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G76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升,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评判内容,关系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网络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1]。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强调,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着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2]。近日,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全部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3]。这是继我国全面实现“两基”后,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优质发展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未来,各级政府如何主动适应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资源配置上优先保障,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仍是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特殊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提供适宜的教育,是国家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近年来,国家连续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的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从未来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角度看,特殊教育还存在一些地区和群体普及基础比较薄弱、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支撑保障能力有待完善等问题。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4](以下简称《特教提升计划》),即特殊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重点解决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构建优质均等的基本公共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政策保障。 一 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建成 目前,我国已建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统筹推进,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及青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非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稳步拓展提升。相对于普通教育,特殊教育的内容、形式不同,服务的边界、方式随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也在不断调整变化,逐步建成了相对完善的基本公共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一) 基本公共特殊教育服务制度框架逐步建成 为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提供适宜的教育,是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各个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均对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的教育做了明确要求,从服务内容、群体和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特殊教育的制度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2012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该文件对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和范围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和教育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方面,提出“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大中城市不能到校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送教上门服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提供方式做了拓展,增加了送教上门服务。在资助方面,在国家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特殊需要,进一步完善助学内容、提高标准,提出:“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寄宿生享受生活费用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补助;高中阶段教育学费、杂费、课本费免费”。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从责任主体看,资助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5]。2014年,《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提出,要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按该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6]。目前,各地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均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执行。 “十三五”时期,国家在“十二五”基础上提出,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7]。虽然范围是家庭经济困难(含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户)群体,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内容向上延伸到高中阶段教育,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此外,从资助群体和学段看,增加了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从补助内容看,在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费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费;从责任主体看,资助支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