依赖信念、思想、观念等理念性因素的作用。在W.理查德,斯科特看来,理念是制度的底层内容,连接了行动的客观条件与行动者的主观理解。②青木昌彦认为理念是关于博弈展开方式的共有信念和思维定势。③因此,理念可以理解为一套和价值观有关的逻辑,用于对社会制度中某一既成现象进行叙述和辩护。优绩主义的英文是“meritocracy”,其中“merit-”表示优点、功绩,“-cracy”表示公共权威或统治。④优绩主义是以“merit”为内容的一整套理念要素,通过在社会的充分流行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价值观,其基本功能就是为精英统治提供价值观基础。

      中文文献对“meritocracy”的翻译较为混乱,主要翻译成精英统治的一些变体,比如“精英主义”和“贤能政治”。其中,“精英主义”将“meritocracy”等同于“elitism”,指出了优绩主义导致精英统治的既定后果,但是“meritocracy”并不能简单概括为精英统治这个静态特征,它还展现了精英靠优绩(merit)上位的动态过程,因而这种翻译较为片面,无法体现英文概念本身的核心意涵。而将“meritocracy”翻译成“贤能政治”则无故拓宽了“merit”的内涵,“贤”具有明显的道德指向,而“merit”泛指当事人拥有的、可以凭之获得回报的任何能力,并不是说一定拥有某种可预期的道德品质,因而将贤与能相联,人为扩大了二者的必然性关系,也是不恰当的。刘擎将“meritocracy”翻译成“优绩主义”,⑤这对我们进行学理分析和基于文本理解的应用或许更有帮助。当“merit-”被翻译成“优绩”,“优”可以指当事人有能力,也可以指当事人获得了优秀的成绩;而“绩”表示当事人的能力和努力获得回报并换来了非个人化的社会效益。⑥因此,翻译成“优绩主义”是适当而平衡的,可以表现出“meritocracy”的个体性面向和社会性面向。

      “优绩主义”一词直到1978年才被《朗曼当代英语词典》收入,成为被认可的术语,不过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这个概念已经出现并流行于世。这要得益于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杨在1958年出版的政治讽喻作品——《优绩主义的兴起,1870-2033》。⑦在书中,杨没有对优绩主义进行专门的定义,不过他描述了西方社会运行所具有的优绩主义特征——民主社会与其说是由人民统治,不如说是由最聪明的人统治。尽管这样的民主看起来令人失望,与通常理解的真正的人民统治相去甚远,但正如杨指出的,统治阶层也并非由世袭贵族组成,而是由有才能的优绩者组成。⑧杨指出,统治阶层的地位来源于他们的优绩精英资格,来源于他们具有的超出普通社会成员平均水平的能力。杨的观点提出之后,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加入讨论并日益形成一致的认识,优绩主义遂成为一种以能者/质优者/绩优者为本位而建构的规则性价值观,其基本规则为,“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达成某种功绩,从而上升到其应得的位置”⑨。如果这一规则得到包括社会底层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它就会成为一种主流社会价值观。⑩接受优绩主义规则的社会成员相信,“社会与经济的奖赏应当依据才能、努力和成就这些‘优绩’来决定”(11)。20世纪70年代以来,优绩主义被赋予论述和辩护功能,渗透进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中,优绩主义价值观有了体系性的伦理影响力,用来巩固对居于政治秩序上层的精英群体的道德认可。

      (二)“能者得其位”:优绩主义的伦理逻辑

      在西方的价值观体系中,优绩主义处于主导性地位。美国文化保守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丹尼尔·贝尔认为,“后工业社会的运行逻辑就是优绩主义”(12),因此,有必要识别和了解它作为一种认知性的理念是如何对社会施加影响的。从其社会影响来看,伦理性是优绩主义的出发点,也是其发挥影响力的根本所在。优绩主义的伦理逻辑建立在它的标志性规则——“能者得其位”之上,即社会成员凭个人能力取得功绩,应该得到利益和地位上的回报。这一伦理逻辑由三个部分构成:(1)现代社会的基本分配规则是有劳动付出就应该有回报,机会平等是不剥夺任何人成就自我的机会;(2)现代社会是法权意义上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要获得利益或者要提升自己的地位,就应该凭自己的能力去争取,能力是个人所有的,是付出劳动的基础,而世袭、裙带关系等是换不来回报的;(3)劳动付出只有带来功绩才有意义,正如经济学家、伦理学家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优绩主义依据的是功利主义的社会导向,个人付出应该有利于增进社会或组织的整体效益,使后者越来越好。(13)对优绩主义伦理逻辑的解构强调了平等伦理是在能力与功绩之间展开的,并且功绩与应得回报之间存在必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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