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詮釋學的興起開始算起,人們對“涵義”問題的研究已經有幾個世紀了。在人文科學中,哲學、詮釋學、現象學、哲學人類學、元語言學、語文學、文化學、心理學等領域,都對“涵義”的構成、起源等問題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其重要性有如科茲洛夫斯基(Виктор П.Козловский)所說:“涵義構成問題……對於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來說,具有極其迫切性”;涵義問題的提出和解決,對於人文科學的整個體系具有“重要的哲學的世界觀的意義”。①然而,綜觀20世紀的“涵義”研究,與西方學術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蘇俄所取得的進步,是由各種不同學科、不同流派、不同方法共同實現的。蘇俄理論家們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分析“涵義”在社會生活中、人的精神發展和經驗中、人類活動和文化交際中所起的作用,分析“涵義”作爲語言活動和言語交際的語義方面(無論是自然語言還是人造語言)所起的作用,分析“涵義”作爲主體活動單位在制約人類行爲的動機、 目的的聯繫中所起的作用,等等。由於相關內容龐大而繁雜,不是一篇文章所能涵蓋的,因此,本文衹想從蘇俄結構主義符號學的代表人物巴赫金(М.М.Бахтин,1895-1975)入手,探討他著作中“涵義”思想的本質特徵。 巴赫金著作中的“涵義”思想,大致可分爲早期、後期兩個階段。早期階段,是指他在20世紀20年代現象學時期的思想。此時,他所表現出的“涵義”觀點受現象學派哲學家的影響比較大,但也僅僅是影響而已。因爲,他仍然保持着自己特殊的涵義觀念,與那時蘇俄另一位現象學哲學家施佩特(Г.Г.Шпет.1879-1937)有所不同。後期階段,是指他在1950-1960年代所持的觀點,最爲特出的是“複調”“對話”等思想,反映在“涵義”問題上就是提出“涵義”的“交往”“永恒”思想。 巴赫金早期的涵義思想反映在他的《論行爲哲學》《審美活動中的作者與主人公》兩本著作中。在《論行爲哲學》中,他首先提出涵義的生成是人們對存在的參與,即涵義與存在的關係:“我們能信心十足地實現行爲,是在我們的行爲不是發自自我的時候,而是好像受制於這一或那一文化領域涵義的內在必然性。”②在這裏,巴赫金將人的行爲、行動與文化中的“涵義”結合在一起。在他看來,“涵義”概念是根植於文化中的,是外在於個體人的存在的;“涵義”本性是一種客觀存在,雖然它不像現實世界的客觀事物那樣存在着。這種涵義觀,與弗雷格(F.L.G.Frege,1848-1925)、維特根斯坦(L.J.J.Wittgenstein,1889-1951)等人的觀點十分相近(如弗雷格的“晨星”“暮星”),也與心理學家弗蘭克爾(V.E.Frankl,1905-1997)“涵義衹能被發現,不能被創造”的觀點相似。 然而,巴赫金提出這一涵義觀的目的,不單單是對“涵義”客觀性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當時哲學思想的批判。當時的哲學,出現了“行爲”的危機,即沒有對“參與性”行爲作出“原則性”規定,而是把行爲分成兩半,“一半是客觀性的涵義內容,一半是主觀性的完成過程”,涵義內容(成果)與行爲(現實的歷史進程)有間隔,不能統一起來。即使統一,也是外在的時空統一,沒有做到內在的涵義的統一。因此,巴赫金提出“責任”問題,認爲衹有主體負責任的“參與”,纔能達到兩者的統一。他的“內在的負責參與”,是對弗雷格的純客觀現象的反撥——弗雷格也像當時大多數哲學家一樣,是反心理主義的哲學家。 巴赫金倡導的克服“涵義內容”與行爲相隔閡的措施,是他的“參與”思想或曰“實踐理性”的具體體現,是一種實踐哲學。其方法是,“每個認識者都要負責地去做事,因爲他要對自己的每一個完整的認識活動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因爲認識活動作爲我的行爲,連同其全部內容都納入到了我的整體的責任中,而我正是在這個整個的責任中生活和行動的”③。這是巴赫金把“行爲哲學”即“實踐哲學”(也是巴赫金認爲的現象學是“第一哲學”)用來實現自己“行爲目的”的有效手段。因而,不能把巴赫金的哲學僅僅歸爲現象學,它其實與人們所說的實踐論是相通的。 巴赫金在這裏提出的“我的參與”“主體的參與”,指的是在“文化統一體”中包含着主體的“情感意志語調”“情感意志態度”“情感意志責任統一體”“情感意志涵義統一體”等,同時表明了“文化統一體”中包含着“理論價值、歷史事實、情感意志語調”。而把“情感意志語調”作爲文化統一體涵義的組成部分,是巴赫金區別於其他涵義理論家的重要特點。因爲,在他看來,這個情感意志語調“囊括着行爲中思想的全部涵義內容,並把這內容與唯一的存在事件聯繫起來。正是情感意志語調,在唯一的存在中起着定向的作用,並在其中實際地確定着涵義內容’④。文化的統一體與情感意志語調不可分離,表現出:一方面,體驗之體驗,情感意志語調雖然獲得了自己的統一體,但離開了文化統一體,便成爲偶然的東西,“現實中的意識,如果想成爲統一的東西,必須在自身中反映出文化的整個體系,連同相應的情感意志語調”⑤;另一方面,作爲文化統一體,不可能沒有個體的情感意志語調和因素,“如果存在脫離開唯一性的情感意志的責任核心,衹能是一個草案,是唯一性存在的一個未被承認的可能的方案”⑥,因而,文化領域中的客觀涵義,必須同主體的唯一性的情感意志語調相結合,用巴赫金的話來說,“一切概括和涵義,同樣衹有與實際的唯一相結合,纔能獲得自己的價值,纔能成爲必不可少的東西”⑦。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在巴赫金的文化涵義中,主體(人)是不可或缺的。弗雷格把“晨星”“暮星”看作“涵義”,並未强調主體的作用,衹談及觀察位置的不同(即語境的不同)纔有不同的映像(有人視爲是“假象”,這是正確的,但在文化領域可以看作是“涵義”)。在涵義中加入情感意志語調和態度,則突顯出主體的積極因素;意識的積極定向,是體驗中的積極因素,是“我的體驗之體驗”的積極因素。但體驗必須超越自我體驗所在的那一價值層面,纔能使我體驗的東西、我的心靈實體成爲自己觀照的對象,在我的體驗、我的生活層面之外找到“一個重要的支點”——涵義支點。在這裏,應當把體驗與感覺、行動都作爲生活的行爲來看待。因而,上述行爲也是人的“實踐行爲”,是產生(發現)涵義的動因,也是創造涵義價值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