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I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22)02-0140-18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4年美国著名美学家阿瑟·丹托发表《艺术的终结》①以来,西方学界围绕艺术终结问题展开了十多年的讨论。我国学界自上世纪90年代末延伸至当今,同样对所谓黑格尔的“艺术终结论”展开了长达二十多年的讨论,至今仍在继续。吴子林发表于2009年的《“艺术终结论”:问题与方法》②对此前国内的相关讨论及所发表的重要论文作了当时最为全面的引用、概括和叙述;他主编的《艺术终结论》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收录了此前发表的关于艺术和文学终结论讨论的十多篇重要文章。当然,此后十年又有一大批重要论文发表,讨论在逐渐深入。 不过,我们发现,上述绝大多数论文虽然具体观点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对立,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都自觉不自觉地认同或默认了“艺术终结论”是黑格尔首先提出的,并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来看待。如吴子林就断定:“人们普遍的看法是,‘艺术终结论’的始作俑者是黑格尔。”③比吴子林更早的是刘悦笛,他在2006年就明确指出,“在历史上提出‘艺术终结’的第一人”是“那位德国古典哲学巨擘黑格尔”,他还进一步说,“大概在最后一次柏林大学授课的前一年,也就是1828年,黑格尔为艺术首度签发了‘终结判决书’”。不过他正确地指出,黑格尔的“终结”概念没有用“End”,而是用了“der Ausgang”,并对两个词的含义作了区分。④ 然而,我想提出一个质疑:黑格尔真的是“艺术终结论”的始作俑者吗?再进一步问:黑格尔本人到底有没有提出过“艺术终结论”?说黑格尔首先提出“艺术终结论”到底有没有确切、可靠的文本根据和文献学依据?据我所知,迄今为止,无论国内外学界(包括丹托在内),绝大多数人都没有正面思考、细致谈论过这个问题,而匆忙地把黑格尔首先提出“艺术终结”作为一个已经“铁定的”、无须证明的历史事实作为展开种种解释、论证的前提。而在我看来,这个似乎不证自明的前提是大成问题的。因为我们一定要搞清楚黑格尔本人关于此问题的真实思想、观点和理论表述,也就是说,一定要弄清楚作为作者的黑格尔本人相关论述的本来意义和原初意图。 这就涉及阐释学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特定条件下,我们对某个历史文本的阐释,需不需要对作者原意给予一定的尊重和关注?在可能条件下,对作者原意的追寻和发现有没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 众所周知,以海德格尔、伽达默尔为开创者的现代本体论阐释学总体上是忽视阐释时对作者原意的追寻和发掘的,或至少并不以对作者原意的探寻为指归。他们强调阐释者对历史文本进行解释活动时历史性赋予的合法的“前见”(或“前有”“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先行掌握”等)决定着整个解释的过程及有效性,而无须追溯、考察文本作者的原初意图或意义。比如,海德格尔认为,“此在作为这样的(实际生命)被置于先有之中,现象的解释学描述的开端和实现方式的命运取决于先有的本源性和真实性”⑤。据此,他强调,“解释一向已经断然地或有所保留地决定好了对某种概念方式(Begrifflichkeit)表示赞同。解释奠基于一种先行掌握(Vor-griff)之中”,“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做的无前提的把握”⑥。这实际上完全不考虑所解释对象(文本)作者的本来意义和原初意图。当然,他也反对解释者完全脱离解释对象的任意解释,对“先行具有”“先行视见”等作了一定的限制,他指出,“解释领会到它的首要的、不断的和最终的任务始终是不让向来就有的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以偶发奇想和流俗之见的方式出现,它的任务始终是从事情本身出发来清理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从而保障课题的科学性”⑦。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从事情本身出发”,只是指从所要解释领会的对象(文本)出发,使“先行具有”“先行视见”等与文本接触、碰撞,将它纳入自身之中,而不是追寻文本作者的原意。他说,“解释向来奠基在先行视见(vorsicht)之中,它瞄着某种可解释状态,拿在先行具有中摄取到的东西‘开刀’。被领会的东西保持在先行具有中,并且‘先见地’(vorsichtig,通常作“谨慎地”)被瞄准了,它通过解释上升为概念”⑧。就是说,所要解释领会的对象(文本)即“被领会的东西”,被“先行具有”,“摄取到的东西”,决定解释有效意义的还是吸纳、保持了“被领会的东西”(所要解释的文本)的“先行具有”而已。 再如伽达默尔,在这方面表述得更加明确、清晰。他首先肯定了海德格尔关于前见对解释活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观点,即“对文本的理解永远都是被前理解(Vorverst
ndnis)的先把握活动所规定”⑨。其次,他完整地阐释了海德格尔的前述见解,指出,“理解的经常任务就是作出正确的符合于事物的筹划,这种筹划作为筹划就是预期(Vorwegnahmen),而预期应当是‘由事情本身’才得到证明”,并明确地说,“下面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即解释者无需丢弃他内心已有的前见解而直接地接触文本,而是只要明确地考察他内心所有的前见解的正当性,也就是说,考察其根源和有效性”⑩。他还说,“理解借以开始的最先东西乃是某物能与我们进行攀谈(anspricht),这是一切诠释学条件里的最首要的条件”(11)。这里“攀谈”显然就是接触、对话和碰撞,可以说“解释的过程正是正当、合法的前见不断与文本直接接触而获取意义的过程”。比起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更强调解释者在前见指引下解释过程中对意义的再创造,他说,“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Nachschaffen),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Figur),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此处,“先行的创造行为”,是指文本作者的创造行为,它不应成为解释者解读、再创造的依据,在伽氏那里,文本的意义主要不能到作者创造活动、行为中去寻觅,而只有通过读者、解释者在其前见指引下的不断再创造,文本(作品)的形象及其意义才能逐步得到展示和表现。(12)这就把对文本意义的理解和阐释,主要归结为读者(解释者)再创造的意义了。相反,文本作者的原意则被搁置甚至排斥了。所以他说,“当某个文本对解释者产生兴趣时,该文本的真实意义并不依赖于作者及其最初的读者所表现的偶然性。至少这种意义不是完全从这里得到的。因为这种意义总是同时由解释者的历史处境所规定的,因而也是由整个客观的历史进程所规定的”(13)。在他看来,在解释活动中,作者及其最初的读者所表现的意义是“偶然”的,不可依赖的;而“解释者的历史处境所规定的”正是他的前见,这是更重要的,是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