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教育理论中的榜样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凤娟(1983- ),女,河南人,暨南大学文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德国哲学研究,E-mail:2009101130028@whu.edu.cn(广州510632)。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学界对康德道德教育中的经验性榜样有较多研究,而对纯粹榜样的关注较少。但这两种榜样概念都构成其道德教育理论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并且两者之间具有统一性。经验性榜样发挥作用的方式是由外而内的,并且超出了个体的局限性。其教育意义不在于直接使人们效仿,而在于鼓励,使人们看到道德的可行性。纯粹榜样就是纯粹理性之中具有道德上完善性的存在者的理念,其作用方式是由内而外的,通过直击人心而引导其效仿和向善;但这种功能局限于个体自身内。在现实的教育实践中,这两种榜样需要相互协作。这表现在,纯粹榜样充当了经验性榜样的目的,经验性榜样则是纯粹榜样的手段;它们在教育历程中可以达到历史性的统一,共同实现着道德教育中关于人性完善的目标。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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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对教育的评价很高:“人惟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1]443,而道德教育就是其教育思想中“最重要的一项”[1]450。然而,相对于其道德哲学的受关注度,其道德教育及其核心概念(如榜样)受到的关注是较少的。国外学术界中较为突出的研究有:马丁·施蒂克(Martin Sticker)区分了道德教育的四种类型:使人从理性的工具性运用过渡到纯粹运用的基础教育(Basic Education)、通过展示道德法则的尊严和明晰性而强化其驱动力的动机性教育(Motivational Education)、给行动主体教授道德性的起源并提供定言命令式的公式的哲学教育(Philosophical Education)、提高行动主体将一般道德原则运用于具体情境的能力的判断力教育(Education of Judgement)。[2]斯科特R.斯特劳德(Scott R.Stroud)从教育修辞学角度分析了“例如榜样这样的交际手段帮助个体趋向于道德上的教化状态的方式”[3]。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也出现一些对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有深入研究的成果。邓晓芒指出,道德教育的实质在于人的理性本质的内在启发,道德教育的方法在于,使人从榜样的感性激励中领会到理性的普遍法则,并最终归结到其意志的自律。相对而言,其他学者更加重视康德教育理论中看似矛盾的因素,例如,李长伟讨论了康德教育思想中强制与自由之间的张力,以及教育的逻辑起点问题。刘作同样指出了康德道德教育中强制与自由的悖论,并揭示了榜样在解决这一悖论中的作用。袁辉从康德道德教育理论的无用论和决定论的两难及其解决入手,揭示了“以个人教育和社会启蒙教育为内容并包括诸多方法的教育理论体系”[4]。

       综合来看,现有成果中尚缺乏对纯粹榜样和经验性榜样及两者关系的专题性研究。本文将在这一方面有所推进,全面考察榜样在康德道德教育思想中的意义。行文逻辑将按照从经验性榜样到纯粹榜样再到两者的统一性的顺序而展开,这也符合教育学的研究规律。

       一、经验性榜样

       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以下简称《宗教》)中指出了人们向善的诸多困难,其中第一个困难在于:“我们在自身中应该造成的善与我们作为出发点的恶的距离是无限的。”[5]66现实中确实没有任何一个个体能够超越善恶之间的无限距离,因而没有任何一个个体能够实现道德完善。康德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通过灵魂不朽的公设为每个个体设想一种“无止境的进步”[5]67。第二种方案是将个体置于共同体之中,考察人类普遍历史之中无止境的道德进步。因为“这些有理性的存在者全都将死亡,其类却是不死的,仍将达到其禀赋之发展的完备性”[6]27。经验性榜样的教育意义就是从这种人类整体视角出发,使人们能够设想道德在一代代人之间的累积、传承、发展。这决定了经验性榜样的作用是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在个体内部展开的。这种类的视角更加符合康德道德教育的精神实质。

       康德在经验性榜样的道德教育功能上持乐观态度。虽然他在多处强调,人们无法完全洞察他人的甚至自己的内在动机和准则,但在《宗教》中,他又指出:“就连儿童们也能够发现混杂有不纯正动机的极微小的痕迹……通过援引善人们(就他们合乎法则而言)的榜样,让道德上的学习者从他们的行动的真实动机出发,去判断某些准则的不纯正性,可以无与伦比地培植这种向善的禀赋,并使它逐渐地转化为思维方式,以至义务纯粹为了自己本身开始在他们的心灵中获得明显的优势”[5]49。他要表达的意思是,人虽然不是像上帝那样的“知人心者”[5]67,但仍然能够从外部行动推测或设想其内部动机[5]62。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只有在其下我才能通过理性理解其实存的假设”[7]50。就儿童能够从人们的外部行动揣测其内在微妙的动机而言,他们也就能够有意识地(而不只是机械地)像善人们那样去行动。由此,善人们作为榜样才能由外而内地影响其内心。

       经验性榜样对其他人的影响是一种鼓励:“榜样只是用作鼓励,也就是说,它们使法则所要求的东西的可行性不受怀疑。”[8]415-416《道德形而上学》的“伦理教学法”一章也明确指出:“教育者不会对他养成坏习气的学生说:以那个好少年(规矩的、勤奋的少年)为榜样!这只会成为学生憎恨这少年的原因,因为学生由于这少年而暴露出其弱点。好的样板(示范性的转变)不应当充当典范,而只应当充当合乎义务的东西的可行性的证明。”[5]490正是“鼓励”这样一种似乎只是外围的功能,使经验性榜样在道德教育领域获得了用武之地。就像邓晓芒所说:“真正的道德教育却在于从这种榜样的感性激动作用中领会到它的理性的普遍法则、并最终归结到自己心中的自由意志的自律。”[9]

       经验性榜样的鼓励作用的实质就在于,它不是直接地使人们自愿地将道德法则作为充足动机,而只是有限地表明法则所要求的内容是可被实施的。这种有限性表现在:首先,一种经验性榜样很难对社会中所有人产生影响,而是只能影响一部分人。其次,他的影响是通过其外部行动实现的。其他人最多只能通过其外部行动的合法则性推测其内部动机的纯粹性,而不能直接地和清楚地知道其动机。既然人们在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看到了道德法则被执行的迹象,那么这至少使他们相信该法则不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并且,既然这个人可以按照法则的要求去行动,那么作为跟他处在同样的社会氛围中的自己也肯定能够这样做。这个人由此就作为一种榜样引导着其他人实施合乎法则的事情。从榜样使人相信法则的可行性,到人们基于这种相信而自己去做合法则的事情,这是其鼓励作用的完整过程。经验性榜样的鼓励作用最后落脚到人们自愿去履行法则的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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